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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行离不开信息充分供给,但由于各参与方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会肆意侵占信息弱势方的利益,从而导致整个市场失去活力。因此,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透明度,是打破资本市场信息壁垒、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式之一。
目前,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多数上市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少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视法律法规,肆意操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信息披露违法犯罪成本偏低,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现行刑法规定,公司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以市场瞩目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为例,该公司IPO募资约2.2亿元,依法公司需缴纳罚金350万元至1748.8万元。法院判决,公司缴纳罚金832万元,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获刑三年。这显然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产生足够震慑。因此,市场各方一直呼吁加大上市公司违法成本。
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的一大亮点,是加大了对资本市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对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处罚力度。处罚金额由原来的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将信息披露犯罪的刑期由三年以下提升至五年至十年。此外,明确将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处罚对象。
按照修订,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罚金将是目前的20倍,刑期是目前的两倍左右。违法犯罪的成本将远高于收益,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动机将大幅降低。
按照修订,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将成为法律制裁的目标。在英美资本市场,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主要实施者是上市公司高管,因此法律的处罚对象多为这些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的实际运行往往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很大影响,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意下进行的。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上市公司任何职务,按照现行法律,他们极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此次修订无疑堵住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逃脱制裁的制度漏洞。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刑法》修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成本将大幅提高,从而对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形成巨大震慑力,进一步提升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改善资本市场的信息供给,促進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多数上市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少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视法律法规,肆意操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信息披露违法犯罪成本偏低,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现行刑法规定,公司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以市场瞩目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为例,该公司IPO募资约2.2亿元,依法公司需缴纳罚金350万元至1748.8万元。法院判决,公司缴纳罚金832万元,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获刑三年。这显然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产生足够震慑。因此,市场各方一直呼吁加大上市公司违法成本。
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的一大亮点,是加大了对资本市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对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处罚力度。处罚金额由原来的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将信息披露犯罪的刑期由三年以下提升至五年至十年。此外,明确将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处罚对象。
按照修订,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罚金将是目前的20倍,刑期是目前的两倍左右。违法犯罪的成本将远高于收益,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动机将大幅降低。
按照修订,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将成为法律制裁的目标。在英美资本市场,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主要实施者是上市公司高管,因此法律的处罚对象多为这些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的实际运行往往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很大影响,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意下进行的。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上市公司任何职务,按照现行法律,他们极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此次修订无疑堵住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逃脱制裁的制度漏洞。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刑法》修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成本将大幅提高,从而对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形成巨大震慑力,进一步提升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改善资本市场的信息供给,促進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