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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PES)起源于19世纪末的工业化国家。其最早是指政府举办的免费职业中介服务。国际劳动组织《就业服务公约》(第88号)和《就业服务建议书》(第83号)提出,公共就业服务的宗旨主要是以最佳方式组织就业市场,实现充分就业和开发利用生产力资源的目标。其中提出要在地方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办事网络,向劳动者和雇主提供就业安置和劳动力市场服务,并为人员的职业和区域流动提供便利。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公共就业制度,并逐步形成以职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失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当前,全球经济社会环境动荡变化,多数国家面临着就业压力巨大、人才结构性短缺等突出矛盾。传统的公共就业服务难以满足劳动力市场变化的需求。为此,各国政府不断改革公共就业服务的组织与管理,拓展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将公共就业服务建设成为一个开放和动态的体系,以适应经济社会变化的需求。
一、从集权化管理向分权化管理转变
为了使公共就业服务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环境变化,上世纪90年代后,西方国家改革公共服务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将服务权力和责任下放,并采取了多种分权管理形式:①联邦化,采取类似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制。②区域化,加强服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的区域一体化。③自治化,改变直接隶属关系,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为一个自治的法人实体。分权化改革后,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资金支持、政策制定、系统开发和监督评估。地方政府主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制定补充性政策,并具体负责实施公共服务。
二、机构整合,提供更加全面和便捷的服务
调整劳动力市场需要多种计划的有机结合。比如,需要将就业服务与领取失业补贴紧密联系;将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连接;将求职服务与政策咨询和市场信息结合;使用信息技术来改进服务等。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要承担公共资金分配的责任等。为了实现各项计划的有机连接,提供整体、连贯和便捷的服务,发达国家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资源,形成服务一体化的组织。[1]
一是机构合并。为了解决客户在接受服务时要与众多不同机构打交道的不便。经合组织在1994年的《工作研究》中曾建议将三类机构合并,即职业介绍、发放失业补贴和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计划(包括培训)。例如,德国将职业介绍、失业补贴管理和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合并为一个机构。美国将职业介绍、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失业补贴管理合并为一个机构。瑞典将职业介绍、培训和劳动力市场措施合并。英国将就业服务、失业补贴管理和培训服务合并。
二是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是将有关机构的服务集中到同一场所中合署办公。例如,英国为在福利发放的各个环节上提供无间隙和前后连贯的服务,不仅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贴机构和地方当局纳入一站式服务中心,还将有关的私营和自愿部门的伙伴也纳入进来。
三是提供分层次的服务。分层次服务是指根据客户对服务的需求差异和强度的不同来组织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例如,瑞典通过因特网提供自助服务、提供信息“导航员”服务以及提供人性化服务和强化服务等。美国各州的分层服务有自助服务、一般服务和强化服务等。法国在公共就业机构中成立了专业人员安置中心,专门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澳大利亚按服务内容和对象重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2]成立了职业指导中心、临时工就业中心、移民职业介绍中心、青年就业中心、军人就业中心、岗位空缺中心等。
三、公共服务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现代公共就业服务的对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形式都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在很长时期内,公共就业服务的重点是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然而,受经济动荡加剧的影响,一些“白领”人员的失业问题也逐步凸显。因此,许多国家实施更加积极的公共就业政策,调整工作重点,从主要为失业者提供保障性、救助性服务向积极促进就业和创造就业创业条件转变;从提供基础性、通用化服务向提供个性化、分层次服务转变,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
比如,日本政府为了应对严峻的的失业形势,提升和强化公共就业的功能。1997年在原有的综合就业信息库的基础上引进了新系统(“人才库”、“大学毕业生库”、“非全日制工人库”)。人才库为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和安置服务;为大学毕业生库储存毕业生求职信息;为非全日制工人提供指导和安置服务。[3]
过去,法国就业总局没有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看成服务对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求职与招聘大多通过私营服务机构。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失业不断增加(1994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失业比4年前增长了84%)。1995年,法国国家就业总局专门设置了管理和技术人员安置中心,为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青年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鼓励企业招聘有关人员。[4]
美国的工作数据库(AJB)为帮助求职者和雇主进行匹配,向求职者和雇主提供全国范围的工作岗位供求状况信息。空缺岗位包括从专业和技术到蓝领工作,从管理人员到办事员和销售员等各种类型的工作。有关数据显示,教育程度更高的用户使用美国工作数据库,受过大学教育的求职者的使用比例在增加。[5]
