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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十届全国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对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