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国际进出口贸易的不平衡,集装箱空箱调运一直是各大集装箱班轮公司在日常航线经营中难以回避的问题。目前,部分集装箱班轮公司已就空箱调运展开积极尝试,希望通过合作调箱,有效降低空箱调运和堆存成本,提高集装箱利用率,加快箱体周转速度,最终实现各合作方互利共赢。
1 合作调箱运作机制及目标
合作调箱的实质是舱位互换,其与传统的集装箱班轮公司间签署的长期航线舱位互换协议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基于不同集装箱班轮公司间航线和挂港的互补性进行舱位互换,从而扩大自身航线服务的覆盖面及路径选择空间;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合作调箱模式的舱位互换更为灵活,往往采取单航次、小批量操作方式,以减少当地空箱积压、控制空箱堆存费为主要目的,且互换舱位仅限调运空箱,以确保其在价值上的平等性。
合作调箱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舱位互换,为集装箱班轮公司节省在清理积压空箱时可能发生的额外舱位购置成本。此外,合作调箱有利于加快箱体周转速度、控制空箱堆存费,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局地箱体周转不畅致使多箱点无法及时补给缺箱点而导致缺箱点被迫起租新箱等情况的发生。
2 合作调箱模式
在航线和船期稳定、港口堆场和码头运行正常、调运计划安排得当的情况下,在港空箱一般不会积压。然而,在航线实际运营过程中,船期、码头等方面原因(如船舶脱班、航线淡季空班、码头拥堵等)均可能造成空箱调运不畅,形成局地空箱积压,甚至超出港方限定的空箱最大免费堆存量,由此产生额外的空箱堆存费;与此同时,集装箱班轮公司的一些主客观因素(如船舶跳港,当地实时在港空箱盘存量低,堆场、码头等供应商临时性罢工等)也会造成船舶舱位资源浪费。额外空箱调运需求与船舶舱位富余的交替存在造就了集装箱班轮公司间合作调箱的可能性。
结合实际操作经验,笔者认为集装箱班轮公司可通过以下2种模式并行开展合作调箱业务。(1)主动模式 一般情况下,集装箱班轮公司基于市场调研,选择与自身区域航线设置和局部挂港互补的全球或区域性集装箱班轮公司进行空箱调运合作,双方沟通航线调运空箱舱位需求和供给信息,协商探索互相利用各自富余舱位进行合作调箱的可行性,一旦双方就相关操作细节达成一致,即可着手落实相关合作业务。(2)被动模式 当集装箱班轮公司的局地空箱发生严重积压且短期内单靠自有航线舱位无法清空该地区的富余空箱时,可通过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当地的代理或分支机构,发挥其前端信息优势,不懈挖掘在此港有航线服务且信誉可靠的其他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合作调箱业务;同时,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当地的代理或分支机构及时将信息反馈至总公司,由总公司协调建立与其他集装箱班轮公司的合作调箱伙伴关系。
3 合作调箱舱位释放及操作形式
合作调箱的舱位提供方一般通用以下3种方式将富余舱位提供给舱位需求方:(1)若合作调箱的舱位提供方和舱位需求方为某一合作航线的共同投船方或区域航线组的舱位互换方(即双方在此航线中均拥有舱位),则可通过舱位提供方临时调节舱位分配比例(缩小自身舱位,扩大需求方的舱位)来实现富余舱位的释放;(2)若合作调箱的舱位需求方在某一航线上无舱位,同时舱位提供方为船舶的实际营运方,则舱位完全由提供方从自身舱位中额外划拨;(3)若合作调箱的舱位需求方在某一航线上无舱位,同时舱位提供方不是船舶的实际营运方,则舱位也完全由提供方从自身舱位中额外划拨,但必须事先征得船舶实际营运方的书面同意和确认。
在合作调箱业务的具体操作中,当调空舱位确定后,舱位需求方须将调运的空箱箱型报备给舱位提供方。舱位提供方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出码头实际装卸作业箱量(部分码头由于设备效率等对船舶总装卸作业箱量有限制)和码头在合作调箱上需要耗费的装卸时间,以便船舶所有人事先评估合作调箱是否可在当地操作或是否会对船舶后续班期造成影响。在合作调箱的航次完成后,舱位需求方和舱位提供方均须根据实际离港船舶数据,仔细记录实际使用合作调箱舱位数量,以便定期跟踪合作双方互换舱位的平衡情况。
4 合作调箱风险控制
由于合作调箱的目标是控制调箱成本,故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避免额外费用的产生;因此,以下几种情形尤其需要重视。
(1)集装箱班轮公司在积极寻找愿意开展合作调箱业务的潜在班轮公司时,须事先对空箱操作费用条款、调空舱位除依据标准集装箱数量进行对等互换外是否考虑运距因素以及实现双方互换舱位数量基本对等的时间周期等进行约定,以免在合作中产生不必要的摩擦。由于集装箱班轮公司可释放的富余调空舱位往往是临时性的,因此,双方难以在短期内实现数量上完全对等的舱位互换。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建议从互利互惠的角度出发,尽量放宽合作双方实现换入、换出调空舱位数量对等的时间周期(如放宽至6个月以上),以便双方能在相对宽松的时间段内,利用一切合作机会,实现换入、换出调空舱位数量的大致平衡,实现长期合作与共赢。