四、在落实人才政策上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国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在发达国家,大学毕业生成为社会新增劳动力的主体部分。在经济动荡情况下,很多国家也存在着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困难,基层尤其是边远地区人才不足的两难问题。因此,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农村特别是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工作,充实当地的人才队伍,是各国公共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支持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人才政策和实施途径多种多样。比如,美国政府大力支持“为美国而教”的志愿者行动,鼓励优秀毕业生到贫困边远地区的中小学任教。英国实施“国家实习计划”,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实习或做义工。德国政府支持农科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和创业,使他们成为农技员或“村官”。法国为加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实施了“青年农村就业安置政策”,对农技师及以上文凭的毕业生提供到农村就业的安家费;制定“安置就业合同法”,支持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就业。日本为促进青年失业者就业,实施了“年轻者试雇佣事业”,政府对提供短期试雇佣的企业提供奖励金和培训费;实施了“农村工作队”计划,鼓励城市青年短期到农村就业,以缓解城市就业压力,并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问题。韩国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加强培养新型农村人才,积极鼓励毕业生回乡务农,对每个大学生农业创业小组提供资金、咨询服务和专门培训等。泰国支持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是鼓励他们到农村发展,如在“减少失业行动计划”中实施了“烛光工程”,专门为到农村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提供支持;实施“上山下乡”政策,由政府出资在乡镇为毕业生创造工作岗位,让他们参与和管理乡镇发展基金或“一村一产品”计划等。[6] 各国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共同特点是:一是强化政府的责任,将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人才政策纳入全国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中。如美国《就业机会法》提出,要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美国法案》号召大中学生到社区从事服务等。德国在《农业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农民医疗保险法》中,通过制定与城市工人同等的福利和公共服务政策,为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和创业提供保障。法国的《安置就业合同法》,规定政府要对吸纳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的企业提供补贴等。二是提供多种方式的财政支持。其中包括经济补偿、免除学生贷款、提供助学金和贷款、提供安置费、有权买地或租地、社会保险国家投保、获得低息贷款、获得政府定期补贴以及减免税收等。这些政策对于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人才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五、公共就业服务的新变化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国公共就业服务还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参与部分行政职能工作
目前,各国公共就业服务的基本职能是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参与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的管理和推进,负责失业补贴资金的管理等。由于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帮助行政部门开展有关工作,一些发达国家赋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与部分行政管理的职能。比如,公共就业机构参与对外国人就业、跨境工人安置、私营介绍所活动的管理,在工厂关闭时协调雇主与工人的关系,参与对雇主雇佣特殊工人的检查等。[7]
(二)弥补财政不足,开展一些有偿服务
随着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同时提供普惠性和高质量的服务使许多国家面临着日益加重的财政压力。一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收费服务可以帮助改善财政状况,同时也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声誉。目前,越来越多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正在为雇主提供超过一般公共就业服务的额外或较高层次的收费性服务。如美国、加拿大、挪威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向雇主提供优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荷兰已经立法允许公共就业服务收费,并开始与私营机构结为伙伴,提供全面招聘服务,包括评估、人事管理咨询和为富余人员提供新的职业介绍服务等。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应禁止任何对工人的收费,也禁止对公共就业服务提供的基本服务向雇主收费。然而,只要不影响基本服务并与雇主和工人代表进行了协商和合作,对较高或特殊服务向雇主收费是不违法的。[8]
(三)改变政府垄断,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在很长时期内,公共就业服务由政府机构垄断。但是,在政府财政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公共需求的不断增长与政府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逐步凸显,暴露出不少弊端,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不足或缺位、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效率低和成本高等问题。因此,需要改革与创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理念和供给体系,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样、多层次的公共就业服务需求。为此,各国采取了积极的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如与雇主组织、工会、其他政府机构、地方政府、私营服务机构和公益性服务机构等建立多方位的伙伴关系。如在美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政府服务机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包括独立的民间非营利服务机构、政府与民间机构合作的服务机构或项目、社区的就业服务中心等。这些机构统一纳入到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的统一框架之中。[9]
