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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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具有不同于西方非政府组织的特殊路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的迅猛发展是“市场”与“政府”两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最具代表性。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过程中,市场力量起基础性作用,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政府力量的扶植与推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育和发展的实际过程表明:在引入政府力量,促进农村民间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逐步增强其内生性。促进其内源式发展,是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的一条合理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农村民间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政府”;“市场”;内源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0)03-0037-08
  
  一、一种理论视角的检视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规模大小不一、发育程度各异、组织形态多样的民间组织在我国农村迅猛发展,涉及农村经济合作、公共服务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对这一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作出恰当的理论解释是很有必要的。在有关农村民间组织的研究中,以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为主轴的公民社会理论成为主流的理论分析框架。这一源自西方国家的理论视角首先预设了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农村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则被看作中国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标志。
  本文要强调的是,运用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理论来研究中国农村民间组织问题,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
  首先。在当代中国,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并不存在。不可否认,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分户经营承包制瓦解了人民公社的全能治理模式,国家行政权力上收而形成的“乡政村治”的制度安排,使广大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较少受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农村社会更多地具有民间社会的性质,同时国家行政权力的上收也为民间组织的生长提供了制度空间。但是,农村的非集体化改革并没有动摇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的存在,作为国家权威代表的乡镇政府依然建立在乡村社会中,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具有“准政权”性质的制定安排,如村党支部、共青团、妇联,甚至包括村民委员会,也表达着国家的存在。相对于分散村落和孤立的农户。国家仍然具有强大的行政力量、组织力量和资源能力来控制广大乡村社会。
  其次,以农村民间组织作为公民社会兴起的标志也具有构建性质,不能客观地描述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状况。我们知道,公民社会理论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的。或者说是一种改造了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政权的侵犯,并为国家活动勘定范围,确定国家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反对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公民社会理论关注的是公民权利、公共价值和公民参与。其最为核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公民身份以及由此而来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第二是公民自治领域的构建。公民自治领域不同于市民社会领域,后者是以市场交换关系为基础的。而前者更强调超越于私人利益之上的共识。公民自治领域基于共同的利益、情感或信仰而组成,公民以一定的形式结合起来在国家之外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协调和自我实现。因此。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并非公民,而是有组织的实体,正如怀特所指出的:“公民社会是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公民社会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独立于国家和政府的自治组织:二是内部存在着自由与平等的契约关系而非等级关系;三是合法的组织。但是,当代中国的农村民间组织并不完全具有这三个特点。农村民间组织种类繁多。规模偏小,功能各异,内部结构复杂。实际上,有大量的农村民间组织内生性不足、自主性不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一些农村宗族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农村具有强大的行动能力,但这类组织并不具有合法性。所以,中国农村民间组织并不完全符合西方公民社会自组织的性质和自治的特征。中国农村民间组织在发展的动力(或者说原因)与路径上,与西方社会的非政府组织有较大差异,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社会事实。在一个短的时期内(不到十年的时间),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大量出现,并不能说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已经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如果可以把人类社会的发展也看作社会成员及其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从社会成员及其活动的组织化的范围和类型上。可以反映出特定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特殊路径。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经验”至少部分地体现在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的特殊的发展路径中。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是针对西方的实践而提出来的一种理论分析框架,我们并不否认这一理论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异域理论并不完全符合本土的“地方性经验”。当代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的迅猛发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无法运用西方现成的公民社会理论予以合理地解释。
  既然中国的民间组织不同于西方的非政府组织。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快速发展也有其不同于西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特殊路径,那么,中国农村民间组织是如何发育和发展的?这样的发展路径是否有其合理性?这样的发展路径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促进农村民间组织的内源式发展?这正是本文要关注的问题。
  
