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酷的“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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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8月16日《检察日报》报道,2006年6月22日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生效,8月12日至13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来自英国、德国等国的专家及国内的专家100余人就如何防止和遏制酷刑展开了热烈讨论。看到此,笔者不由得想起了《水浒》,想起了《水浒》中描写的刺配刑。
  元末明初问世的《水浒》是一部描写农民起义的著名小说,数百年来流传甚广,据此拍摄的电视连续剧《水浒》同样受到了当今老百姓的极大喜爱。在观看中,许多观众都注意到梁山好汉中宋江、卢俊义、林冲、武松、杨志等人上山前都被朝廷处以“刺配”之刑,脸上刺有醒目的“金印”,究竟什么是“刺配”呢?
  刺配刑起始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宋初,太祖以“一扫五代之荣”,“务存仁恕”相标榜,推行“刺配之法”,即对赦免死罪的案犯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刑罚。随着阶级矛盾的发展,在“颇用重典”的趋势下,罪情严重的流配犯也要加杖和刺面。
  刺面有部位的区别,刺面的标记有刺字和其他记号的区别,刺的深度因所配的地区远近不同而有所差异。受刺配之人有的付以军籍(如林冲、杨志),遇赦轻者纵还,重者终身不赦。至宋孝宗时,刺配之法多达五百余条,流配人犯超过十万,失去了原来宽减死罪的意义。
  刺配刑的出现是古代黥刑的“复活”,从法制史角度看,是历史的倒退。以宋江为首的农民起义发生在北宋末年,其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印、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已实施一百多年了。明人丘睿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刺配刑和其他刑罚相比较,对于犯罪人而言,除了一时的体肤之痛外,更重要的是心理创伤难以愈合。从犯罪学看,刺配刑不利于罪犯的心理矫正,只会把犯过罪的人从心理上长期和社会隔离开。《水浒》电视连续剧中,宋江屡次提及招安之事,武松按捺不住,猛然撩起额头上的头发,高声叫道:“哥哥不要忘了我们脸上的金印!”一时间,宋江竟无语凝噎。由此可见即使是宋江这样一个满脑忠君报国思想的人,心理上也难以抹去刺配之刑投下的巨大阴影。
  犯罪是一种社会冲突,在许多情况下,刑事司法通过适用刑罚在表面上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未能消除冲突主体对社会秩序与法律制度的心理对抗,甚至还会加剧对立情绪,在刑事诉讼之后衍变为主体间的长期对抗乃至引发更剧烈的冲突,应当说,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为避免上述不利后果的发生,刑事司法仅仅做到正确适用刑罚是不够的,還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平衡冲突主体的对抗性心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尊重作为刑事诉讼核心人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使其在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在现实中,也许许多普通民众表达不出“侵犯人权”之类的话,然而在他们内心深处往往埋藏着最朴素的思想,那就是“我也是人,你们也应把我当人看待”。尤其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民众,他们是弱者,也许他们可以容忍承受些许的肉体磨难,但这并不阻碍他们对做人的基本人格尊严的追求,任何漠视、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尤其是酷刑。
  古罗马哲人泰伦斯有句名言:“我是人,人类的一切都与我的血肉相关。” 刺配刑的盛行反映了宋朝刑罚制度的残酷。但任何统治都不是残酷刑罚所能维持下去的,于是便有了“逼上梁山”的说法,也就有了我们今日欣赏到的精彩《水浒》。
  作者:刘晓勇,法律硕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 [2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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