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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现场管理、设计缺陷、施工工艺、分包商管理、自然条件等各种内外部因素,在建工程出现或大或小质量问题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此情形下,建设单位往往会基于业主优势地位,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修复返工,以尽量减少质量问题对工期的影响。但此时,质量问题的原因往往还未完全确定,返工后双方常常就因此导致的质量要求变化、工期延长和增加的成本分担发生争议。
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號),要求“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随着国家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强化,可以预见的是,建设单位会将其质量责任压力传导给施工单位,工程返工的相关问题很可能将更为突出。那么,施工单位在遇到类似情形时该如何处理?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本文从法律和项目管理角度出发,尝试为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返工问题寻找解决方案。
返工的法律定义及条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何为返工进行明确定义,但“返工”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下称“《民法典》”)等建设工程相关法规中被普遍使用,一般认为是指对质量不合格工程的重新施工。而本文所讨论的返工,主要指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工程建设过程中重新施工的情况。需要强调的是,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履行的是保修义务而非返工。
根据《合同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只有因施工单位原因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履行返工返修义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但实操过程中,对于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各方责任划分容易产生争议,有时候,即使并非施工单位原因或过错导致的,建设单位也会要求施工单位完成修复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质量问题的原因
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往往首先把责任归到施工单位身上。从表面上看,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实施主体和直接管理人,确实最有可能导致质量问题,但在实践中,质量问题还很可能由其他多种原因导致。
勘察/设计原因
如勘察报告的结论与现场实际地质不符,设计阶段深度不够或设计节点达不到施工要求,设计师经验不足导致施工可行性差,设计师的服务意识和配合程度差影响设计质量,项目实施前,设计师未能将设计图纸进行完善、交底等,均是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可能因素。在笔者参与的某质量纠纷案件中,就是因为设计单位的图纸存在错误、提供不及时的问题,导致工程将近完工时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得不进行返工,导致了工期延长和各方重大费用损失。
建设单位原因
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施工技术要求不完善,各标段施工范围和界面划分不清,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建设阶段,部分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材料设备的情况,或者建设单位为满足项目特殊要求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提高或改变技术标准,扩大功能,追求施工进度,盲目抢工赶工,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等,也是引发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有权进行工期费用索赔。
实际上,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既是建设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笔者曾参与一起质量纠纷案件,建设单位就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要求天价索赔。但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大部分损失其实是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组织验收的扩大性损失。就这部分损失,建设单位可能较难得到法院支持。
自然条件原因
较为常见的自然条件影响因素包括:不利物质条件,主要有地表及地表以下物质障碍、水文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强风、暴雨等。自然条件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的就是雨季基坑混凝土施工。施工单位如果不能有效处理好雨季基坑混凝土施工问题,就会埋下基坑混凝土工程的质量和外观等方面的隐患,给工程带来一系列的后续质量问题。笔者参与处理过一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纠纷,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因多日强降雨导致基坑支护结构出现渗漏、塌方等质量问题,进而引发事故。
不可抗力原因
不可抗力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情形。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蕴含的强劲物理破坏力,可能导致工程遭到严重破坏;瘟疫、戒严、暴动等社会性突发灾害,则可能导致工程停工、失去有效管理,甚至遭受军事打击、暴动破坏等,进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
返工前和返工中的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在实操中,即使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没有责任或暂时无法确定是否有责任,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返工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但部分施工单位由于尚有大量进度款未收取,或者由于高额的工期违约金压力,也可能考虑到与建设单位的后续合作,不得已只能自费返工,以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但从法律及项目管理的层面,施工单位仍可以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关注合同内容 为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建设单位要求返工的风险,施工单位应特别注意施工合同中有关检验、变更与索赔方面的内容是否完善、是否对于施工单位存在不利影响。施工合同有关检验、变更与索赔方面的内容设置,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下称“《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5条“工程质量”和第9条“试验与检验”的有关内容及其他常用合同范本,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以维护施工单位正当权益。
因此,在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返工的情况发生时,施工单位首先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启动返工。如根据《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5条“工程质量”,对于工程隐蔽部位,应首先经施工单位自检确认,之后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监理单位应按时到场进行检查,经监理单位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而监理单位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施工单位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双方共同委托质量鉴定单位