  二、“政府”与“市场”: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分析框架
  
  从组织类型学和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市场”代表两种不同的组织类型和组织生成模式。哈耶克在考察人类社会秩序时,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秩序:一种是组织秩序,另一种是自生自发秩序。前者是通过人的意志作用,为了某一目的而设计和创造出来的,是一种人为制造并且从外部强加进来的秩序:后者是指一种慢慢成长的、来源于内部的均衡的秩序,它产生于体系内部,并没有特定的目的,是在人们使自己的行为互相适应的过程中进化而来的自发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秩序是自发秩序最典型的例子,“最普遍的自发秩序是市场秩序”。尽管哈耶克没有明确指出政府是人为秩序的典型例子,但根据其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政府确实是一种人造秩序。由于这两种秩序生成的机理不同,又可以称为外部秩序和内部秩序。外部秩序所导致的社会秩序样式依赖于“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或等级结构,上级的意志,从而最终是某个最高权威的意志,决定着每一个人所必须做的事情”。在这个秩序中,个体要素应该如何行动及占据什么位置,整个秩序的目标和结果,都是由一个统领的命令所造成的。内部秩序的形成乃是社会成员遵循特定规则行动以回应他们所面临的环境的结果。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秩序是社会成员在遵守共同的一般行为规则时回应其具体环境的结果,自生自发秩序比等级结构组织能够更好地运用广为分散的实践l生知识。哈 耶克关于两种秩序的理论实际上也涉及两种类型的组织生成机制及其行动逻辑。一种类型的组织是经由权威意志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而其组织结构完全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或等级结构,其行动完全依赖于上级的意志或命令,另一种类型的组织是在自发秩序下建立起来的,其组织结构则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契约关系,其行动遵循一般性规则,并回应具体的环境。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政府”与“市场”既代表两种不同的社会秩序即组织类型,也代表组织的两种不同的生成机制即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
  当代中国是一个以发展为导向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一直在发展中起主导力量。市场化改革以来,市场力量参与到发展进程中来,成为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力量,但政府的主导地位并没有因市场力量的引入而改变。就民间组织的发展来看,农村民间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迅速崛起是“市场”与“政府”两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种类繁多,根据俞可平对福建省漳浦县长桥镇东升村的调查。当地农村民间组织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团支部、妇代会、治保会、调解会、经济合作社、粮食研究会和果树研究会、村民兵营、基金会以及其他诸如“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小组”、“村民理财小组”、“能人会”和“庙会”等不定期的临时性组织等。根据“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把农村民间组织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政府”主导的农村民间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这类民间组织是国家规划下的统一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国家化色彩和“准政权”性质。如,村民委员会最先由个别地区的村民首创。具有典型的内生型农村民间组织的特色,但经由国家认可并加以规范,成为全国性的制度安排,村民委员会除被赋予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组织功能外,还被赋予了协助乡政府完成国家各种政务的外生功能。村计生协会也是一种政府规划下的制度设计,因为,在当代中国。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具体负责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和实施的村计生协会同样带有较浓厚的官办色彩。共青团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外围组织,从一开始就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并且,农村共青团组织的成立最早可追溯到建国初期。并不是非集体化改革以来兴起的农村民间组织。总之,村委会、妇联、共青团等这些“准政权”性质的组织是国家正式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市场化改革以来新成立的农村民间组织。这类组织的民间性或独立性显然是不够的,有些甚至完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
  第二类是“市场”主导的民间组织,一般包括老年人协会、村红白喜事会、妇女禁赌协会、各种庙会等临时性组织、农村宗族组织和宗教组织。这类农村民间组织具有自生自发的自组织特征和较强的社会化色彩,是一种纯粹的农民自组织。老年人协会是村中自发成立的老年人文化娱乐组织。村红白喜事会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承担村庄婚丧事务。在村庄中,婚丧事是村庄的公共事务,“谁家有喜,谁家举丧,事主不需要发出邀请,凡知道消息的人家大都会自觉地派代表参加。”无论是办喜还是举丧,都需要大量的桌椅板凳以及锅盆瓢碗,这些东西的置办需要一大笔费用,且效用不高。一些村庄通过成立红白喜事会,通过集体购置,由各家借用,则可以节省大笔费用。在农村,由于生产的季节性强以及农民文化生活的匮乏,黄赌毒现象比较严重。从而产生了妇女禁赌协会这样的民间妇女禁赌组织。这类民间组织在满足农民的文化娱乐和精神需求方面作用甚巨,且基本处于自主生存的发展状态。但这类组织一般规模很小,组织资源、行动能力和实际作用有限,发展也比较缓慢。
  第三类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民间组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各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这类组织在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生长和发育集中体现了“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的协同作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确立的以分户经营为特征的小农经济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便应运而生,成为联系农民与市场的纽带和桥梁。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生成和发育的过程中。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比较明显。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以“追求农村经济活动效率和农民社会福利为目标”,致力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进农民的社会福利、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正是因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功能,往往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政府力量的引入又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育和发展的过程中,市场起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力量则发挥了推动作用。但是。政府力量的引入,又可能使这类农村民间组织缺乏自发、自觉、自治和集体行动的能力。
  在这三种类型的农村民间组织中,第三类往往运作得比较好,实际作用也比较大。它的发展路径比较切合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考察“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育和发展过程中的实际作用,以及这两种力量应该如何实现平衡,对于促进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桂东南地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个案分析
  
