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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大了对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这对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如何合理的运用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寻找到正确的平衡点,这对我国反贪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认真分析研究,找出其对我国反贪工作的相关影响,并试图寻找积极的解决对策。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有利影响
1.拘传时间的延长为侦查工作赢取了更多时间。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案件所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很多案件的证据在十二小时内难以确定核实,从而无法决定是否对嫌疑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传唤、拘传时间由原来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修改为“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为侦查机关查办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争取了更多的时间。
2.明确规定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由于贪污犯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其生活交际广泛、反侦查能力较强,采用常规手段很难查清所有犯罪事实。新刑诉法规定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且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的重复侦查,证据难以保存的疑惑,为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确保办案质量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不利影响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扩大了犯罪侥幸心理。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刑讯逼供进行了禁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同时也意味着反贪部门只能依靠自己来收集证据,不能将希望寄托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犯罪分子如同获得了尚方宝剑,加上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面对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还有经验丰富的律师,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也会大幅增长,甚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都以沉默的方式来应对检察机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取证阻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传递速度及方式的改变,职务犯罪的手段也日趋技术化、高智能化、有组织化,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反贪部门不借助秘密侦查手段就很难侦破,但反贪部门又不能采取任何涉嫌非法的方式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否则将直接面临被排除的危险。如此一来,不供率、翻供率、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都可能明显增加,如果是对定案不可或缺的证据被排除,将会直接导致撤诉或无罪判决的发生,所以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不得不考虑这些风险,取证的阻力也会明显增加。
3.传统侦查模式不利于侦查活动的开展。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侦查机关掌握了明确的贪污犯罪嫌疑人,但部分犯罪事实还不确定的情况下,先将犯罪嫌疑人控制、立案,再从犯罪嫌疑人身上寻找突破点,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传统的侦查模式就可能引发反侦查的对抗行为,最终反贪部门会一无所获。
二、反贪侦查工作如何更好适应新刑诉法规定
1.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高度重视初查工作。传统的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在今后的反贪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围绕侦查计划开展初查工作,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并吃透后再将立案关口尽可能前移,并及时启动侦查程序。在取证方面,也要采取措施让犯罪嫌疑人打消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具体、准确的收集证据,防止调查取证过程中遭遇刁难和阻力。
2.建立健全反贪侦查信息网络系统。反贪信息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也是检察机关获得第一手资料的重要途径。反贪信息网络包括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各行各业,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一种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找案源、发现线索的机制,对提供线索并成案的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鼓励。
3.合理运用拘留强制措施,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讯问,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虽然侦查人员不能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也不能流于形式,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展现自己已经收集掌握的证据,对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的犯罪嫌疑人,要大胆、及时、适当的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从而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击破他们的心理防线。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以便以后反复研究,从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中寻找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
4.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强化秘密侦查措施的应用。秘密侦查是查办贪污案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新刑诉法对其合法性予以了确认,但秘密侦查同时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应通过加强技能和素质培训来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从合法、有效的角度提升反贪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以适应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要求。
5.提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提高取证固证的质量。口供始终是定案的重要证据,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口供在侦查破案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在强调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的同时,也要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同时,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整个犯罪事实的查明都是围绕证据来开展的,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应充分把握证据的整体性,分清主次,有步骤、有策略的对证据进行取证固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有利影响
1.拘传时间的延长为侦查工作赢取了更多时间。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案件所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很多案件的证据在十二小时内难以确定核实,从而无法决定是否对嫌疑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传唤、拘传时间由原来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修改为“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为侦查机关查办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争取了更多的时间。
2.明确规定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由于贪污犯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其生活交际广泛、反侦查能力较强,采用常规手段很难查清所有犯罪事实。新刑诉法规定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且通过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的重复侦查,证据难以保存的疑惑,为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确保办案质量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不利影响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扩大了犯罪侥幸心理。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刑讯逼供进行了禁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同时也意味着反贪部门只能依靠自己来收集证据,不能将希望寄托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犯罪分子如同获得了尚方宝剑,加上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面对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还有经验丰富的律师,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也会大幅增长,甚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都以沉默的方式来应对检察机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取证阻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传递速度及方式的改变,职务犯罪的手段也日趋技术化、高智能化、有组织化,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反贪部门不借助秘密侦查手段就很难侦破,但反贪部门又不能采取任何涉嫌非法的方式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否则将直接面临被排除的危险。如此一来,不供率、翻供率、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都可能明显增加,如果是对定案不可或缺的证据被排除,将会直接导致撤诉或无罪判决的发生,所以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不得不考虑这些风险,取证的阻力也会明显增加。
3.传统侦查模式不利于侦查活动的开展。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侦查机关掌握了明确的贪污犯罪嫌疑人,但部分犯罪事实还不确定的情况下,先将犯罪嫌疑人控制、立案,再从犯罪嫌疑人身上寻找突破点,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传统的侦查模式就可能引发反侦查的对抗行为,最终反贪部门会一无所获。
二、反贪侦查工作如何更好适应新刑诉法规定
1.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高度重视初查工作。传统的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在今后的反贪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围绕侦查计划开展初查工作,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并吃透后再将立案关口尽可能前移,并及时启动侦查程序。在取证方面,也要采取措施让犯罪嫌疑人打消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具体、准确的收集证据,防止调查取证过程中遭遇刁难和阻力。
2.建立健全反贪侦查信息网络系统。反贪信息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也是检察机关获得第一手资料的重要途径。反贪信息网络包括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各行各业,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一种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找案源、发现线索的机制,对提供线索并成案的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上的鼓励。
3.合理运用拘留强制措施,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讯问,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虽然侦查人员不能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也不能流于形式,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展现自己已经收集掌握的证据,对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的犯罪嫌疑人,要大胆、及时、适当的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从而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击破他们的心理防线。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以便以后反复研究,从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中寻找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
4.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强化秘密侦查措施的应用。秘密侦查是查办贪污案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新刑诉法对其合法性予以了确认,但秘密侦查同时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应通过加强技能和素质培训来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从合法、有效的角度提升反贪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以适应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要求。
5.提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提高取证固证的质量。口供始终是定案的重要证据,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口供在侦查破案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在强调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的同时,也要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同时,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整个犯罪事实的查明都是围绕证据来开展的,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应充分把握证据的整体性,分清主次,有步骤、有策略的对证据进行取证固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