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于《版权使用授权书》的规范化。《版权使用授权书》在内容上必须包括以下条款:论文基本信息、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许可的具体权利内容、许可的对象及转许可声明、许可使用的期限和范围、论文保密期限、是否为专有许可、报酬标准及领取方式、违约责任等。在形式方面,《版权使用授权书》的名称需要统一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同时,协议应当提供选择性条款,充分体现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而“规范化”的最终实现离不开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行政规章的强制力。
[关键词]研究生学位论文 授权书 规范化 许可使用协议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关键----规范《版权使用授权书》
近几年来,涉及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据笔者对北京法院网裁判文书的搜索和统计,北京市仅2008年审理并裁判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案件就达到1000余件,而被告多集中于三家电子数据商: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简称CAJ-CD)以及中国知网(简称CNKI)。其中仅万方公司一家便涉案900余件,约占总案件数的90%。[1]新闻媒体对此也多有报道。①笔者经过仔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案件具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即审理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是否授权学位授予单位以案件中诉称的方式使用其学位论文。换句话说,原告是否授权给学校决定了被告的侵权是否成立。例如,在“胡斌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2]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胡斌通过《版权授权书》将相关著作权授权给学校,而杂志社依据学校的转授权使用胡斌的学位论文,因此并驳回胡某诉讼请求。再如,“刘美丽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3]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刘美丽曾在提交学位论文的同时向其学位授予单位中国农业大学提交了《版权授权声明》,声明中同意学校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她的论文,并认为刘美丽在《授权声明》中“并未禁止中国农业大学转授权”,因此判决万方公司未构成侵权。而朝阳区法院在2008年10月审理的“482名硕博士诉万方数据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根据482名硕士、博士生签署的《版权使用授权书》的内容,判决万方公司赔偿其中364名硕士、博士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而另外118名硕士、博士则因在其《版权授权书》里曾将较为完整著作权授权给学位授予单位而被判驳回诉讼请求。[4]换句话说,相同的学位论文著作权案件却因研究生毕业时签署的《版权授权书》的内容不同而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笔者认为,保护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关键就是规范《版权授权书》的组成要素及其结构。
二、我国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目前的混乱现状
目前我国各高校基本上采取“半强制性”的方式让研究生在毕业时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的方式。这种“半强制性”一方面表现为高校将签署《版权使用授权书》作为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必经程序,即不签该授权书就不能正常提交论文并进入论文答辩阶段,研究生并没有选择“签”或“不签”的余地;另一方面,授权书是学位授予单位拟定的“格式合同”,且内容简陋、措辞模糊,研究生对于要授权给谁、授予哪些权利以及授权的期间或地域范围等方面也都没有可选择的余地;第三个方面,对版权授权书中一些关键的专业术语,学校未能对学生进行如实告知,例如多数高校当中的授权书中授权高校将学位论文“编入有关数据库”,学生对该“数据库”是校内还是校外、商业性还是公益性等情况并不了解。除此之外,各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已有的《版权使用授权书》在内容上往往缺乏必须的组成要素,在语言表达上也往往缺乏法律用语应有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例如,关于著作权的归属,安徽大学等74所大学的版权授权书中没有明确版权归属,仅从授权书中表述的“本人”推定签字的学生为著作权人;北京师范大学等16所高校在授权书中认定“学位论文工作成果归学位授予单位”。而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的授权书由作者和导师共同签名,西北农林大学的授权书中也规定“经本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同意,授权……”。再例如,关于授权内容,广西师范大学等39所高校授权书明确仅授予发表权:“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授权**学校办理”;中央美术学院等5所高校的版权使用授权书明确规定了出版发行权:“允许毕业创作(设计作品)以画册形式出版”;[5]关于转授权,厦门大学的授权书明确规定:“同意大学将论文加入全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进行检索”,石家庄铁道学院的授权书明确规定“授权学院对论文享有发行权、汇编权及传播权的唯一被授权人,学院可转托其所属全资附属机构实施权利”,[6]而中央财经大学等绝大多数高校则笼统地规定“授权学校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由此可见,我国高校目前的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制度混乱不堪,缺乏应有的规范,凸显了相关部门在管理上的缺位,这既是目前已发生的众多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的根本原因,也为日后更多的纠纷埋下了伏笔。本文要做的工作就是探讨《版权使用授权书》的必要内容和规范形式,为各高校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的设计、为今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三、《版权使用授权书》内容的规范化