  桂东南地区主要包括贵港、玉林两个地级市。泛桂东南地区还包括梧州市和北海市。桂东南地区是广西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分为两类,即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主要采取会员制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并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经济组织。在桂东南地区。存在着众多的围绕主要农业产业或农产品成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以协会为主。如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香江村满村屯的水果协会、玉林市太阳村的冬瓜协会、玉林市千秋村的沙田柚协会、玉林市容县黎村的养鸡协会、玉林市陆川县珊罗镇的韭菜协会、玉林市容县西乡立垌屯的兰花协会等等。桂东南地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集中体现了“市场”与“政府”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一般经历了一个市场发育的过程,由农民自发成立,是一种典型的内生型组织,享有较高的内生性。但在其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力量的介入,使其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又逐渐失去了内生性。还有一部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完全是由政府扶植建立起来的。这类组织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政府的经费注入,其运行则听命于政 府的行政命令。完全失去了自我行动的能力,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型组织。
  
  1.市场发育与满村屯水果协会的成立
  满村屯隶属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香江村,直到上世纪90年代,这个曾经有名的贫困村群众还过着十分拮据的生活,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300元。这种情况在1994年发生了变化。较早外出广东打工的村民周伟献、周伟能开拓了眼界,学到了一整套荔枝种植先进技术后,回家乡带领父老乡亲开垦山地,改良品种,大力发展荔枝种植业。随着荔枝的增多、农民收入的增加,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农民各家各户分散种植,技术水平、水果质量和规格高低不一。加上交通不便,给荔枝销售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且由于分散经营和销售,各家各户间存在着竞争压价行为,水果价格得不到保证,这都制约了农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一些有远见的村民开始意识到必须建立一个组织,把分散的村民联合起来。于是在1996年,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以周伟献为理事长。由13名理事会成员组成的满村屯水果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一人一票制”的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我服务,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满村屯水果协会,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市场化的背景下分户经营农户自发的选择。协会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以市场为导向,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联结起来,为农户提供经验、传授技术、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服务,以规避市场风险,取得了巨大成功。其具体运作如下:在水果上市前,水果协会负责人会通过打电话或在网上发布信息等形式,联系商家,每年都吸引了云南、四川、重庆等地的许多水果收购商。客商来了,由理事会出面谈价格,订合同,收定金。这样,通过网络等先进手段,把市场扩大到全国乃至世界市场,改变了被动等待和只销本地的局面,减少了滞销情况的发生。在水果上市后,组织有序采收,把好质量关。理事会根据客商要求的收购数量、质量、交货时间,把任务分配到各个农户,农户则负责采收。由于实行统一销售,几年来,水果基本上没有积压现象发生,价格比邻村每公斤高0.2~0.6元。总之,协会能够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及时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分散农户通过协会作为一个整体进入市场,提高了市场谈判能力,获得了更加合理的产品销售价格。
  但是,市场发育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由于受传统的小农经济特点、业已形成的市场利益链条和国家宏观制度环境的限制。存在着诸多不足。第一,服务范围小。由于行政区划的分割,自发产生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横向服务范围(服务半径)仅局限于一个自然村,而其纵向服务范围也没有全面覆盖产供销的链条。满村屯水果协会的服务半径仅为一个自然村,水果种植面积1000多亩,产量不过160多万斤。第二,规模偏小。由于土地经营的高度分散,善分不善合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小,难以成为一种有组织的力量,也难以产生组织的规模效应,更没能成为市场经济中强有力的竞争主体,这也是我国大多数经济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的现象。第三,权威性资源稀缺,管理混乱。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大多是能人带动型。就像满村屯水果协会,正是有了像周伟献这样闯过广东、见多识广的能人起来带头,才使协会建立起来并得到群众的认可和加入。“能人的个人能力可以弥补新建组织的制度化行动能力的不足,使得组织不至于刚刚建立就在社区原有制度化权威的压力下趋于解体或低效率地运转。”能人除了在组织草创时期提供权威性资源之外,还要在组织成立后,致力于获得推动村庄公益事业的公共身份,才能推动组织的自我运转。满村电水果协会理事会成立后,理事会成员并没有利用组织来扩充自家财产,而是十多年来分文不取、甘于奉献。才使合作组织长盛不衰,成为广西农民合作经济的典范。但是,在更多农村地区,由于社会权威资源的稀缺,不仅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迟滞,而且还使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混乱。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不健全,往往是能人说了算。组织内部财务管理不完善,没有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独立的会计和审计制度以及接受捐赠公示制度等,导致组织内部人员的腐化和组织失灵。由于长期以来(2007年以前)缺乏法律支撑,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很不成熟,缺乏组织内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安排,导致组织面临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2.政府力量的引入与满村屯水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市场发育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分散的农民与统一的大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成为联系农民与市场的纽带,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并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农村社会福利和改善了农村公共服务。
  一般而言。由市场力量催生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往往具有强烈的草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大量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往往是依靠农村经济改革以来出现的经济能人的个人魅力建立起来的,这种类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往往依赖经济能人的个人能力和村庄公共责任。由于城乡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城市户籍制度的松动。农村精英和经济能人大量移居城市,农村社会权威资源缺乏导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不断经历一个个的生命周期,正所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其次,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的瓶颈。由于缺乏法人主体资格,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很难从信用社和农行贷款。第三,由于立法的滞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法律保障。大量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处于隐形状态,既没有建章立制,更谈不上规范运作。因此。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政府力量的引入。同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也引起了以经济发展为绩效导向的地方基层政府的关注。为了促进满村屯水果产业稳定发展,在瓦塘乡党委、政府的指导下,满村屯水果协会理事会于2000年注册成立了满村屯水果专业合作社,制定了自己的章程,规范了社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盈余分配方法。随后。全屯农户加入了合作社。自从水果专业合作社2000年正式挂牌成立以来,政府先后给满村屯送了两台计算机并实现联网,使水果销售实现了信息化和网络化:向满村屯捐献了3000多册农业技术类为主的图书,建成了文化图书室,大大丰富了村民的文化生活和获取知识的途径;每年都通过政府渠道邀请广西农科院和广西大学的农学专家给村民做种植技术培训。而通过水果专业合作社,政府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也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在政府力量的帮助下,满村屯水果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已辐射到一个行政村,并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和港南区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点。
  在水果专业合作社的带领下,满村屯的农业生产结构迅速发生了质的变化。水果产业已取代传统的水稻种植业,成为满村屯的支柱产业。同 时,合作社非常注重水果品种和技术的改良,不但经常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并且每年邀请相关农业专家到村里讲课指导,提高社员的技术水平,推动水果生产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并对全屯水果种植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除草施肥、统一除虫灭病、统一修剪枝叶、统一销售产品)管理。降低了生产成本,水果产量和质量自然也得到提升。据调查。最近几年,满村屯农民光是水果种植这一项,人均收入就超过4000元。事实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根据市场需求。引导农民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能够利用合作的力量获得技术支持,提高农业生产的产量和质量;能够通过统一管理,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四、如何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源式发展
  
