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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金融领域的诸多风险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互联网金融进入资产业务领域后,资产结构型配置问题、客户市场的风险平衡、操作风险放大等等问题将面临严峻挑战。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将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环境起到很好的指导意义。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健康发展 风险管理
1、引言
近年来,我国网络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无疑迎合了互联网时代融资特点,是对传统融资渠道短板的必要补充,实现资金更好的配置与融通,实现信息的极大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资金的供方与需方甚至不需要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信息的对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第三方电子支付、网上销售保险以及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等。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许多业务尚未开展或仅处于试行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也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各种风险隐患,如操作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等。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迅猛发展,各个国家纷纷将风险监管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围。
2、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问题
当前,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如下几个因素:
2.1、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当前我国现行的金融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金融体制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中的许多监管难题,在现行法律中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美国的“支付宝”(Paypal)是由美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进行监管的,而在中国,支付宝原则上由央行、银监会进行监管,但监管当局难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实际形成了监管缺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合理制约,将导致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情况发生,潜在金融风险隐忧不可小觑,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2、市场交易主体素质能力不强、无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的初期,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良莠不齐,从事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体从业经验匮乏,风险意识薄弱,违规违法事件呈现高发态势。以P2P行业为例,2013年1至9月,全国共有约11家平台倒闭;而P2P在2013年10月经历了严重的“倒闭潮”,包括力合创投、天力贷、银鑫贷、福翔创投在内的约39家平台资金链断裂或倒闭,涉及资金约10亿元。
2.3、信息安全、数据保护能力薄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刚起步,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尚未成熟,存在大量信息泄露、病毒木马攻击、钓鱼网站等安全挑战,涉及交易者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数据丢失现象随时可能发生,相关数据库管理的可靠性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相应的保护机制亟需完善。
2.4、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健全。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基石。当前中国现有的社会征信体系数据库难以涵盖全面、有效的经济活动,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存在较大差距,央行征信系统短期内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实现数据共享依然存在难度,无法获取和共享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息,进而造成巨大的金融信用、评估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
3、政策建议
本人建议从以下几点出发,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1、積极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统筹好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国家货币当局、立法、司法等机构要立足当前,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当前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归纳总结,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强流程监控,加快确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制度,逐步填补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的漏洞;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扩张的特性,在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监管、约束、自律等关系,将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内容等进一步清晰明确,使得法律法规具有现实操作性;对于事关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防范以及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方面,将是今后立法工作需要研究和规范的重要方面。
3.2、加快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完善的社会征信系统是降低市场选择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基础。在共享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通过线上优势,将实时运营数据、个人信用卡使用、纳税、法院、公安、社保、交通违章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数据分类整理,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全面、真实、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数据库,以此为基础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出现客户的逆向选择。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确保系统建设进度与互联网金融发展匹配。一是以创新征信手段为契机,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积极服务,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全面、真实、系统的征信体系数据库。二是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电商经营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个人信用卡使用、纳税、法院、公安、社保、交通违章等多方面的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与整个外部征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开放与共享相关信用数据,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三是通过线上、线下途径核实客户身份,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做出信用评价,共享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信息,完善客户信用评价机制。
3.3、强化消费者风险教育,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消费人群对此新兴事物尚未完全了解,风险意识较为薄弱,风险防护能力不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所面临风险的不确定性,且这一风险显著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此同时,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各区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资源,积极构建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沟通平台,有效畅通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渠道,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3.4、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安全建设和运营。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地进行资金投入,密切关注潜在的系统风险;监管当局要积极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对移动支付、微信支付、P2P、征信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控制安全、操作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提出具体的业务规范,指导其系统安全建设和安全运维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信息安全整体防范能力。
3.5、统一监管标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建立统一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确保充分包容创新、监管到位。一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充分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予以明确。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明确非现场监管对象,就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资质等方面设置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现行业务营运监管办法,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金融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和操作系统。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实时监控互联网金融相对密集的行业技术、众多参与人员流动及跨区域发展的业务背景等内容,制定配套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四是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明确互聯网金融对地域、准入条件、交易主体、业务范围等概念区分,统一监管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逐步建立统一的国际监管协调机制。五是建立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细化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管理标准和流程,明确交易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严重亏损、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运营等情况时,应当有义务采取合法有效措施继续履行交易合同,并按照市场退出原则告知客户有关事项,切实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
4、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沿袭多年的经营范围、运作模式、管理理念和竞争格局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运行、避免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J].业务管理,2013(7).