本文认为,我国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版权使用授权书》在内容上必须包含以下条款:
(一)权利主体。《版权使用授权书》当中应当明确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即权利主体),即有类似于“本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于某某”的表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除外”。这一“除外”情形主要是指该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第十三条规定的“合作作品”以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作品”。此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当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九条规定“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第十条规定,“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在这些情形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未必就是作为执笔人的“作者”。而且,如前所述,实践中有些高校的《版权授权书》由研究生和导师两人签名,依这种签名的方式只能推定研究生和导师为合作作者----这并非研究生或导师的本意。因此,本文认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当中应当对著作权的归属有清晰、明确的表述:“本文(或本作品)的著作权归***所有”,免去日后维权的困难。 (二)权利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当然是作品,但《版权使用授权书》当中应当明确许可使用的作品是学位论文的全文还是部分,或者仅仅是论文的中英文摘要信息。例如,武汉大学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使用协议书》对论文摘要、论文前20页和全文服务等3种客体分别做了约定。实践中,很多学校的版权授权书中写得比较笼统,例如中央财经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表述为“授权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那么到底是“全部”还是“部分”?如果是“部分”,到底是哪一部分?如果授权书中不予以明确,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
(三)具体权利内容或类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等4种精神性权利和出租权、复制权、展览权、出版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种财产性权利。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著作权人可自愿许可全部(署名权等精神性权利除外)或部分权利给特定的主体行使,但许可协议当中应当对许可的权利范围予以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一)也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应该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目前很多高校关于被许可使用的权利的表述或者笼统,或者不准确,导致了司法当中的许多争议。例如,多数高校的授权书中表述为“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其中的“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当然包括“复制权”,但此处的“汇编”仅仅是一种保存的手段,并非《著作权法》第十条(十六)所规定的“汇编权”。②再如,广西师范大学等高校被许可“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权”,中国政法大学被许可“公布论文内容”,华北电力大学、山西理工大学等高校被许可“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其中的“公布”、“刊登”、“发表”属于“发表权”吗?如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属于精神性的权利,不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而如果许可学校“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那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几乎已经荡然无存了,这肯定也不是作者本人的意愿。因此本文建议在许可使用协议中尽可能使用《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类型”的术语对许可的权利内容进行明确化、准确化,尽可能避免歧义和争议。而对于许可协议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学校不能擅自行使。此外,对于学位论文“上缴学位授予单位档案保存及送交其它法定收藏单位”这一内容已经由《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已经转化为著作权人的一种义务,但本文认为在许可协议书当中也应当作为一种许可使用方式予以确认。至于学校将学位论文“编入数据库进行检索”的权利尽管也是一种许可使用的方式,但因与转授权有关,本文放在后面专门分析。
(四)许可对象以及是否允许转许可。学位论文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包括对学位授予单位的许可、对其它公益性的文献信息共建共享单位的许可和对商业学位论文出版商或数据商的许可等三种情形,对第一种对象是直接许可(学校属于许可协议的另一方),对后两种对象(无论有偿或无偿)都可以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转许可”的方式实现。但这种“转许可”权需要著作权人在协议书中明示。如果研究生在许可协议书中未明确表示允许学校转许可,无论高校是否从中获利,被转许可的商业性使用单位即构成侵权,而高校应构成违约(违反许可使用协议)。目前高校多在版权授权书中都有类似于“允许(或授权)学校将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的表述,而法院则往往推定这一表述为“同意转授权”,理由是编入数据库需要授权专业机构才能完成。例如,在前面所提到的“刘美丽案”中,法院认为“刘美丽声明同意中国农业大学以不同方式在媒体上发表、传播其论文,而中国农业大学并非从事发表、传播作品工作的媒体,其发表、传播工作通常需要通过授权他人的方式”,故将授权书“并未禁止中国农业大学转授权”推定为同意转授权,因而判决驳回原告刘美丽的诉讼请求。但本文认为这种推定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可见,对于“未明确许可”的权利,依法不能推定为“许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这种不利推定,本文认为,学位论文许可使用协议中应当明确表示是否同意转许可,甚至可以列明转许可的单位名称,以免“刘美丽案”重现。
