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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国税局在辖区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某从事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钢材时,专门配备了一辆铲车,用来把钢材从堆放地铲装到运输车辆上,同时收取铲费,而对其所有的发票进行检查,均未找到销售项目为“铲费”的发票。稽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及询问,得知该纳税人根本未将“铲费”随同销售的钢材一道开具发票,收取的铲费也未作销售计税,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