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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3月18日发布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作出如下修改:1.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