(五)许可使用期限、范围(地域)。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三)的规定,许可使用协议应当包括“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而笔者通过对所搜索到的几十所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进行分析比较,发现至今没有任何一家高校规定了授权的期限和地域范围。依此种授权书,法院将推定授权的期限是整个法定著作权保护期,而授权的地域范围将是所有地区,这意味着著作权的“一生”将为他人而存在----这显然并非著作权人的本意。
(六)保密性及其期限。由于有些学位论文因其数据来源于非公开渠道或者因为属于尚未结项的重大课题的组成部分等原因需要在获学位后一段时间之内进行保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当中应当明确保密期限,并且注明“本学位论文在×年解密后适用本许可协议期限”。但目前各高校仅注明有“解密后适用”,至今未发现有对保密期限进行约定的实例。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
(七)专有许可条款。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二)的规定,许可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所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因此,如不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的权利是否为专有使用权,法律将推定为专有使用权,从而排斥著作权人本人的使用。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无端地承担“违约”风险。
(八)许可使用的报酬及领取方式。这项内容也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四)规定的许可使用协议必备条款之一。前面已经提到,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等精神性权利,也包括出租权、展览权等财产性权利。许可使用可以是无偿的(如许可学位授予单位或其他公益性图书馆进行复制、保存),也可以是有偿的(比如学校对商业机构的转许可),这就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因此许可使用协议当中必须明确是否为有偿许可以及有偿许可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关于报酬的领取方式,本文认为,为了提高社会对论文的使用效率和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研究生可以委托学校对有偿许可及其费用进行统一管理。一般认为,学校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对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著作权进行管理具有天然的优势,学校最容易取得研究生的授权,也最方便联系毕业研究生。[7]本文建议学校设立专门机构,每次交付商业化利用的同时通知著作权人领取报酬,学校可以提取管理费用。当然,著作权人许可协议书里还必须留下准确且较为固定的联系方式,并承诺变更联系方式的通知义务。 (九)违约责任条款。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对许可使用协议的违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违反专有许可使用的约定;因作品侵权而导致被许可人的侵权风险。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的内容也综合到《学位论文许可使用协议》当中,并约定由作者担保作品的权利完整性,如果被许可人、被转许可人因作品的权利瑕疵导致损失,由作者对学校、被转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作为被许可人的学校来说,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违反许可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许可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
(十)论文的基本信息。《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当中还必须标明学位论文的名称、作者姓名、所在学校名称等基本信息,样式类似于“本协议书所许可使用之作品为***大学**级硕(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撰写的学位论文***”。因为部分学校的版权授权书并不是与论文统一装订,万一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授权书可能会因缺乏论文信息而无法作为证据提交,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作品的使用。
四、《版权使用授权书》形式的规范化
(一)统一名称。目前多数高校使用“版权使用授权书”这一名称,也有一些高校称作“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武汉大学等高校称作“学位论文电子版使用协议书”。本文认为,作为一个比较正式的法律文书,“版权使用授权书”宜统一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
首先,高校的《版权使用授权书》在法律性质上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基本相同,作用均在于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本质上是作者与学校这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一个合同或协议;其次,“授权”强调单方意志,而高校在获得授权的同时也有相对应的义务(如违约义务等),因此用“协议”更好;第三,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概念来源于“版权”(copyright),而且目前人们往往随意交替使用,但二者具有不同的内涵:“著作权”着重保护作者利益,而“版权”着重保护出版商的特许权,前者源于大陆法系,包含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性利益,后者源于英美法系,最初仅包含财产性权利。[8]从“版权”向“著作权”概念的过渡体现了两种法系的融合以及对作者权利的日渐重视,这也是我国进行著作权立法时在概念选择上的考虑因素。因此,本文认为,“版权使用授权书”宜改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以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概念和名称保持一致,实现名称的规范化。