  内源发展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20世纪后30年提出来的一种新的发展道路和途径。其核心内容就是各国应从本国社会在人力、物力、技术和财政等方面现有的和尚未开发的资源出发。同时考虑到其国情所特有的各种限制,找到一种适合自己的发展类型和方式。在本文中,借用内源发展的概念,提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源式发展的概念。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源式发展,有两个方面的内涵:第一,要充分考虑“地方性经验”,在“地方性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道路,或者说要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道路:第二,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本身的发展来看,内源式发展就是以农民为中心的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动力来自于农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目标是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最终促进农民自身获得充分发展。
  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源式发展,一方面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自发形成、自主发展。另一方面,针对中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生存状况,需要引入政府的力量,加快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和成长壮大。政府在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源式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入政府力量。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
  一般说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市场发育是与农村社区公共生活与民间权威的状况相联系的。因为在农村社区公共生活贫乏、权威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是难以自然地发育出民间组织的。由于国家规划的社会变迁,导致传统的农村社区公共生活的破坏。在长期以来的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下,政府一直垄断着社会组织化资源和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呈现出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区隔。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内的体制内一直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而体制外则由于市场化的渗透,农民日常社会生活日益“理性”化、高度分散化和原子化的状况,使得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生资源不足,制约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而市场化的压力则需要分散化、原子化的农村村民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市场带来的风险与机遇。由于农村经济、人才和组织资源的缺乏,导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生动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引人政府力量,无疑是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生长的有效途径。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也为政府力量的介入提供了动力。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过程中,政府权力的供给既可以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以第一推动力,也可能削弱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自身的民间性和自主性,导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缺乏内生性。或者说,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这一纯粹的内生性民间组织演变成具有外生性特征的民间组织,从而影响组织的运行。如玉林市千秋村沙田柚协会是由政府主导建立起来的一个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沙田柚协会就设在千秋村村委会,协会的日常活动和决策都由村委会直接决定,协会日常用品、电脑的购置及所需周转资金都由政府直接拨款,村委会具有直接的决策权,协会已经演变成村委会的“二级机构”,跟协会“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背道而驰。每到沙田柚成熟的季节,首先获益的不是农民而是政府官员,农民只能优先把柚子卖给政府。政府扶持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由于在活动经费上完全依赖政府,而且在人员、办公场所等基本资源方面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表现出很强的“政府性”和“官办性”。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要服从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命令而行动,从而失去了自主行动的能力。因此,在引入政府力量的同时,需要加以考虑的是如何改变政府权力的运作逻辑,这是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
  在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上,政府力量的引入。主要应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经费支持,加速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发展。制约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育和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缺少资金和政策支持。没有政府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发展壮大。政府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注入资金,但不能据此操纵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人事安排和运作逻辑。要通过政策帮助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从银行贷款,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功运营提供基本保障。第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农民的组织化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农民组织起来,既可以共同应对市场风险,降低市场进人的成本。同时还可以促进农村社区自治。另一方面,农民的组织化也可能成为农民对抗政府的一种重要武器。因此,农民的组织化一直是个令地方政府既欢迎又不安的问题。这需要改变地方政府管理者的陈旧观念。政府与社会中的其他组织一样,仅仅是社会中的一种组织,而不是社会的主宰。政府不同于其他组织的地方在于政府拥有强制性权力,而这种强制性权力应致力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为社会的自我成长提供基础性保障。
  
