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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中国正处在转型时期,黑恶势力犯罪活动非常猖獗,在一定的行业或者是区域范围内,使用滋扰、威胁以及暴力的形式,恣意妄行,毫无顾忌进行着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或者是敲诈勒索等多种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我国政党形象。笔者重点分析了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同时并提出相应的打击对策。
关键词:黑恶势力;犯罪特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18-01
作者简介:陈飞鹏(1983-),男,汉族,福建莆田人,本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从事公诉工作。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恶势力犯罪表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使用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目的的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为非作歹,寻衅滋事,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正常秩序。”黑恶势力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有一些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点。
一、分析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一)攫取经济利益的趋向性明显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绝大多数黑恶势力犯罪团队,主要将欺行霸市侵害目标放置在一些民办高校或是一些经营性场所,他们主要采取暴力殴打或是语言威胁等手段,获取钱财以及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部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到饭店蹭吃蹭喝,向个体私营业主收取高昂的保护费,还有些使用胁迫的手段威胁商户同自己进行交易,进而在其中获取高额利润[1]。
(二)犯罪组织具有组织管理结构
黑恶势力犯罪主要以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为主,内部分工明确且等级森严,而且具有较为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一套社会行为规范和文化价值观念作为精神联系纽带,整个组织的成员较为稳定,往往都是金字塔型层级结构,可以分为三部,如部、中部和底部,整个组织稳定且自上而下逐渐减弱。组织骨干分子和头目主要以有前科劣迹、劳教减除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为主,他们犯罪意识强,与此同时,这些人员还具有对付公安机关打击丰富经验。
(三)犯罪组织成员日趋青年化
通过对最近几年,公安机关铲除的黑性质犯罪组织或者是查获的诸多涉黑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其犯罪组织的成员年龄范围基本上都是二十岁左右,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是非辨别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生理变化快,加之心理并没有成熟,缺乏对行为后果的顾及,导致他们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以及黑恶势力组织的主要成员。当前网络发达,各种境外恐怖音像书刊、网络传播以及渲染封建帮会思想色情、恐怖等活动,导致享乐主义思想盛行,使其青少年经不起诱惑,走上违法犯罪活动[2]。
二、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黑恶再生能力
想要保障打黑除恶工作取得根本性的保障,有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首先,公检法部门必须科学认定涉恶案件的犯罪标准,从而更好地防止因为在案件证据、性质等判断方面出现的偏差。其次,公检法部门必须要严格的基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明文规定的领导、组织参与黑涉恶组织犯罪人员判最高刑罚为一年有期徒刑,针对一般的参与组织犯罪人员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由于刑法当中,没有单独列出对领导者和组织者的处罚条款,与此同时,也没有专门的设置出相应的附加刑。针对与此,有关部门必须要基于现行刑法上,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重点加强涉恶以及涉黑犯罪的量刑处罚幅度。在这过程当中,还必须要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不同成员的具体量刑标准。除此之外,还必须要增加相应的附加刑,如,没收黑恶势力团伙财产以及增设罚金等,通过有关法律措施催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二)重抓专业队伍建设,加强打黑除恶的动力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必须要立足于长远,为此,强化专业队伍建设至关重要,首先,公安机关必须要做实做强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还必须要全面且有效地依托巡逻内保防控网络以及社区、治安等,重点加强组织的动态控制和人、地、事、物管理或者是加强各类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动态掌控,全面把控掌握动向,另外还必须要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的深入调查,并采取各种方式,如询问、走访等,切实做到重点调查与日常掌控有机结合,还必须要从情报线索、来信来访以及群众举报等中发现问题,通过这些措施切实有效地掌握黑恶势力的情况。其次,公安机关还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不断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大基本训练,促使专业民警的实战能力的提升,使其更好地适应打黑除恶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宣传发动工作
由于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广,涉及面大。因此,必须要通过新闻舆论媒体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公民参与意见,进而切实有效地形成对黑恶势力的合围之势,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有效地借助各种媒体,如报纸,广播以及电视,大力宣传政府和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的决心,深化打黑除惡氛围,从而让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其工作。
三、结语
总之,打黑除恶斗争是一项非常艰巨的长期斗争,因此,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打黑除恶战略意识,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常态斗争,并周密计划打黑除恶战略规划,进而更好地打好一场专业战、长期战,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好社会的安稳。
[参考文献]
[1]李超.黑社会性质犯罪[J].法制与社会,2011(11):297-297.