(二)提供选项。《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既然在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就应当更多地体现出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出民法的意思自治。鉴于目前的《版权使用授权书》皆由学校单方制定,本文建议高校在设计条款时尽可能少一些格式条款,多一些可选项。具体来说,研究生在毕业时应当有选择签协议或者不签协议的自由,也有对许可使用协议中各项必要内容进行选择的自由,例如对论文的公开方式、利用形式、许可范围、期限、报酬标准等,著作权人有选择权。
综上,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论证了《版权使用授权书》规范化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对《版权使用授权书》的内容规范和形式规范分别进行了探讨。而要实现《版权使用授权书》“规范化”,关键又在于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本文认为可通过由教育部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对全国高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充分保护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同时更好地发挥作品的社会服务功能。
[注释]
①例如:(1)新浪网“千余硕博学位论文遭侵权调查:谁吞噬学子心血”. http://edu.sina.com.cn/kaoyan/2008-11-27/1837176453.shtml .2012-1-23;(2)中国法院网:“论文侵权诉讼再起波澜 104名硕、博士剑指CNKI”.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10/09/324528.shtml. 2012-1-23.(3)中国法院网:“482名硕博士状告万方数据侵权案将于下周开庭”.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1992 2012-1-23.
②《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北京法院网案例检索[Z/OL]: http://bjgy.chinacourt.org/cpws/.2012-1-23.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8723号民事裁定书[Z].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8805号民事判决书[Z].
[4]新浪网,“482名硕、博士破解‘万方数据’”[EB/OL].2008-10-17. 2012-1-24.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17/171214590842s.shtml.
[5]黄洁,高校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比较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1(7).
[6]吴蜀红,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的失当与规范[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9(4).
[7]陈淑云,周庆山,高校自主管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版权管理模式初探[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8(1).
[8]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17.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 北京)
[关键词]研究生学位论文 授权书 规范化 许可使用协议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关键----规范《版权使用授权书》
近几年来,涉及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据笔者对北京法院网裁判文书的搜索和统计,北京市仅2008年审理并裁判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案件就达到1000余件,而被告多集中于三家电子数据商: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简称CAJ-CD)以及中国知网(简称CNKI)。其中仅万方公司一家便涉案900余件,约占总案件数的90%。[1]新闻媒体对此也多有报道。①笔者经过仔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案件具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即审理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是否授权学位授予单位以案件中诉称的方式使用其学位论文。换句话说,原告是否授权给学校决定了被告的侵权是否成立。例如,在“胡斌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2]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胡斌通过《版权授权书》将相关著作权授权给学校,而杂志社依据学校的转授权使用胡斌的学位论文,因此并驳回胡某诉讼请求。再如,“刘美丽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3]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刘美丽曾在提交学位论文的同时向其学位授予单位中国农业大学提交了《版权授权声明》,声明中同意学校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她的论文,并认为刘美丽在《授权声明》中“并未禁止中国农业大学转授权”,因此判决万方公司未构成侵权。而朝阳区法院在2008年10月审理的“482名硕博士诉万方数据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根据482名硕士、博士生签署的《版权使用授权书》的内容,判决万方公司赔偿其中364名硕士、博士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而另外118名硕士、博士则因在其《版权授权书》里曾将较为完整著作权授权给学位授予单位而被判驳回诉讼请求。[4]换句话说,相同的学位论文著作权案件却因研究生毕业时签署的《版权授权书》的内容不同而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笔者认为,保护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关键就是规范《版权授权书》的组成要素及其结构。
二、我国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目前的混乱现状
