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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一时间,类似“新消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报道铺天盖地,消费者为此欢呼雀跃奔走相告,如同上述规则出台后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将不复存在一样。令人惊奇的是,学界对此没有任何回应,似乎觉得没有讨论之必要。下文将在证明责任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上对此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细则,求教于学界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