二是建立多种公共就业服务的合作方式:包括授权合作式委托(主要由政府授权或出资,非营利组织提供人力、技术、管理和服务);项目合同式委托(主要是公共部门将一些服务项目外包给特定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还有其他的合作方式,如项目合作、资金投入、合同承包、政府补贴、特许经营、股权投资等。[10]
三是在多种服务领域开展合作。如澳大利亚和瑞士,将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承包给私营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与私营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又如法国,劳动部门资助政府所指定的私营机构从事培训和安置失业人员的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专门为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培训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再如在信息网络服务方面,在斯洛文尼亚,公共就业服务与主要的报纸和电视台签订协议,通过它们发布公共就业信息。在丹麦和挪威,公共就业服务通过搜集大众传媒上的招聘信息,增加自身的信息容量。在许多国家,一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还在互联网上建立专门的网页,向社会发布数据库中的空岗信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也可通过互联网输入自己的需求,并进行互动。[11]
总之,为了应对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各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将不断地变革与创新,建设开放、包容、灵活和创新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注释:
[1]范随等著:《变化中的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5月,第93-96页。
[2]刘海莺、张华新:《国外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研究综述》,兰州学报2011.09。
[3]同(1),第142页。
[4]同(1),第177页。
[5]同(1),第150-152页。
[6]参考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报告:《国外大学生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政策、实践及其特点》2011。
[7]同(1),第21页。
[8]刘燕斌:《发达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实践经验》 http://www.lm.gov.cn/gb/employment/2009-07/24/content_315784.htm。
[9]陈力:《美国公共就业服务鸟瞰》中国人才杂志,2008(03)。
[10]《公共服务与中国发展》,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第185-189页。
[11]《国外就业服务机构发展的总体趋势及加强建设的主要做法——国外就业服务机构发展概况及趋势研究报告(二)》,首都经济杂志, 2002年11月。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当前,全球经济社会环境动荡变化,多数国家面临着就业压力巨大、人才结构性短缺等突出矛盾。传统的公共就业服务难以满足劳动力市场变化的需求。为此,各国政府不断改革公共就业服务的组织与管理,拓展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将公共就业服务建设成为一个开放和动态的体系,以适应经济社会变化的需求。
一、从集权化管理向分权化管理转变
为了使公共就业服务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环境变化,上世纪90年代后,西方国家改革公共服务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将服务权力和责任下放,并采取了多种分权管理形式:①联邦化,采取类似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制。②区域化,加强服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的区域一体化。③自治化,改变直接隶属关系,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为一个自治的法人实体。分权化改革后,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资金支持、政策制定、系统开发和监督评估。地方政府主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制定补充性政策,并具体负责实施公共服务。
二、机构整合,提供更加全面和便捷的服务
调整劳动力市场需要多种计划的有机结合。比如,需要将就业服务与领取失业补贴紧密联系;将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连接;将求职服务与政策咨询和市场信息结合;使用信息技术来改进服务等。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要承担公共资金分配的责任等。为了实现各项计划的有机连接,提供整体、连贯和便捷的服务,发达国家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资源,形成服务一体化的组织。[1]
一是机构合并。为了解决客户在接受服务时要与众多不同机构打交道的不便。经合组织在1994年的《工作研究》中曾建议将三类机构合并,即职业介绍、发放失业补贴和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计划(包括培训)。例如,德国将职业介绍、失业补贴管理和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合并为一个机构。美国将职业介绍、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失业补贴管理合并为一个机构。瑞典将职业介绍、培训和劳动力市场措施合并。英国将就业服务、失业补贴管理和培训服务合并。
二是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是将有关机构的服务集中到同一场所中合署办公。例如,英国为在福利发放的各个环节上提供无间隙和前后连贯的服务,不仅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贴机构和地方当局纳入一站式服务中心,还将有关的私营和自愿部门的伙伴也纳入进来。
