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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3日
实施时间:2012年4月1日
政策摘要: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二、《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出台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2年3月8日
实施时间:2102年5月1日
政策摘要:
一、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二、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三、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四、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三、《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出台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4日
实施时间:2012年4月15日
政策摘要: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二)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七)夸大宣传的;(八)与他人驰名商標、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3日
实施时间:2012年4月1日
政策摘要: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二、《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出台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2年3月8日
实施时间:2102年5月1日
政策摘要:
一、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二、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三、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四、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三、《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出台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4日
实施时间:2012年4月15日
政策摘要: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二)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七)夸大宣传的;(八)与他人驰名商標、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