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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同是针对某一事项,双方或者多方主体达成的合意。合同在契约自由原则下,达成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书面和非书面形式;法定和约定形式等,并且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合同形式自由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在合同一方主体不诚信时,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进而会阻碍保护合同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尊重合同形式自由的基础上,需要给形式自由限定一个合适的范围。本文分析探讨了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关键词:形式;合同法律效力;影响
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合同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和国际接轨,立法方面也不断完善,合同的形式也越来越灵活,很多合同的订立不再限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使用任意一种合同形式。另外,在有些特定情况下,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定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不能视作一律无效。因而,明确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一般来说,形式是事物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同样,合同形式就是对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意思就是平等主体规定权力义务的合意,所以,合同形式也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力义务约定的外在表现。站在广义的角度上来说,合同形式可以是体现双方合意的所有外在表现,合同只需要合同双方将自身的意思表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且在对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同意和知悉的情况下,就可以成立[1]。
二、合同形式的自由原则
在当代研究合同形式的学界,关于合同形式的学说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合同形式的发展是由最初的形式主义到形式自由再到复兴形式主义的。第一阶段是罗马时期的严格形式主义。合同生效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而且合同主体以及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方都必须对此知悉,因此,在这一时期,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是合同的要式行为;第二阶段是罗马中期和中世纪的合同形式自由原则,人们广泛接受契约以及契约自由理念,合同主体间可以自由订立合同和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只要遵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合同主体认可并履行订立的合同,合同就可以成立和生效。第三阶段是现代的发展趋势形式复兴,合同形式自由给人们订立合同带来了低成本和便捷的优势,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出现了因为合同一方不诚信,而导致合同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到影响的情况,人们再一次提出和重视合同形式的作用,在确保合同形式一定自由的前提下,规范合同形式,有利于合同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确认[2]。
三、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关于合同形式,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合同法》、《专利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有作出规定。其中,《合同法》从狭义角度列举性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合同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以合同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条件,可见我国的主要原则是合同形式自由。另外,从《合同法》规定中还可以看出,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具体来说:
1.约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在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尊重“合同形式自由”以及“契约自由”,在不违背强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文或者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主体即合同双方或者各方可以就任意形式订立合同,约定权力和义务,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或者非书面的。在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方面,合同主体各方都能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表示认可并且履行,合同效力即可生效。然而站在约定形式角度来说,特别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那么就很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合同义务,进而无法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这种违约风险概率过高,所以,法律在合同主体选择约定形式订立合同的时候,依旧对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进行了一般意义上的规定,也就是合同主体通过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那一刻,以便更好保护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法定形式主要指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进行的特别规定,比如,批准、公证、签证以及登记等。因此,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在登记手续、办理批准或者得到相应审批许可等情况下,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关于事先应当办理登记和批准等手续的合同生效与否,具体法律法规表述上存在不一致,而且从《合同法》中“依照其规定”表述的法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来看,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3]。法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法定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定形式中书面形式主要是通过文字来体现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比如合同确认书、保险单等合同憑证等;第二,法定形式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主要意思是合同已经成立,在一定的法定要件下而产生了法律约束力的状态。法定形式被很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担保法》中规定,国家机关想要利用国际经济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进行转贷,订立的担保合同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方可生效。第三,法定形式是合同的对抗要件,法定形式作为合同的对抗要件,对合同自身的效力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得的权力,是否可以与合同关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是有关系的,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因为合同没有具备法定形式而否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力。比如,船舶抵押合同的登记对抗效力。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市场越来越交易自由的环境下,以及法律已经明确区分物权和债权的环境中,为了最大程度上保障合法合理交易的成果,规避不诚信行为,应该遵守合同相对形式自由原则,对法定形式要件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标准应该严格限定,换句话说,合同是否生效的标准不应该才采用一般的法定形式。
参考文献:
[1]傅丽芳.委托理财的合同形式对其效力的影响——尤以电子合同为例[J].电子测试,2013(10):186-187.