  2.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一系列基本的经济、政治、社会及法律规则的集合,它是制定生产、交换以及分配规则的基础。制度环境规定了制度安排的选择空间和制度变迁的方向,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环境,而政府在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有利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法律支持、政策保障、规范政府行为三个方面。目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不佳,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缺乏相应的立法。由于缺乏关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专门立法,使得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无明确规定,导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业务开展受到限制,在经营资格、银行贷款、税收抵扣、商标注册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遇到困难,一些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造成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和运作的混乱。同时,由于缺乏 专门的立法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缺乏法律保障,使得大量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法律上处于灰色地带。目前大量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没有依法履行国家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法律登记手续,从法理上讲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由于得到了地方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党政领导部门的默认,从而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尽管私权大大增长,但是总体说来,公权增长的总量要大于私权,依然维持着强政府弱社会的权力格局。不仅政府管制着整个社会。而且政府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使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狭促。因此,实现国家政治生活宪政化和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也是农村民间组织包括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制度环境。
  
  3.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生性
  不可否认,由于村庄公共生活的缺失和农村权威资源的稀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和成长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政府力量的引入,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育和成长的进一步的动力。但是,政府力量的介入,又可能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缺乏内生性。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生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自发性。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自发性是指它是一种自然、自发秩序。是农民适应外界环境的产物。第二是自主性。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自主性是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利益和目标。因而,其观念和行动不受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的观念和行为的影响,并享有独立于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而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第三是独立性。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独立性是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摆脱了其他组织的干预。在经费、人员上独立于其他组织,只遵循其自身的行为逻辑。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缺乏内生性,具体表现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丧失,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庸”,从而不利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发挥。因此,政府的扶持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必须保持高度的理性,致力于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当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逐步成长起来以后。要逐步断奶,促进其自主发展,而不能过分包办组织的内部事务。撒拉蒙的委托政府理论提供了促进农村民间组织内生性的可行途径。即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可以将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委托给民间组织来承担,政府负责提供公共资金和掌握全局。民间组织负责提供服务。
  
  五、结语
  
  从狭义上讲,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小农经济适应市场经济的结果,是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产物,“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合作组织,并且该组织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就广义上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也是社会变迁过程的内在需求的产物。在这个方面,中国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西欧发达国家的经验是一致的。
  但是,中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兴起及其运行,又具有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下,政府垄断一切权力与权利的合法性资源。农村民间组织的合法性离不开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甚至政府主要领导的认可。在政府控制一切组织化条件的情况下,加快农村民间组织包括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提升农民的组织化水平。离不开政府力量的推动。在农村民间组织资源稀缺、农村民间多元权威格局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引入政府力量是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育的有效途经,特别是在那些社会关联稀松、村民日益原子化、农民缺乏自我组织能力的村庄尤其如此。但是。政府力量的引入又可能导致大量农村民间组织不具有内生性。政府权力的介入可能改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功能和运作逻辑。那些经由政府扶植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强烈的官办性。政府力量的引入,也可能改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使之由原来服务于广大农民转变为服务政府。成为政府推动农村发展的工具。同时。政府力量的介入,还可能改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作逻辑,使其需要借助于外力的推动才能正常运行,从而失去了自我行动的能力。因此,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问题上,需要在“政府”与“市场”两种力量之间保持平衡,让市场力量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育和发展中起基础性作用。
  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育和发展的实际过程可以看出:在引入政府力量。促进中国农村民间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逐步增强农村民间组织的内生性,促进其内源式发展,才是中国农村民间组织的一条合理的发展路径。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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