三是提供分层次的服务。分层次服务是指根据客户对服务的需求差异和强度的不同来组织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例如,瑞典通过因特网提供自助服务、提供信息“导航员”服务以及提供人性化服务和强化服务等。美国各州的分层服务有自助服务、一般服务和强化服务等。法国在公共就业机构中成立了专业人员安置中心,专门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澳大利亚按服务内容和对象重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2]成立了职业指导中心、临时工就业中心、移民职业介绍中心、青年就业中心、军人就业中心、岗位空缺中心等。
三、公共服务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现代公共就业服务的对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形式都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在很长时期内,公共就业服务的重点是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然而,受经济动荡加剧的影响,一些“白领”人员的失业问题也逐步凸显。因此,许多国家实施更加积极的公共就业政策,调整工作重点,从主要为失业者提供保障性、救助性服务向积极促进就业和创造就业创业条件转变;从提供基础性、通用化服务向提供个性化、分层次服务转变,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
比如,日本政府为了应对严峻的的失业形势,提升和强化公共就业的功能。1997年在原有的综合就业信息库的基础上引进了新系统(“人才库”、“大学毕业生库”、“非全日制工人库”)。人才库为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和安置服务;为大学毕业生库储存毕业生求职信息;为非全日制工人提供指导和安置服务。[3]
过去,法国就业总局没有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看成服务对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求职与招聘大多通过私营服务机构。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失业不断增加(1994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失业比4年前增长了84%)。1995年,法国国家就业总局专门设置了管理和技术人员安置中心,为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青年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鼓励企业招聘有关人员。[4]
美国的工作数据库(AJB)为帮助求职者和雇主进行匹配,向求职者和雇主提供全国范围的工作岗位供求状况信息。空缺岗位包括从专业和技术到蓝领工作,从管理人员到办事员和销售员等各种类型的工作。有关数据显示,教育程度更高的用户使用美国工作数据库,受过大学教育的求职者的使用比例在增加。[5]
四、在落实人才政策上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国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在发达国家,大学毕业生成为社会新增劳动力的主体部分。在经济动荡情况下,很多国家也存在着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困难,基层尤其是边远地区人才不足的两难问题。因此,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农村特别是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工作,充实当地的人才队伍,是各国公共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支持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人才政策和实施途径多种多样。比如,美国政府大力支持“为美国而教”的志愿者行动,鼓励优秀毕业生到贫困边远地区的中小学任教。英国实施“国家实习计划”,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实习或做义工。德国政府支持农科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和创业,使他们成为农技员或“村官”。法国为加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实施了“青年农村就业安置政策”,对农技师及以上文凭的毕业生提供到农村就业的安家费;制定“安置就业合同法”,支持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就业。日本为促进青年失业者就业,实施了“年轻者试雇佣事业”,政府对提供短期试雇佣的企业提供奖励金和培训费;实施了“农村工作队”计划,鼓励城市青年短期到农村就业,以缓解城市就业压力,并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问题。韩国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加强培养新型农村人才,积极鼓励毕业生回乡务农,对每个大学生农业创业小组提供资金、咨询服务和专门培训等。泰国支持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是鼓励他们到农村发展,如在“减少失业行动计划”中实施了“烛光工程”,专门为到农村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提供支持;实施“上山下乡”政策,由政府出资在乡镇为毕业生创造工作岗位,让他们参与和管理乡镇发展基金或“一村一产品”计划等。[6] 各国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共同特点是:一是强化政府的责任,将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人才政策纳入全国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中。如美国《就业机会法》提出,要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美国法案》号召大中学生到社区从事服务等。德国在《农业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农民医疗保险法》中,通过制定与城市工人同等的福利和公共服务政策,为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和创业提供保障。法国的《安置就业合同法》,规定政府要对吸纳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的企业提供补贴等。二是提供多种方式的财政支持。其中包括经济补偿、免除学生贷款、提供助学金和贷款、提供安置费、有权买地或租地、社会保险国家投保、获得低息贷款、获得政府定期补贴以及减免税收等。这些政策对于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人才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五、公共就业服务的新变化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国公共就业服务还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参与部分行政职能工作