目前我国各高校基本上采取“半强制性”的方式让研究生在毕业时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的方式。这种“半强制性”一方面表现为高校将签署《版权使用授权书》作为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必经程序,即不签该授权书就不能正常提交论文并进入论文答辩阶段,研究生并没有选择“签”或“不签”的余地;另一方面,授权书是学位授予单位拟定的“格式合同”,且内容简陋、措辞模糊,研究生对于要授权给谁、授予哪些权利以及授权的期间或地域范围等方面也都没有可选择的余地;第三个方面,对版权授权书中一些关键的专业术语,学校未能对学生进行如实告知,例如多数高校当中的授权书中授权高校将学位论文“编入有关数据库”,学生对该“数据库”是校内还是校外、商业性还是公益性等情况并不了解。除此之外,各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已有的《版权使用授权书》在内容上往往缺乏必须的组成要素,在语言表达上也往往缺乏法律用语应有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例如,关于著作权的归属,安徽大学等74所大学的版权授权书中没有明确版权归属,仅从授权书中表述的“本人”推定签字的学生为著作权人;北京师范大学等16所高校在授权书中认定“学位论文工作成果归学位授予单位”。而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的授权书由作者和导师共同签名,西北农林大学的授权书中也规定“经本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同意,授权……”。再例如,关于授权内容,广西师范大学等39所高校授权书明确仅授予发表权:“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授权**学校办理”;中央美术学院等5所高校的版权使用授权书明确规定了出版发行权:“允许毕业创作(设计作品)以画册形式出版”;[5]关于转授权,厦门大学的授权书明确规定:“同意大学将论文加入全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进行检索”,石家庄铁道学院的授权书明确规定“授权学院对论文享有发行权、汇编权及传播权的唯一被授权人,学院可转托其所属全资附属机构实施权利”,[6]而中央财经大学等绝大多数高校则笼统地规定“授权学校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由此可见,我国高校目前的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制度混乱不堪,缺乏应有的规范,凸显了相关部门在管理上的缺位,这既是目前已发生的众多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的根本原因,也为日后更多的纠纷埋下了伏笔。本文要做的工作就是探讨《版权使用授权书》的必要内容和规范形式,为各高校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的设计、为今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三、《版权使用授权书》内容的规范化
本文认为,我国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版权使用授权书》在内容上必须包含以下条款:
(一)权利主体。《版权使用授权书》当中应当明确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即权利主体),即有类似于“本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于某某”的表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除外”。这一“除外”情形主要是指该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第十三条规定的“合作作品”以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作品”。此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当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九条规定“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第十条规定,“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在这些情形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未必就是作为执笔人的“作者”。而且,如前所述,实践中有些高校的《版权授权书》由研究生和导师两人签名,依这种签名的方式只能推定研究生和导师为合作作者----这并非研究生或导师的本意。因此,本文认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当中应当对著作权的归属有清晰、明确的表述:“本文(或本作品)的著作权归***所有”,免去日后维权的困难。 (二)权利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当然是作品,但《版权使用授权书》当中应当明确许可使用的作品是学位论文的全文还是部分,或者仅仅是论文的中英文摘要信息。例如,武汉大学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使用协议书》对论文摘要、论文前20页和全文服务等3种客体分别做了约定。实践中,很多学校的版权授权书中写得比较笼统,例如中央财经大学的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表述为“授权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那么到底是“全部”还是“部分”?如果是“部分”,到底是哪一部分?如果授权书中不予以明确,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
(三)具体权利内容或类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等4种精神性权利和出租权、复制权、展览权、出版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种财产性权利。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著作权人可自愿许可全部(署名权等精神性权利除外)或部分权利给特定的主体行使,但许可协议当中应当对许可的权利范围予以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一)也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应该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目前很多高校关于被许可使用的权利的表述或者笼统,或者不准确,导致了司法当中的许多争议。例如,多数高校的授权书中表述为“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其中的“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当然包括“复制权”,但此处的“汇编”仅仅是一种保存的手段,并非《著作权法》第十条(十六)所规定的“汇编权”。