[2]熊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防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关键词:黑恶势力;犯罪特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18-01
作者简介:陈飞鹏(1983-),男,汉族,福建莆田人,本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从事公诉工作。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恶势力犯罪表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使用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目的的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为非作歹,寻衅滋事,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正常秩序。”黑恶势力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有一些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点。
一、分析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一)攫取经济利益的趋向性明显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绝大多数黑恶势力犯罪团队,主要将欺行霸市侵害目标放置在一些民办高校或是一些经营性场所,他们主要采取暴力殴打或是语言威胁等手段,获取钱财以及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部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到饭店蹭吃蹭喝,向个体私营业主收取高昂的保护费,还有些使用胁迫的手段威胁商户同自己进行交易,进而在其中获取高额利润[1]。
(二)犯罪组织具有组织管理结构
黑恶势力犯罪主要以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为主,内部分工明确且等级森严,而且具有较为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一套社会行为规范和文化价值观念作为精神联系纽带,整个组织的成员较为稳定,往往都是金字塔型层级结构,可以分为三部,如部、中部和底部,整个组织稳定且自上而下逐渐减弱。组织骨干分子和头目主要以有前科劣迹、劳教减除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为主,他们犯罪意识强,与此同时,这些人员还具有对付公安机关打击丰富经验。
(三)犯罪组织成员日趋青年化
通过对最近几年,公安机关铲除的黑性质犯罪组织或者是查获的诸多涉黑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其犯罪组织的成员年龄范围基本上都是二十岁左右,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是非辨别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生理变化快,加之心理并没有成熟,缺乏对行为后果的顾及,导致他们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以及黑恶势力组织的主要成员。当前网络发达,各种境外恐怖音像书刊、网络传播以及渲染封建帮会思想色情、恐怖等活动,导致享乐主义思想盛行,使其青少年经不起诱惑,走上违法犯罪活动[2]。
二、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黑恶再生能力
想要保障打黑除恶工作取得根本性的保障,有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首先,公检法部门必须科学认定涉恶案件的犯罪标准,从而更好地防止因为在案件证据、性质等判断方面出现的偏差。其次,公检法部门必须要严格的基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明文规定的领导、组织参与黑涉恶组织犯罪人员判最高刑罚为一年有期徒刑,针对一般的参与组织犯罪人员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由于刑法当中,没有单独列出对领导者和组织者的处罚条款,与此同时,也没有专门的设置出相应的附加刑。针对与此,有关部门必须要基于现行刑法上,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重点加强涉恶以及涉黑犯罪的量刑处罚幅度。在这过程当中,还必须要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不同成员的具体量刑标准。除此之外,还必须要增加相应的附加刑,如,没收黑恶势力团伙财产以及增设罚金等,通过有关法律措施催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二)重抓专业队伍建设,加强打黑除恶的动力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必须要立足于长远,为此,强化专业队伍建设至关重要,首先,公安机关必须要做实做强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还必须要全面且有效地依托巡逻内保防控网络以及社区、治安等,重点加强组织的动态控制和人、地、事、物管理或者是加强各类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动态掌控,全面把控掌握动向,另外还必须要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的深入调查,并采取各种方式,如询问、走访等,切实做到重点调查与日常掌控有机结合,还必须要从情报线索、来信来访以及群众举报等中发现问题,通过这些措施切实有效地掌握黑恶势力的情况。其次,公安机关还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打黑除恶专业队伍建设,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不断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大基本训练,促使专业民警的实战能力的提升,使其更好地适应打黑除恶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宣传发动工作
由于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广,涉及面大。因此,必须要通过新闻舆论媒体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公民参与意见,进而切实有效地形成对黑恶势力的合围之势,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有效地借助各种媒体,如报纸,广播以及电视,大力宣传政府和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的决心,深化打黑除惡氛围,从而让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其工作。
三、结语
总之,打黑除恶斗争是一项非常艰巨的长期斗争,因此,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打黑除恶战略意识,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常态斗争,并周密计划打黑除恶战略规划,进而更好地打好一场专业战、长期战,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好社会的安稳。
[参考文献]
[1]李超.黑社会性质犯罪[J].法制与社会,2011(11):297-297.
[2]熊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防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