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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综合档案馆职能定位经历了五个时期历史演变并呈现出职能定位发展的渐进性、档案保管基地定位的稳定性、定位影响因素的综合性、与其他机构的关联性的特点。综合档案馆职能定位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坚持职能法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一体多维、多元复合”的基本方向、坚持文化事业机构的基本属性、坚持探索创新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综合档案馆;职能;职能定位;机构改革;档案事业
1 综合档案馆工作是我国档案事业的主体
据国家档案局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的数量达到了3337个。[1]随着地方档案机构改革、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的实施,以及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综合档案馆建设面临新形势。本文试图在梳理我国档案馆职能定位演变历史的基础上,分析其演变特点、探讨其发展方向,以期为综合档案馆确定职能定位提供参考和启示。
2 我国综合档案馆职能定位的演变历程
我国综合档案馆从筹备建立发展至今,其职能定位的演变大致经历了“永久保管档案基地”时期(1954—1983年)、“两位一体”时期(1983—1996年)、“三位一体”时期(1996—2004年)、“四位一体”时期(2004—2009年)及“五位一体”时期(2009年至今)共五个阶段。
2.1 “永久保管档案基地”时期(1954—1983年)。195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召开党的第一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提出要筹建党的中央和省(市)的档案馆,集中保管党的历史档案。从档案馆筹备建设到1983年《档案馆工作通则》颁布以前,我国综合档案馆的职能定位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文化事业机构。明确这一职能定位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档案局1960年发布的《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2]、《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3]
根据这两个文件不难看出,“永久保管档案”是综合档案馆的主要任务。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时期,综合档案馆除了主要承担“永久保管档案”的职能,还承担着部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如业务指导)。不少县档案馆还承担档案室职能,甚至扮演着县委或县政府的联合档案室的角色。[4]
2.2 “两位一体”时期(1983—1996年)。1983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5]自此,综合档案馆的职能由原来的“永久保管档案基地”扩展为“一个基地、一个中心”。这标志着我国档案馆职能定位“两位一体”时期的开始。
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档案馆作为“永久保管档案基地”“档案提供利用中心”以及文化事业机构的职能定位。另外,1992年印发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也依据《档案法》进一步明确了综合档案馆的文化事业机构性质,以及提供利用档案资料,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中心的职能。
应指出的是,虽然综合档案馆的法定属性是“文化事业机构”,但由于这一时期档案局、档案馆的关系经历着局馆合一、局馆分立等变化,部分档案馆在某些阶段、某种程度上承担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例如,1985年以前的一个时期,全国各级档案馆与档案局,基本上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体制。[6]1985年以后,这一局馆合一的体制变为局馆分立模式。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关键词:综合档案馆;职能;职能定位;机构改革;档案事业
1 综合档案馆工作是我国档案事业的主体
据国家档案局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的数量达到了3337个。[1]随着地方档案机构改革、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的实施,以及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综合档案馆建设面临新形势。本文试图在梳理我国档案馆职能定位演变历史的基础上,分析其演变特点、探讨其发展方向,以期为综合档案馆确定职能定位提供参考和启示。
2 我国综合档案馆职能定位的演变历程
我国综合档案馆从筹备建立发展至今,其职能定位的演变大致经历了“永久保管档案基地”时期(1954—1983年)、“两位一体”时期(1983—1996年)、“三位一体”时期(1996—2004年)、“四位一体”时期(2004—2009年)及“五位一体”时期(2009年至今)共五个阶段。
2.1 “永久保管档案基地”时期(1954—1983年)。195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召开党的第一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提出要筹建党的中央和省(市)的档案馆,集中保管党的历史档案。从档案馆筹备建设到1983年《档案馆工作通则》颁布以前,我国综合档案馆的职能定位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文化事业机构。明确这一职能定位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档案局1960年发布的《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2]、《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3]
根据这两个文件不难看出,“永久保管档案”是综合档案馆的主要任务。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时期,综合档案馆除了主要承担“永久保管档案”的职能,还承担着部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如业务指导)。不少县档案馆还承担档案室职能,甚至扮演着县委或县政府的联合档案室的角色。[4]
2.2 “两位一体”时期(1983—1996年)。1983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5]自此,综合档案馆的职能由原来的“永久保管档案基地”扩展为“一个基地、一个中心”。这标志着我国档案馆职能定位“两位一体”时期的开始。
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档案馆作为“永久保管档案基地”“档案提供利用中心”以及文化事业机构的职能定位。另外,1992年印发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也依据《档案法》进一步明确了综合档案馆的文化事业机构性质,以及提供利用档案资料,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中心的职能。
应指出的是,虽然综合档案馆的法定属性是“文化事业机构”,但由于这一时期档案局、档案馆的关系经历着局馆合一、局馆分立等变化,部分档案馆在某些阶段、某种程度上承担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例如,1985年以前的一个时期,全国各级档案馆与档案局,基本上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体制。[6]1985年以后,这一局馆合一的体制变为局馆分立模式。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