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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交易费用的内涵、分类及信用的效用、制度的分析出发,得出结论:应从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个人征信体系、推广专业的个人信用调查和权威的中介服务机构、健全法律法规、银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系统、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等方面构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
[关键词] 交易费用 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
一、交易费用的内涵与分类
1.交易费用的内涵
Ronald Coase在其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这个概念。他认为,交易费用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费用,最明显的就是发现相对价格的费用”,其中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包括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搜集有关价格分布、产品质量和劳动投入、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环境的费用,还有交易活动进行时所发生的费用,即“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费用”,其中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约、监督合约签订者,了解他们是否遵守合约条款,在对方逃避责任时强制执行合约,并检查所造成损失等方面的费用;另外,“还存在利用价格机制其他方面的费用”,主要有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
在张五常看来,交易费用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的孤岛经济中的费用,它被看作是一系列制度费用,其中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起草和实施合约的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的费用,监督管理的费用和改变制度安排的费用。Arrow指出,交易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妨碍了市场形成,在特殊情况下阻止了市场形成,因而又可定义为“经济体系的运行费用”。
2.交易费用的分类
1.外生交易费用和内生交易费用
“外生交易费用”指在交易决策前可预测到的、在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直接或间接费用。由于现实中人的“有限理性”,导致了 “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为机会主义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因而在交易主体之间因机会主义行为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称为“内生交易费用”。
2.必要的交易费用与不必要的交易费用
“必要的交易费用”指在既定的科技发展水平下对应于给定的分工水平所必须的最低交易费用,在信息不完善、存在机会主义可能性的现实社会中,它是交易发生、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不必要的交易费用”是指超过最低数额的交易费用,是由人类失误造成的、原本可节约的那部分交易费用,在现实世界构成经济运行的摩擦力。
二、信用的效用及信用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分析
1.信用的效用
(1)带来“合作剩余”。David Gauthier在《协商道德》中指出,行为主体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合作,是因为它可以实现非合作行为不能达到的利益。这种利益被称为“合作剩余”,即“合作者通过合作所得到的纯收益即扣除合作成本后的收益(包括减少损失额)与如果不合作或竞争所得到的纯收益即扣除竞争成本后的收益(也包括减少损失额)之间的差额”。
(2)节约交易费用。信任是个人与环境达成一致的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它减少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收集、信号显示、信息甄别、和约签订的信息费用与谈判费用。同时,信任也减少了为完成和约实施和行为监督的履约成本和考核成本。信任可以消解逆向选择,修正和克服合作行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3)优化资源配置。诚信是“帕累托最优”的内在要求。在帕累托最优中,资源和财富在每一种用途和每一个人之间实现了最优配置,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诚信能增加合作,合作双方取长补短,共享资源,共同受益,从而增强整体实力,改善经济绩效。而当一个社会充满道德风险时,人们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则必然采取短期行为,扭曲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总福利的下降和损失。
2.信用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分析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当信用制度不存在时,交易费用具有如下形式:
(1)
其中,TC1为银行的交易费用;为第i个银行搜寻第j个借款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准备合约的费用;为银行i和借款方j达成合约的费用,为银行i监督借款方j并实施合约的费用,其中,信用信息的搜寻成本 占据TC1主要部分。
当信用制度、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时,交易费用具有如下形式:
(2)
其中,k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银行i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k获取信用信息的费用,为银行i和借款方j达成合约的费用,为银行i监督借款方j并实施合约的费用。
由于专业化的规模经济的存在,设有信用制度时银行获取信用信息的费用远小于无信用制度时的费用;而且设有制度时银行和借款方达成合约的费用、银行监督借款方并实施合约的费用比无制度时、 小,因此,TC2 交易费用催生了信用制度。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信用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交易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节约内生交易费用。信用制度在降低内生交易费用的同时也可降低外生交易费用,节约交易双方相互搜寻信息的费用,降低交易费用,使信息透明化程度在原来基础上得到提高,同时提高交易效率。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使得银行可以减少对借款方还款能力、信用信誉等信息的收集、评估成本,减少对借款方的监督费用;另一方面也使借款方提升其信用力,避免受到其他机会主义的影响。
三、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现状透析
1.个人信用资料匮乏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是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前三类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类文件未能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另外,个人信息分散,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锁滞状态,难以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2006年1月16日开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为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仅约为3500万人。?4?个人资产资信评估的精确数据和材料仍处于缺乏状态,面向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
2.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科学的评价体系
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评分模型,难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现有评价系统存在以下问题: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办法自成体系,核心指标和指标权重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于注重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财产等现实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少考虑或根本未考虑;信用评价中过分看重抵押、担保,忽视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未将个人储蓄帐户、信用卡帐户和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综合使用,无法动态地、全面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等等。