實践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双方对于问题原因存在争议的情况十分常见,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对工程推进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根据《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5.5款“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如双方能够共同委托鉴定单位对工程质量原因进行鉴定的,鉴定范围可包括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该质量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针对该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修复方案,具体修复费用等事项。如果施工单位对鉴定结果较有把握的,还可在双方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受该鉴定结论约束。虽然《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意义上仅适用于工程造价鉴定,并未对质量鉴定做出规定,但如果双方在诉讼前已共同委托质量鉴定单位且明确受该鉴定结论约束的,该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这样既减少了诉累,也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但如双方无法共同委托质量鉴定单位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质量鉴定单位确认原因。如后续涉诉,建设单位诉讼前单方委托进行的工程质量鉴定,其结果并不能当然约束施工单位。尤其对于对施工单位不利的鉴定结果,施工单位可以在两个方面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方面,施工单位并未同意选择该鉴定单位并受其鉴定结果约束;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也未参与鉴定过程,无法就鉴定提交材料或者发表意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因此,施工单位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要求法院采取司法质量鉴定的方式确认质量问题原因和责任。
提前准备索赔工作
如果施工单位认为工程质量问题并非自身原因导致,但建设单位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施工单位可以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1)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就返工修复事宜发出书面指令,或者施工单位可主动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说明情况,以固定建设单位指令返工的事实。
(2)在返工前,施工单位注意收集证明返工部位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原因导致的证据材料,包括签证单据、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纸质材料,也包括对返工部位进行照相、摄像所形成的照片、视频等电子数据资料,否则,返工后将面临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成因的风险。
(3)施工单位就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进行书面回复并附上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原因导致,延误的工期及相应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意向通知书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以避免逾期失权。如《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9.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将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配合重新检查
如果在竣工验收之前部分工程已验收合格,建设单位能否推翻验收结论,主张存在质量问题?根据《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5.3.3项“重新检查”的规定,如果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的质疑,原则上施工单位仍应配合进行重新检查,但因此产生的费用、利润、工期应由最终确认的责任方承担。至于如何归责,笔者在前面已进行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若建设单位未及时指出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损失扩大,该部分扩大损失如何承担?根据《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7.3.2项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参考前述规定及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以便施工单位及时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返工、整改等。若建设单位未及时指出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损失扩大,施工单位可主张该部分扩大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慎重对待第三方修复
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如合同无特别约定,建设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进行核查,确定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并由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如建设单位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即使最终确认质量问题是施工原因导致的,其赔偿金额可能仅以其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合理而非实际费用为限。
但是,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围绕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后,有可能已经失去了合作互信的基础。但即使在该情况下,笔者也不建议施工单位随意同意第三方进行修复。一旦第三方进场施工,将无法还原质量问题的原状,第三方与施工单位的工作界面及质量责任界面划分等后续事宜都有可能产生争议。如建设单位坚持要求第三方进行修复的,建议三方就修复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具体条款内容应由专业人士把关。
返工后的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完成返工后,可以根据返工的不同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次性解决问题并进行总结
若工程质量问题确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应在返工过程中重点保证工程质量,将已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解决,并争取发现潜在工程质量隐患,避免后续重复返工,加大返工工作量,导致因返工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施工单位要对已产生的质量问题进行总结,以免类似问题在其他项目中再次出现。
提交索赔报告
若工程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在完成返工后,应及时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①证明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原因导致的证据材料,具体内容前已述及;②返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的凭证,包括供货供料单据、签证、发票、工人工资支付凭证、机械台班费用凭证、施工日志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由于施工单位同时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设计和采购工作,还需收集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方面并未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材料。
结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响应国家建筑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同时,面对建筑业高发的返工问题,作为弱势一方的施工单位时常感到无所适从。“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只要施工单位能够准确认识工程返工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提前做好准备,并在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能够准确判断问题发生的原因,积极收集证据材料,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面对建设单位的返工要求,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建设单位共同提升工程项目质量。P
