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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是继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又一次公布施行的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两个重要的单行刑事法律。为了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法律,本刊从本期起开辟专题笔谈栏目,组织约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的一些教师和研究生发表研讨短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