(2)在联营航线上合作调箱的舱位提供方若不是船舶的实际营运方,而只是舱位的承租方,则在释放和使用合作调箱舱位时,须注意航线营运方在结算各舱位承租方实际舱位使用数量时是否考虑高箱因素(如1个40英尺高箱为),以便合作调箱的舱位提供方能事先精确地计算出调空舱位释放数量,在与船舶所有人的航线费用结算时避免支付额外的超舱位费用。
(3)集装箱班轮公司在进行合作调箱时,一般自行承担空箱装卸费用,对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同一港口,舱位需求方是否在舱位提供方航线挂靠的码头签有装卸协议。若双方签约的码头供应商不同,则在合作调箱时,所调空箱可能在集装箱班轮公司未曾签约的码头进行作业,即码头装卸费率执行公共费率(一般比协议费率至少高出1倍),从而大幅增加整体空箱调运成本,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5 合作调箱发展方向
当越来越多的集装箱班轮公司加入合作调箱模式时,若仍通过目前不定期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信息沟通,虽能满足日常操作需求,但无疑会使信息获取的及时性以及双方合作的深度受到限制。对此,集装箱班轮公司在日常梳理自身回程舱位利用情况及各地区空箱盘存量的同时,可定期(如每周)向建立调箱业务合作关系的合作方推送其空箱调运航线需求信息以及富余舱位供给信息,以便合作方在了解自身航线装载情况后,及时反馈可进行合作的空箱调运航线,并在互相确认后仍以个案处理的方式确定具体可用舱位、装卸港码头、船期等合作信息。此外,可对区域内长期性的空箱合作调运路径和模式进行固化,待时机成熟时,可搭建合作方之间的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以进一步提升信息响应速度,提高操作效率。
6 结束语
在当前航运业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航运公司依靠维持高运价获利已几乎不可能,对整体成本的有效控制已成为越来越多航运公司研究的重要课题。空箱调运成本作为集装箱运输变动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若通过合作调箱模式节省成本,则对集装箱班轮公司的总体成本管控大有裨益。随着集装箱班轮公司联盟化浪潮席卷全球以及班轮公司抱团取暖趋势日益明显,班轮公司间的合作必将达到新的高度,合作模式也将不断创新。作为班轮公司间业务合作的一环,未来合作调箱模式将发挥无限潜力!
(编辑:曹莉琼 收稿日期:2015-05-05)
1 合作调箱运作机制及目标
合作调箱的实质是舱位互换,其与传统的集装箱班轮公司间签署的长期航线舱位互换协议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基于不同集装箱班轮公司间航线和挂港的互补性进行舱位互换,从而扩大自身航线服务的覆盖面及路径选择空间;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合作调箱模式的舱位互换更为灵活,往往采取单航次、小批量操作方式,以减少当地空箱积压、控制空箱堆存费为主要目的,且互换舱位仅限调运空箱,以确保其在价值上的平等性。
合作调箱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舱位互换,为集装箱班轮公司节省在清理积压空箱时可能发生的额外舱位购置成本。此外,合作调箱有利于加快箱体周转速度、控制空箱堆存费,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局地箱体周转不畅致使多箱点无法及时补给缺箱点而导致缺箱点被迫起租新箱等情况的发生。
2 合作调箱模式
在航线和船期稳定、港口堆场和码头运行正常、调运计划安排得当的情况下,在港空箱一般不会积压。然而,在航线实际运营过程中,船期、码头等方面原因(如船舶脱班、航线淡季空班、码头拥堵等)均可能造成空箱调运不畅,形成局地空箱积压,甚至超出港方限定的空箱最大免费堆存量,由此产生额外的空箱堆存费;与此同时,集装箱班轮公司的一些主客观因素(如船舶跳港,当地实时在港空箱盘存量低,堆场、码头等供应商临时性罢工等)也会造成船舶舱位资源浪费。额外空箱调运需求与船舶舱位富余的交替存在造就了集装箱班轮公司间合作调箱的可能性。
结合实际操作经验,笔者认为集装箱班轮公司可通过以下2种模式并行开展合作调箱业务。(1)主动模式 一般情况下,集装箱班轮公司基于市场调研,选择与自身区域航线设置和局部挂港互补的全球或区域性集装箱班轮公司进行空箱调运合作,双方沟通航线调运空箱舱位需求和供给信息,协商探索互相利用各自富余舱位进行合作调箱的可行性,一旦双方就相关操作细节达成一致,即可着手落实相关合作业务。(2)被动模式 当集装箱班轮公司的局地空箱发生严重积压且短期内单靠自有航线舱位无法清空该地区的富余空箱时,可通过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当地的代理或分支机构,发挥其前端信息优势,不懈挖掘在此港有航线服务且信誉可靠的其他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合作调箱业务;同时,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当地的代理或分支机构及时将信息反馈至总公司,由总公司协调建立与其他集装箱班轮公司的合作调箱伙伴关系。