周月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思俣,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號),要求“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随着国家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强化,可以预见的是,建设单位会将其质量责任压力传导给施工单位,工程返工的相关问题很可能将更为突出。那么,施工单位在遇到类似情形时该如何处理?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本文从法律和项目管理角度出发,尝试为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返工问题寻找解决方案。
返工的法律定义及条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何为返工进行明确定义,但“返工”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下称“《民法典》”)等建设工程相关法规中被普遍使用,一般认为是指对质量不合格工程的重新施工。而本文所讨论的返工,主要指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工程建设过程中重新施工的情况。需要强调的是,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履行的是保修义务而非返工。
根据《合同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只有因施工单位原因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履行返工返修义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但实操过程中,对于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各方责任划分容易产生争议,有时候,即使并非施工单位原因或过错导致的,建设单位也会要求施工单位完成修复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质量问题的原因
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往往首先把责任归到施工单位身上。从表面上看,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实施主体和直接管理人,确实最有可能导致质量问题,但在实践中,质量问题还很可能由其他多种原因导致。
勘察/设计原因
如勘察报告的结论与现场实际地质不符,设计阶段深度不够或设计节点达不到施工要求,设计师经验不足导致施工可行性差,设计师的服务意识和配合程度差影响设计质量,项目实施前,设计师未能将设计图纸进行完善、交底等,均是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可能因素。在笔者参与的某质量纠纷案件中,就是因为设计单位的图纸存在错误、提供不及时的问题,导致工程将近完工时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得不进行返工,导致了工期延长和各方重大费用损失。
建设单位原因
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施工技术要求不完善,各标段施工范围和界面划分不清,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建设阶段,部分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材料设备的情况,或者建设单位为满足项目特殊要求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提高或改变技术标准,扩大功能,追求施工进度,盲目抢工赶工,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等,也是引发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有权进行工期费用索赔。
实际上,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既是建设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笔者曾参与一起质量纠纷案件,建设单位就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要求天价索赔。但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大部分损失其实是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组织验收的扩大性损失。就这部分损失,建设单位可能较难得到法院支持。
自然条件原因
较为常见的自然条件影响因素包括:不利物质条件,主要有地表及地表以下物质障碍、水文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强风、暴雨等。自然条件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的就是雨季基坑混凝土施工。施工单位如果不能有效处理好雨季基坑混凝土施工问题,就会埋下基坑混凝土工程的质量和外观等方面的隐患,给工程带来一系列的后续质量问题。笔者参与处理过一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纠纷,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因多日强降雨导致基坑支护结构出现渗漏、塌方等质量问题,进而引发事故。
不可抗力原因
不可抗力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情形。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蕴含的强劲物理破坏力,可能导致工程遭到严重破坏;瘟疫、戒严、暴动等社会性突发灾害,则可能导致工程停工、失去有效管理,甚至遭受军事打击、暴动破坏等,进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
返工前和返工中的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在实操中,即使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没有责任或暂时无法确定是否有责任,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返工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但部分施工单位由于尚有大量进度款未收取,或者由于高额的工期违约金压力,也可能考虑到与建设单位的后续合作,不得已只能自费返工,以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但从法律及项目管理的层面,施工单位仍可以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关注合同内容 为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建设单位要求返工的风险,施工单位应特别注意施工合同中有关检验、变更与索赔方面的内容是否完善、是否对于施工单位存在不利影响。施工合同有关检验、变更与索赔方面的内容设置,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下称“《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5条“工程质量”和第9条“试验与检验”的有关内容及其他常用合同范本,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以维护施工单位正当权益。
因此,在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返工的情况发生时,施工单位首先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启动返工。如根据《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5条“工程质量”,对于工程隐蔽部位,应首先经施工单位自检确认,之后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监理单位应按时到场进行检查,经监理单位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而监理单位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施工单位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双方共同委托质量鉴定单位
