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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热播影视作品的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依据。但仅针对高知名度的作者、作品的"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在法律设计上存在不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不确定性,同时不利于文化强国的建设。从网络音频服务商的侵权案例出发,探讨数字著作权环境下立法、司法、现实三个维度对"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和实践,并提出应对热播影视作品与非热播影视作品予以同等保护;应以完善"注意义务"为中心,健全UGC音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