目前,各国公共就业服务的基本职能是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参与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的管理和推进,负责失业补贴资金的管理等。由于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帮助行政部门开展有关工作,一些发达国家赋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与部分行政管理的职能。比如,公共就业机构参与对外国人就业、跨境工人安置、私营介绍所活动的管理,在工厂关闭时协调雇主与工人的关系,参与对雇主雇佣特殊工人的检查等。[7]
(二)弥补财政不足,开展一些有偿服务
随着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同时提供普惠性和高质量的服务使许多国家面临着日益加重的财政压力。一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收费服务可以帮助改善财政状况,同时也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声誉。目前,越来越多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正在为雇主提供超过一般公共就业服务的额外或较高层次的收费性服务。如美国、加拿大、挪威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向雇主提供优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荷兰已经立法允许公共就业服务收费,并开始与私营机构结为伙伴,提供全面招聘服务,包括评估、人事管理咨询和为富余人员提供新的职业介绍服务等。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应禁止任何对工人的收费,也禁止对公共就业服务提供的基本服务向雇主收费。然而,只要不影响基本服务并与雇主和工人代表进行了协商和合作,对较高或特殊服务向雇主收费是不违法的。[8]
(三)改变政府垄断,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在很长时期内,公共就业服务由政府机构垄断。但是,在政府财政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公共需求的不断增长与政府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逐步凸显,暴露出不少弊端,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不足或缺位、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效率低和成本高等问题。因此,需要改革与创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理念和供给体系,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样、多层次的公共就业服务需求。为此,各国采取了积极的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如与雇主组织、工会、其他政府机构、地方政府、私营服务机构和公益性服务机构等建立多方位的伙伴关系。如在美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政府服务机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包括独立的民间非营利服务机构、政府与民间机构合作的服务机构或项目、社区的就业服务中心等。这些机构统一纳入到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的统一框架之中。[9]
二是建立多种公共就业服务的合作方式:包括授权合作式委托(主要由政府授权或出资,非营利组织提供人力、技术、管理和服务);项目合同式委托(主要是公共部门将一些服务项目外包给特定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还有其他的合作方式,如项目合作、资金投入、合同承包、政府补贴、特许经营、股权投资等。[10]
三是在多种服务领域开展合作。如澳大利亚和瑞士,将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承包给私营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与私营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又如法国,劳动部门资助政府所指定的私营机构从事培训和安置失业人员的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专门为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培训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再如在信息网络服务方面,在斯洛文尼亚,公共就业服务与主要的报纸和电视台签订协议,通过它们发布公共就业信息。在丹麦和挪威,公共就业服务通过搜集大众传媒上的招聘信息,增加自身的信息容量。在许多国家,一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还在互联网上建立专门的网页,向社会发布数据库中的空岗信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也可通过互联网输入自己的需求,并进行互动。[11]
总之,为了应对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各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将不断地变革与创新,建设开放、包容、灵活和创新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注释:
[1]范随等著:《变化中的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5月,第93-96页。
[2]刘海莺、张华新:《国外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研究综述》,兰州学报2011.09。
[3]同(1),第142页。
[4]同(1),第177页。
[5]同(1),第150-152页。
[6]参考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报告:《国外大学生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政策、实践及其特点》2011。
[7]同(1),第21页。
[8]刘燕斌:《发达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实践经验》 http://www.lm.gov.cn/gb/employment/2009-07/24/content_315784.htm。
[9]陈力:《美国公共就业服务鸟瞰》中国人才杂志,2008(03)。
[10]《公共服务与中国发展》,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第185-189页。
[11]《国外就业服务机构发展的总体趋势及加强建设的主要做法——国外就业服务机构发展概况及趋势研究报告(二)》,首都经济杂志, 2002年11月。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