3 合作调箱舱位释放及操作形式
合作调箱的舱位提供方一般通用以下3种方式将富余舱位提供给舱位需求方:(1)若合作调箱的舱位提供方和舱位需求方为某一合作航线的共同投船方或区域航线组的舱位互换方(即双方在此航线中均拥有舱位),则可通过舱位提供方临时调节舱位分配比例(缩小自身舱位,扩大需求方的舱位)来实现富余舱位的释放;(2)若合作调箱的舱位需求方在某一航线上无舱位,同时舱位提供方为船舶的实际营运方,则舱位完全由提供方从自身舱位中额外划拨;(3)若合作调箱的舱位需求方在某一航线上无舱位,同时舱位提供方不是船舶的实际营运方,则舱位也完全由提供方从自身舱位中额外划拨,但必须事先征得船舶实际营运方的书面同意和确认。
在合作调箱业务的具体操作中,当调空舱位确定后,舱位需求方须将调运的空箱箱型报备给舱位提供方。舱位提供方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出码头实际装卸作业箱量(部分码头由于设备效率等对船舶总装卸作业箱量有限制)和码头在合作调箱上需要耗费的装卸时间,以便船舶所有人事先评估合作调箱是否可在当地操作或是否会对船舶后续班期造成影响。在合作调箱的航次完成后,舱位需求方和舱位提供方均须根据实际离港船舶数据,仔细记录实际使用合作调箱舱位数量,以便定期跟踪合作双方互换舱位的平衡情况。
4 合作调箱风险控制
由于合作调箱的目标是控制调箱成本,故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避免额外费用的产生;因此,以下几种情形尤其需要重视。
(1)集装箱班轮公司在积极寻找愿意开展合作调箱业务的潜在班轮公司时,须事先对空箱操作费用条款、调空舱位除依据标准集装箱数量进行对等互换外是否考虑运距因素以及实现双方互换舱位数量基本对等的时间周期等进行约定,以免在合作中产生不必要的摩擦。由于集装箱班轮公司可释放的富余调空舱位往往是临时性的,因此,双方难以在短期内实现数量上完全对等的舱位互换。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建议从互利互惠的角度出发,尽量放宽合作双方实现换入、换出调空舱位数量对等的时间周期(如放宽至6个月以上),以便双方能在相对宽松的时间段内,利用一切合作机会,实现换入、换出调空舱位数量的大致平衡,实现长期合作与共赢。
(2)在联营航线上合作调箱的舱位提供方若不是船舶的实际营运方,而只是舱位的承租方,则在释放和使用合作调箱舱位时,须注意航线营运方在结算各舱位承租方实际舱位使用数量时是否考虑高箱因素(如1个40英尺高箱为),以便合作调箱的舱位提供方能事先精确地计算出调空舱位释放数量,在与船舶所有人的航线费用结算时避免支付额外的超舱位费用。
(3)集装箱班轮公司在进行合作调箱时,一般自行承担空箱装卸费用,对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同一港口,舱位需求方是否在舱位提供方航线挂靠的码头签有装卸协议。若双方签约的码头供应商不同,则在合作调箱时,所调空箱可能在集装箱班轮公司未曾签约的码头进行作业,即码头装卸费率执行公共费率(一般比协议费率至少高出1倍),从而大幅增加整体空箱调运成本,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5 合作调箱发展方向
当越来越多的集装箱班轮公司加入合作调箱模式时,若仍通过目前不定期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信息沟通,虽能满足日常操作需求,但无疑会使信息获取的及时性以及双方合作的深度受到限制。对此,集装箱班轮公司在日常梳理自身回程舱位利用情况及各地区空箱盘存量的同时,可定期(如每周)向建立调箱业务合作关系的合作方推送其空箱调运航线需求信息以及富余舱位供给信息,以便合作方在了解自身航线装载情况后,及时反馈可进行合作的空箱调运航线,并在互相确认后仍以个案处理的方式确定具体可用舱位、装卸港码头、船期等合作信息。此外,可对区域内长期性的空箱合作调运路径和模式进行固化,待时机成熟时,可搭建合作方之间的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以进一步提升信息响应速度,提高操作效率。
6 结束语
在当前航运业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航运公司依靠维持高运价获利已几乎不可能,对整体成本的有效控制已成为越来越多航运公司研究的重要课题。空箱调运成本作为集装箱运输变动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若通过合作调箱模式节省成本,则对集装箱班轮公司的总体成本管控大有裨益。随着集装箱班轮公司联盟化浪潮席卷全球以及班轮公司抱团取暖趋势日益明显,班轮公司间的合作必将达到新的高度,合作模式也将不断创新。作为班轮公司间业务合作的一环,未来合作调箱模式将发挥无限潜力!
(编辑:曹莉琼 收稿日期: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