[2]徐强.现阶段国内网络银行的风险特征及对策[J].商业研究,2003(18).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健康发展 风险管理
1、引言
近年来,我国网络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无疑迎合了互联网时代融资特点,是对传统融资渠道短板的必要补充,实现资金更好的配置与融通,实现信息的极大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资金的供方与需方甚至不需要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信息的对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第三方电子支付、网上销售保险以及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等。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许多业务尚未开展或仅处于试行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也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各种风险隐患,如操作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等。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迅猛发展,各个国家纷纷将风险监管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围。
2、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问题
当前,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如下几个因素:
2.1、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当前我国现行的金融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金融体制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中的许多监管难题,在现行法律中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美国的“支付宝”(Paypal)是由美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进行监管的,而在中国,支付宝原则上由央行、银监会进行监管,但监管当局难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实际形成了监管缺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合理制约,将导致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情况发生,潜在金融风险隐忧不可小觑,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2、市场交易主体素质能力不强、无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的初期,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良莠不齐,从事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体从业经验匮乏,风险意识薄弱,违规违法事件呈现高发态势。以P2P行业为例,2013年1至9月,全国共有约11家平台倒闭;而P2P在2013年10月经历了严重的“倒闭潮”,包括力合创投、天力贷、银鑫贷、福翔创投在内的约39家平台资金链断裂或倒闭,涉及资金约10亿元。
2.3、信息安全、数据保护能力薄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刚起步,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尚未成熟,存在大量信息泄露、病毒木马攻击、钓鱼网站等安全挑战,涉及交易者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数据丢失现象随时可能发生,相关数据库管理的可靠性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相应的保护机制亟需完善。
2.4、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健全。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基石。当前中国现有的社会征信体系数据库难以涵盖全面、有效的经济活动,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存在较大差距,央行征信系统短期内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实现数据共享依然存在难度,无法获取和共享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息,进而造成巨大的金融信用、评估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
3、政策建议
本人建议从以下几点出发,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1、積极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统筹好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国家货币当局、立法、司法等机构要立足当前,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当前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归纳总结,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强流程监控,加快确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制度,逐步填补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的漏洞;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扩张的特性,在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监管、约束、自律等关系,将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内容等进一步清晰明确,使得法律法规具有现实操作性;对于事关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防范以及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方面,将是今后立法工作需要研究和规范的重要方面。
3.2、加快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完善的社会征信系统是降低市场选择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基础。在共享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通过线上优势,将实时运营数据、个人信用卡使用、纳税、法院、公安、社保、交通违章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数据分类整理,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全面、真实、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数据库,以此为基础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出现客户的逆向选择。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确保系统建设进度与互联网金融发展匹配。一是以创新征信手段为契机,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积极服务,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全面、真实、系统的征信体系数据库。二是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电商经营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个人信用卡使用、纳税、法院、公安、社保、交通违章等多方面的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与整个外部征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开放与共享相关信用数据,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三是通过线上、线下途径核实客户身份,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做出信用评价,共享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信息,完善客户信用评价机制。
3.3、强化消费者风险教育,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消费人群对此新兴事物尚未完全了解,风险意识较为薄弱,风险防护能力不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所面临风险的不确定性,且这一风险显著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此同时,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各区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资源,积极构建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沟通平台,有效畅通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渠道,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3.4、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安全建设和运营。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地进行资金投入,密切关注潜在的系统风险;监管当局要积极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对移动支付、微信支付、P2P、征信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控制安全、操作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提出具体的业务规范,指导其系统安全建设和安全运维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信息安全整体防范能力。
3.5、统一监管标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建立统一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确保充分包容创新、监管到位。一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充分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予以明确。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明确非现场监管对象,就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资质等方面设置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现行业务营运监管办法,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金融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和操作系统。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实时监控互联网金融相对密集的行业技术、众多参与人员流动及跨区域发展的业务背景等内容,制定配套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四是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明确互聯网金融对地域、准入条件、交易主体、业务范围等概念区分,统一监管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逐步建立统一的国际监管协调机制。五是建立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细化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管理标准和流程,明确交易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严重亏损、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运营等情况时,应当有义务采取合法有效措施继续履行交易合同,并按照市场退出原则告知客户有关事项,切实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
4、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沿袭多年的经营范围、运作模式、管理理念和竞争格局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运行、避免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J].业务管理,2013(7).
[2]徐强.现阶段国内网络银行的风险特征及对策[J].商业研究,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