實践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双方对于问题原因存在争议的情况十分常见,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对工程推进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根据《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5.5款“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如双方能够共同委托鉴定单位对工程质量原因进行鉴定的,鉴定范围可包括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该质量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针对该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修复方案,具体修复费用等事项。如果施工单位对鉴定结果较有把握的,还可在双方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受该鉴定结论约束。虽然《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意义上仅适用于工程造价鉴定,并未对质量鉴定做出规定,但如果双方在诉讼前已共同委托质量鉴定单位且明确受该鉴定结论约束的,该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这样既减少了诉累,也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但如双方无法共同委托质量鉴定单位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质量鉴定单位确认原因。如后续涉诉,建设单位诉讼前单方委托进行的工程质量鉴定,其结果并不能当然约束施工单位。尤其对于对施工单位不利的鉴定结果,施工单位可以在两个方面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方面,施工单位并未同意选择该鉴定单位并受其鉴定结果约束;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也未参与鉴定过程,无法就鉴定提交材料或者发表意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因此,施工单位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要求法院采取司法质量鉴定的方式确认质量问题原因和责任。
提前准备索赔工作
如果施工单位认为工程质量问题并非自身原因导致,但建设单位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施工单位可以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1)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就返工修复事宜发出书面指令,或者施工单位可主动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说明情况,以固定建设单位指令返工的事实。
(2)在返工前,施工单位注意收集证明返工部位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原因导致的证据材料,包括签证单据、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纸质材料,也包括对返工部位进行照相、摄像所形成的照片、视频等电子数据资料,否则,返工后将面临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成因的风险。
(3)施工单位就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进行书面回复并附上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原因导致,延误的工期及相应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意向通知书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以避免逾期失权。如《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9.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将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配合重新检查
如果在竣工验收之前部分工程已验收合格,建设单位能否推翻验收结论,主张存在质量问题?根据《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5.3.3项“重新检查”的规定,如果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的质疑,原则上施工单位仍应配合进行重新检查,但因此产生的费用、利润、工期应由最终确认的责任方承担。至于如何归责,笔者在前面已进行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若建设单位未及时指出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损失扩大,该部分扩大损失如何承担?根据《17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7.3.2项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参考前述规定及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以便施工单位及时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返工、整改等。若建设单位未及时指出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损失扩大,施工单位可主张该部分扩大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慎重对待第三方修复
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如合同无特别约定,建设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进行核查,确定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并由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如建设单位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即使最终确认质量问题是施工原因导致的,其赔偿金额可能仅以其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合理而非实际费用为限。
但是,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围绕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后,有可能已经失去了合作互信的基础。但即使在该情况下,笔者也不建议施工单位随意同意第三方进行修复。一旦第三方进场施工,将无法还原质量问题的原状,第三方与施工单位的工作界面及质量责任界面划分等后续事宜都有可能产生争议。如建设单位坚持要求第三方进行修复的,建议三方就修复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具体条款内容应由专业人士把关。
返工后的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完成返工后,可以根据返工的不同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次性解决问题并进行总结
若工程质量问题确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应在返工过程中重点保证工程质量,将已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解决,并争取发现潜在工程质量隐患,避免后续重复返工,加大返工工作量,导致因返工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施工单位要对已产生的质量问题进行总结,以免类似问题在其他项目中再次出现。
提交索赔报告
若工程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在完成返工后,应及时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①证明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原因导致的证据材料,具体内容前已述及;②返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的凭证,包括供货供料单据、签证、发票、工人工资支付凭证、机械台班费用凭证、施工日志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由于施工单位同时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设计和采购工作,还需收集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方面并未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材料。
结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响应国家建筑业转型升级政策的同时,面对建筑业高发的返工问题,作为弱势一方的施工单位时常感到无所适从。“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只要施工单位能够准确认识工程返工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提前做好准备,并在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能够准确判断问题发生的原因,积极收集证据材料,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面对建设单位的返工要求,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建设单位共同提升工程项目质量。P
周月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思俣,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