3.个人信用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少数相关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如《担保法》、《贷款通则》等。2001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两年后,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建设落后,目前不仅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还缺乏信用行业服务规范以及对失信惩戒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由于信用法规立法滞后,信用机构不能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和使用,也无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信用服务,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可利用制度性约束来减少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由于“有限理性”而需支出的、克服交易不确定性的外生交易费用,以及在交易主体之间因机会主义行为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内生交易费用,使失信行为的成本内在化,减少不必要的交易费用,避免人际之间互不信任的现象滋生蔓延,使得整个社会陷入所谓的“霍布斯丛林”。因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
1.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管理体系
我国现正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且地域广,人口多,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整体经济实力不强,资金的投入能力有限;目前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现期建立了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也还不够完善,应加强在银行业内专门行使信用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的管理,充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委,依靠各商业银行的力量共同组织、完善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2.建立个人征信体系,推广专业的个人信用调查和权威的中介服务机构
我国应建立覆盖全国的大型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征信体系中建立可整合来自不同信息源的、完整的基本信息平台,从而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培育我国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中介机构;注重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建立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与此同时,政府应起到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建立起一种规范、协调的市场环境,扶持、培育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在扶持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中,政府首先要倡导对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产品的使用,制定促进应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政策。
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惩罚力度
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另外,还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此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同时,还要建立惩罚机制。
4.建立银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系统,防范个人信用风险
银行要加强个人信用风险的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信用评分、自动化管理系统、决策优化。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评分和自动化管理系统,欧美的数家大银行要求银行对信用评分进行跟踪分析,以保证其正确使用,并进行决策的优化。而我国才刚刚开始信用评分的探索,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引进国外银行业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掌握信用评分方法和决策技术,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第二,防范操作风险。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度和办法约束借款人行为,严格程序和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契约,防范风险。第三,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采用抵押、担保和信贷保险等方式转移自身风险。
参考文献:
[1]张五常:交易费用的范式[J].社会科学战线,1999
[2]Arrow,K.J.T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Issues Pertinent to the Choice of Market versus Nonmarket Allocation.in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public Expenditures:The PPB System,1969
[3]黄少安:经济学研究重心的转移与合作经济学构想[J].经济研究,2000,(5)
[4]http://www.southcn.com/opinion/hyy/200601180625.htm
[5]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93
[关键词] 交易费用 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
一、交易费用的内涵与分类
1.交易费用的内涵
Ronald Coase在其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这个概念。他认为,交易费用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费用,最明显的就是发现相对价格的费用”,其中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包括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搜集有关价格分布、产品质量和劳动投入、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环境的费用,还有交易活动进行时所发生的费用,即“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费用”,其中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约、监督合约签订者,了解他们是否遵守合约条款,在对方逃避责任时强制执行合约,并检查所造成损失等方面的费用;另外,“还存在利用价格机制其他方面的费用”,主要有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
在张五常看来,交易费用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的孤岛经济中的费用,它被看作是一系列制度费用,其中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起草和实施合约的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的费用,监督管理的费用和改变制度安排的费用。Arrow指出,交易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妨碍了市场形成,在特殊情况下阻止了市场形成,因而又可定义为“经济体系的运行费用”。
2.交易费用的分类
1.外生交易费用和内生交易费用
“外生交易费用”指在交易决策前可预测到的、在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直接或间接费用。由于现实中人的“有限理性”,导致了 “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为机会主义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因而在交易主体之间因机会主义行为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称为“内生交易费用”。
2.必要的交易费用与不必要的交易费用
“必要的交易费用”指在既定的科技发展水平下对应于给定的分工水平所必须的最低交易费用,在信息不完善、存在机会主义可能性的现实社会中,它是交易发生、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不必要的交易费用”是指超过最低数额的交易费用,是由人类失误造成的、原本可节约的那部分交易费用,在现实世界构成经济运行的摩擦力。
二、信用的效用及信用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分析
1.信用的效用
(1)带来“合作剩余”。David Gauthier在《协商道德》中指出,行为主体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合作,是因为它可以实现非合作行为不能达到的利益。这种利益被称为“合作剩余”,即“合作者通过合作所得到的纯收益即扣除合作成本后的收益(包括减少损失额)与如果不合作或竞争所得到的纯收益即扣除竞争成本后的收益(也包括减少损失额)之间的差额”。
(2)节约交易费用。信任是个人与环境达成一致的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它减少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收集、信号显示、信息甄别、和约签订的信息费用与谈判费用。同时,信任也减少了为完成和约实施和行为监督的履约成本和考核成本。信任可以消解逆向选择,修正和克服合作行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3)优化资源配置。诚信是“帕累托最优”的内在要求。在帕累托最优中,资源和财富在每一种用途和每一个人之间实现了最优配置,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诚信能增加合作,合作双方取长补短,共享资源,共同受益,从而增强整体实力,改善经济绩效。而当一个社会充满道德风险时,人们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则必然采取短期行为,扭曲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总福利的下降和损失。
