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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伙伴们对“直销员户籍”的概念应该都不会陌生。如同身份证一样,直销员户籍是直销员在某家直销公司从事直销业务的证明。国内活跃的直销公司,不管内资还是外资,大多都会给具有推荐权和经营权的直销员一个公司编号、一张顾客卡(有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意义相同)、一个工资存折,方便其在当地或者异地购货、推荐,公司统一结算业绩,统一发放薪金。
直销伙伴们对“直销员户籍”的概念应该都不会陌生。如同身份证一样,直销员户籍是直销员在某家直销公司从事直销业务的证明。国内活跃的直销公司,不管内资还是外资,大多都会给具有推荐权和经营权的直销员一个公司编号、一张顾客卡(有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意义相同)、一个工资存折,方便其在当地或者异地购货、推荐,公司统一结算业绩,统一发放薪金。
由于一般直销公司都实行“一人一卡一编号一银行帐户制”,因此称为“个人户籍”,不过,也有直销公司实行夫妻同编号、同卡、同银行帐户的制度,尤其以外资公司居多,这样的“夫妻同卡制”我们就称为“夫妻户籍”。
“夫妻户籍”的产生
在直销运作中,为什么会出现“夫妻户籍”?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与直销公司宣传的理念有关。以A公司为例,在其公司文化中,“家庭”也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一些直销员会认为直销是个夫妻的事业、家庭的事业、家族的事业,应该夫妻、家庭或者家族成员共同经营,才能体现直销的魅力。后来,受外资直销公司影响,一些内资公司也逐渐实行了“夫妻户籍”制。
其次,直销是可继承、可世袭的事业。不管国内未来是否承认直销的可世袭性,但这确实是其吸引众多人参与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是我国现行法规,还是外国法规,对继承权的规定基本都是按照姻亲关系和血亲关系来划分,同时还有遗嘱继承的规定,所以“夫妻户籍”有助于对直销事业的继承。
再次,夫妻共荣、家族共荣、直销玄机。受公司培训的影响,很多直销人都喜欢说,“我们不能成为贵族的后代,却可以成为贵族的祖先。”这句看似朴实的话,道出了从事直销事业不仅是经营现在,而且是经营未来。只有夫妻、家族成员间拥有一个共同的梦想,才能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为后世儿孙留下结实的基业。
“夫妻户籍”的分割问题
那么,“个人户籍”和“夫妻户籍”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个人户籍”,意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从该户籍中获得相应的收入。在没有办理“夫妻户籍”的情况下,即使是夫妻共同运作一个户籍,也是“个人户籍”。但只要办理了“夫妻户籍”,共同编号,不论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经营,还是以个人名义经营,获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双方的。
但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意义却完全不同。
尽管各国关于直销的法规各有不同,但却没有哪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直销业务时夫妻必须办理“夫妻户籍”。关于户籍的规定只是在直销公司各自的《营业守则》或称《营业规范》中才有。
比如A公司就明确规定,夫妻做到一定级别必须办理“夫妻户籍”:要么选择其中一个户籍并入,也就是所谓的“合户”;要么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办理“夫妻户籍”。
夫妻使用同一户籍,所有获得的收入自然就成为了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从运作团队来讲,这是很有益的——两个人共同经营,似乎比一个人的力量大,也有利于团队稳定。如果各自一个户籍,各做各的,不利于互相协助和管理团队。
但如果离婚,“夫妻户籍”就会带来无限麻烦:因为直销收入不是很稳定,很难划定究竟谁付出得更多,财产该如何分配。所以很多时候即使夫妇感情破裂,为了这份可继承的家业,也要硬撑着走下去。
依据我国新《婚姻法》的部分条例,如: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首先,夫妻同一户籍在直销中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是共同财产。如A公司等直销公司硬性规定夫妻必须“合户”,就会造成在只有一方经营的情况下,经营所得被强行划分为共同财产的情况。而且,有些直销员在结婚前就获得了很高的级别,但因为结婚后“合户”,自己通过直销获得的收入就必须划归为夫妻共有,也显然是不公平的——像A公司等公司对海外旅游奖有很严格的规定,那就是夫妻同户籍,对很多高阶直销员来说,不想“合户”也得“合户”。