②再如,广西师范大学等高校被许可“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权”,中国政法大学被许可“公布论文内容”,华北电力大学、山西理工大学等高校被许可“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其中的“公布”、“刊登”、“发表”属于“发表权”吗?如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属于精神性的权利,不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而如果许可学校“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那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几乎已经荡然无存了,这肯定也不是作者本人的意愿。因此本文建议在许可使用协议中尽可能使用《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类型”的术语对许可的权利内容进行明确化、准确化,尽可能避免歧义和争议。而对于许可协议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学校不能擅自行使。此外,对于学位论文“上缴学位授予单位档案保存及送交其它法定收藏单位”这一内容已经由《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已经转化为著作权人的一种义务,但本文认为在许可协议书当中也应当作为一种许可使用方式予以确认。至于学校将学位论文“编入数据库进行检索”的权利尽管也是一种许可使用的方式,但因与转授权有关,本文放在后面专门分析。
(四)许可对象以及是否允许转许可。学位论文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包括对学位授予单位的许可、对其它公益性的文献信息共建共享单位的许可和对商业学位论文出版商或数据商的许可等三种情形,对第一种对象是直接许可(学校属于许可协议的另一方),对后两种对象(无论有偿或无偿)都可以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转许可”的方式实现。但这种“转许可”权需要著作权人在协议书中明示。如果研究生在许可协议书中未明确表示允许学校转许可,无论高校是否从中获利,被转许可的商业性使用单位即构成侵权,而高校应构成违约(违反许可使用协议)。目前高校多在版权授权书中都有类似于“允许(或授权)学校将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的表述,而法院则往往推定这一表述为“同意转授权”,理由是编入数据库需要授权专业机构才能完成。例如,在前面所提到的“刘美丽案”中,法院认为“刘美丽声明同意中国农业大学以不同方式在媒体上发表、传播其论文,而中国农业大学并非从事发表、传播作品工作的媒体,其发表、传播工作通常需要通过授权他人的方式”,故将授权书“并未禁止中国农业大学转授权”推定为同意转授权,因而判决驳回原告刘美丽的诉讼请求。但本文认为这种推定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可见,对于“未明确许可”的权利,依法不能推定为“许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这种不利推定,本文认为,学位论文许可使用协议中应当明确表示是否同意转许可,甚至可以列明转许可的单位名称,以免“刘美丽案”重现。
(五)许可使用期限、范围(地域)。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三)的规定,许可使用协议应当包括“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而笔者通过对所搜索到的几十所高校的《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进行分析比较,发现至今没有任何一家高校规定了授权的期限和地域范围。依此种授权书,法院将推定授权的期限是整个法定著作权保护期,而授权的地域范围将是所有地区,这意味着著作权的“一生”将为他人而存在----这显然并非著作权人的本意。
(六)保密性及其期限。由于有些学位论文因其数据来源于非公开渠道或者因为属于尚未结项的重大课题的组成部分等原因需要在获学位后一段时间之内进行保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当中应当明确保密期限,并且注明“本学位论文在×年解密后适用本许可协议期限”。但目前各高校仅注明有“解密后适用”,至今未发现有对保密期限进行约定的实例。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
(七)专有许可条款。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二)的规定,许可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所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因此,如不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的权利是否为专有使用权,法律将推定为专有使用权,从而排斥著作权人本人的使用。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无端地承担“违约”风险。
(八)许可使用的报酬及领取方式。这项内容也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四)规定的许可使用协议必备条款之一。前面已经提到,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等精神性权利,也包括出租权、展览权等财产性权利。许可使用可以是无偿的(如许可学位授予单位或其他公益性图书馆进行复制、保存),也可以是有偿的(比如学校对商业机构的转许可),这就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因此许可使用协议当中必须明确是否为有偿许可以及有偿许可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关于报酬的领取方式,本文认为,为了提高社会对论文的使用效率和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研究生可以委托学校对有偿许可及其费用进行统一管理。一般认为,学校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对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著作权进行管理具有天然的优势,学校最容易取得研究生的授权,也最方便联系毕业研究生。[7]本文建议学校设立专门机构,每次交付商业化利用的同时通知著作权人领取报酬,学校可以提取管理费用。当然,著作权人许可协议书里还必须留下准确且较为固定的联系方式,并承诺变更联系方式的通知义务。 (九)违约责任条款。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对许可使用协议的违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违反专有许可使用的约定;因作品侵权而导致被许可人的侵权风险。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的内容也综合到《学位论文许可使用协议》当中,并约定由作者担保作品的权利完整性,如果被许可人、被转许可人因作品的权利瑕疵导致损失,由作者对学校、被转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作为被许可人的学校来说,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违反许可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许可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
