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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独创性的认定,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可著作权性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并提出,在判断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独创性时,应与自然人判断标准一样,若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符合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就应赋予其作品相应的法律地位;就权利归属而言,根据现阶段人工智能的特征,默认作品著作权归于使用者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