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来源 :人民政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evin_fis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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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目前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统一安排的视察,又称集中视察,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有组织进行的视察。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二是持证视察,又称分散视察,是代表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可以随时持代表证就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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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确立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是修改后的立法法一个重要亮点,是改变重法律数量轻法律质量、重法律投入轻法律产出的一个关键举措。  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关键是要明确评估标准或指标。从以“立法评估”为名的试点工作看,通常将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作为指标,但廉洁性指标不太清晰和直接。将“廉洁性”纳入立法评估的指标体系,是协同推进立法评估与制度廉洁性评估、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