(十)论文的基本信息。《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当中还必须标明学位论文的名称、作者姓名、所在学校名称等基本信息,样式类似于“本协议书所许可使用之作品为***大学**级硕(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撰写的学位论文***”。因为部分学校的版权授权书并不是与论文统一装订,万一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授权书可能会因缺乏论文信息而无法作为证据提交,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作品的使用。
四、《版权使用授权书》形式的规范化
(一)统一名称。目前多数高校使用“版权使用授权书”这一名称,也有一些高校称作“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武汉大学等高校称作“学位论文电子版使用协议书”。本文认为,作为一个比较正式的法律文书,“版权使用授权书”宜统一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
首先,高校的《版权使用授权书》在法律性质上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基本相同,作用均在于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本质上是作者与学校这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一个合同或协议;其次,“授权”强调单方意志,而高校在获得授权的同时也有相对应的义务(如违约义务等),因此用“协议”更好;第三,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概念来源于“版权”(copyright),而且目前人们往往随意交替使用,但二者具有不同的内涵:“著作权”着重保护作者利益,而“版权”着重保护出版商的特许权,前者源于大陆法系,包含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性利益,后者源于英美法系,最初仅包含财产性权利。[8]从“版权”向“著作权”概念的过渡体现了两种法系的融合以及对作者权利的日渐重视,这也是我国进行著作权立法时在概念选择上的考虑因素。因此,本文认为,“版权使用授权书”宜改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以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概念和名称保持一致,实现名称的规范化。
(二)提供选项。《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既然在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就应当更多地体现出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出民法的意思自治。鉴于目前的《版权使用授权书》皆由学校单方制定,本文建议高校在设计条款时尽可能少一些格式条款,多一些可选项。具体来说,研究生在毕业时应当有选择签协议或者不签协议的自由,也有对许可使用协议中各项必要内容进行选择的自由,例如对论文的公开方式、利用形式、许可范围、期限、报酬标准等,著作权人有选择权。
综上,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论证了《版权使用授权书》规范化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对《版权使用授权书》的内容规范和形式规范分别进行了探讨。而要实现《版权使用授权书》“规范化”,关键又在于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本文认为可通过由教育部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对全国高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版权授权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充分保护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同时更好地发挥作品的社会服务功能。
[注释]
①例如:(1)新浪网“千余硕博学位论文遭侵权调查:谁吞噬学子心血”. http://edu.sina.com.cn/kaoyan/2008-11-27/1837176453.shtml .2012-1-23;(2)中国法院网:“论文侵权诉讼再起波澜 104名硕、博士剑指CNKI”.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10/09/324528.shtml. 2012-1-23.(3)中国法院网:“482名硕博士状告万方数据侵权案将于下周开庭”.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1992 2012-1-23.
②《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北京法院网案例检索[Z/OL]: http://bjgy.chinacourt.org/cpws/.2012-1-23.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8723号民事裁定书[Z].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8805号民事判决书[Z].
[4]新浪网,“482名硕、博士破解‘万方数据’”[EB/OL].2008-10-17. 2012-1-24.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17/171214590842s.shtml.
[5]黄洁,高校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比较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1(7).
[6]吴蜀红,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的失当与规范[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9(4).
[7]陈淑云,周庆山,高校自主管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版权管理模式初探[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8(1).
[8]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17.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