2.信用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分析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当信用制度不存在时,交易费用具有如下形式:
(1)
其中,TC1为银行的交易费用;为第i个银行搜寻第j个借款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准备合约的费用;为银行i和借款方j达成合约的费用,为银行i监督借款方j并实施合约的费用,其中,信用信息的搜寻成本 占据TC1主要部分。
当信用制度、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时,交易费用具有如下形式:
(2)
其中,k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银行i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k获取信用信息的费用,为银行i和借款方j达成合约的费用,为银行i监督借款方j并实施合约的费用。
由于专业化的规模经济的存在,设有信用制度时银行获取信用信息的费用远小于无信用制度时的费用;而且设有制度时银行和借款方达成合约的费用、银行监督借款方并实施合约的费用比无制度时、 小,因此,TC2
三、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现状透析
1.个人信用资料匮乏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是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前三类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类文件未能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另外,个人信息分散,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锁滞状态,难以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2006年1月16日开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为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仅约为3500万人。?4?个人资产资信评估的精确数据和材料仍处于缺乏状态,面向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
2.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科学的评价体系
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评分模型,难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现有评价系统存在以下问题: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办法自成体系,核心指标和指标权重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于注重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财产等现实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少考虑或根本未考虑;信用评价中过分看重抵押、担保,忽视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未将个人储蓄帐户、信用卡帐户和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综合使用,无法动态地、全面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等等。
3.个人信用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少数相关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如《担保法》、《贷款通则》等。2001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两年后,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建设落后,目前不仅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还缺乏信用行业服务规范以及对失信惩戒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由于信用法规立法滞后,信用机构不能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和使用,也无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信用服务,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可利用制度性约束来减少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由于“有限理性”而需支出的、克服交易不确定性的外生交易费用,以及在交易主体之间因机会主义行为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内生交易费用,使失信行为的成本内在化,减少不必要的交易费用,避免人际之间互不信任的现象滋生蔓延,使得整个社会陷入所谓的“霍布斯丛林”。因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
1.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管理体系
我国现正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且地域广,人口多,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整体经济实力不强,资金的投入能力有限;目前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现期建立了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也还不够完善,应加强在银行业内专门行使信用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的管理,充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委,依靠各商业银行的力量共同组织、完善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2.建立个人征信体系,推广专业的个人信用调查和权威的中介服务机构
我国应建立覆盖全国的大型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征信体系中建立可整合来自不同信息源的、完整的基本信息平台,从而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培育我国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中介机构;注重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建立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与此同时,政府应起到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建立起一种规范、协调的市场环境,扶持、培育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在扶持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中,政府首先要倡导对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产品的使用,制定促进应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政策。
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惩罚力度
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另外,还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此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同时,还要建立惩罚机制。
4.建立银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系统,防范个人信用风险
银行要加强个人信用风险的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信用评分、自动化管理系统、决策优化。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评分和自动化管理系统,欧美的数家大银行要求银行对信用评分进行跟踪分析,以保证其正确使用,并进行决策的优化。而我国才刚刚开始信用评分的探索,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引进国外银行业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掌握信用评分方法和决策技术,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第二,防范操作风险。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度和办法约束借款人行为,严格程序和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契约,防范风险。第三,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采用抵押、担保和信贷保险等方式转移自身风险。
参考文献:
[1]张五常:交易费用的范式[J].社会科学战线,1999
[2]Arrow,K.J.T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Issues Pertinent to the Choice of Market versus Nonmarket Allocation.in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public Expenditures:The PPB System,1969
[3]黄少安:经济学研究重心的转移与合作经济学构想[J].经济研究,2000,(5)
[4]http://www.southcn.com/opinion/hyy/200601180625.htm
[5]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