[2]张振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质疑——兼谈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9(01):104-105.
[3]王雷.合同形式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研究生法学,2008(01):96-102.
关键词:形式;合同法律效力;影响
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合同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和国际接轨,立法方面也不断完善,合同的形式也越来越灵活,很多合同的订立不再限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使用任意一种合同形式。另外,在有些特定情况下,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规定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不能视作一律无效。因而,明确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一般来说,形式是事物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同样,合同形式就是对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意思就是平等主体规定权力义务的合意,所以,合同形式也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力义务约定的外在表现。站在广义的角度上来说,合同形式可以是体现双方合意的所有外在表现,合同只需要合同双方将自身的意思表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且在对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同意和知悉的情况下,就可以成立[1]。
二、合同形式的自由原则
在当代研究合同形式的学界,关于合同形式的学说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合同形式的发展是由最初的形式主义到形式自由再到复兴形式主义的。第一阶段是罗马时期的严格形式主义。合同生效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而且合同主体以及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方都必须对此知悉,因此,在这一时期,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是合同的要式行为;第二阶段是罗马中期和中世纪的合同形式自由原则,人们广泛接受契约以及契约自由理念,合同主体间可以自由订立合同和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只要遵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合同主体认可并履行订立的合同,合同就可以成立和生效。第三阶段是现代的发展趋势形式复兴,合同形式自由给人们订立合同带来了低成本和便捷的优势,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出现了因为合同一方不诚信,而导致合同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到影响的情况,人们再一次提出和重视合同形式的作用,在确保合同形式一定自由的前提下,规范合同形式,有利于合同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确认[2]。
三、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关于合同形式,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合同法》、《专利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有作出规定。其中,《合同法》从狭义角度列举性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合同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以合同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条件,可见我国的主要原则是合同形式自由。另外,从《合同法》规定中还可以看出,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具体来说:
1.约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在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尊重“合同形式自由”以及“契约自由”,在不违背强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文或者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主体即合同双方或者各方可以就任意形式订立合同,约定权力和义务,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或者非书面的。在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方面,合同主体各方都能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表示认可并且履行,合同效力即可生效。然而站在约定形式角度来说,特别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那么就很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合同义务,进而无法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这种违约风险概率过高,所以,法律在合同主体选择约定形式订立合同的时候,依旧对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进行了一般意义上的规定,也就是合同主体通过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那一刻,以便更好保护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法定形式主要指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进行的特别规定,比如,批准、公证、签证以及登记等。因此,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在登记手续、办理批准或者得到相应审批许可等情况下,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关于事先应当办理登记和批准等手续的合同生效与否,具体法律法规表述上存在不一致,而且从《合同法》中“依照其规定”表述的法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来看,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3]。法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法定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法定形式中书面形式主要是通过文字来体现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比如合同确认书、保险单等合同憑证等;第二,法定形式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主要意思是合同已经成立,在一定的法定要件下而产生了法律约束力的状态。法定形式被很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担保法》中规定,国家机关想要利用国际经济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进行转贷,订立的担保合同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方可生效。第三,法定形式是合同的对抗要件,法定形式作为合同的对抗要件,对合同自身的效力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得的权力,是否可以与合同关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是有关系的,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因为合同没有具备法定形式而否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力。比如,船舶抵押合同的登记对抗效力。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市场越来越交易自由的环境下,以及法律已经明确区分物权和债权的环境中,为了最大程度上保障合法合理交易的成果,规避不诚信行为,应该遵守合同相对形式自由原则,对法定形式要件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标准应该严格限定,换句话说,合同是否生效的标准不应该才采用一般的法定形式。
参考文献:
[1]傅丽芳.委托理财的合同形式对其效力的影响——尤以电子合同为例[J].电子测试,2013(10):186-187.
[2]张振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质疑——兼谈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9(01):104-105.
[3]王雷.合同形式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研究生法学,2008(01):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