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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规定了拾得者一定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及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不相同,这两部法律均否认了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及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两相比较,《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的规定更为合理,既符合伦理学中人性类型的相对数量统计性规律,也符合经济学原理;同时,从实际效果来看,赋予拾得者这些权利取得的效果更好。事实上,正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拾得遗失物也未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