其次,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一方所有。但在直销中,由于婚后收入还在继续,成为“夫妻户籍”后就更难确定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了。
不过,最大麻烦还在于离婚时如何切割夫妻双方的团队。因为离婚后不管是哪一方发展的团队都还在运作。不管团队收入增长还是下降,判给哪一方所有,对另一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据说曾经就发生过A公司的“钻石”级直销员在离婚时,法院无法认定这种财产的属性,最终判决团队属户籍拥有者管理,但其必须将终身的直销收入划一半给对方。
因此,如果一个直销员既要规避夫妻“合户”以后在财产分割方面的麻烦,又要符合直销公司有关“合户”的规定,可以跟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如此就不会因婚姻问题而造成直销经营上的麻烦。
“夫妻户籍”的“株连”问题
大多数直销公司对“夫妻户籍”还有这样的规定:一方违反公司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将视同另一方的行为。也就是说,一方的行为由双方负责。如果一方的行为使公司取消了其户籍,另一方也要承受这个结果,从此这个户籍的收入夫妻都不能再拥有,也同时不再是公司的直销员。
直销公司的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呢?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法律上,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构成犯罪,另一方是否构成监护失职?这时,法律会考虑阻止犯罪的发生是否是在监护一方能力所及的范围之内。而从目前大多数直销公司取消高级直销员户籍的案例来看,只要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取消户籍的条件,夫妻双方都会被取消资格,不必进行调查了解。也就是说,直销公司的这种规定给夫妻对方设立了一个义务,就是双方监督,一方“犯罪”,另一方就要受“株连”。
对于直销公司的这种规定是否人性化,合理还是不合理,公平还是不公平,在法规出台之前无法进行评述。不过,如果法规没有规定到那么细致的话,必然会造成一个盲点,但这一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应该引起立法部门足够的重视。
直销伙伴们对“直销员户籍”的概念应该都不会陌生。如同身份证一样,直销员户籍是直销员在某家直销公司从事直销业务的证明。国内活跃的直销公司,不管内资还是外资,大多都会给具有推荐权和经营权的直销员一个公司编号、一张顾客卡(有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意义相同)、一个工资存折,方便其在当地或者异地购货、推荐,公司统一结算业绩,统一发放薪金。
由于一般直销公司都实行“一人一卡一编号一银行帐户制”,因此称为“个人户籍”,不过,也有直销公司实行夫妻同编号、同卡、同银行帐户的制度,尤其以外资公司居多,这样的“夫妻同卡制”我们就称为“夫妻户籍”。
“夫妻户籍”的产生
在直销运作中,为什么会出现“夫妻户籍”?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与直销公司宣传的理念有关。以A公司为例,在其公司文化中,“家庭”也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一些直销员会认为直销是个夫妻的事业、家庭的事业、家族的事业,应该夫妻、家庭或者家族成员共同经营,才能体现直销的魅力。后来,受外资直销公司影响,一些内资公司也逐渐实行了“夫妻户籍”制。
其次,直销是可继承、可世袭的事业。不管国内未来是否承认直销的可世袭性,但这确实是其吸引众多人参与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是我国现行法规,还是外国法规,对继承权的规定基本都是按照姻亲关系和血亲关系来划分,同时还有遗嘱继承的规定,所以“夫妻户籍”有助于对直销事业的继承。
再次,夫妻共荣、家族共荣、直销玄机。受公司培训的影响,很多直销人都喜欢说,“我们不能成为贵族的后代,却可以成为贵族的祖先。”这句看似朴实的话,道出了从事直销事业不仅是经营现在,而且是经营未来。只有夫妻、家族成员间拥有一个共同的梦想,才能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为后世儿孙留下结实的基业。
“夫妻户籍”的分割问题
那么,“个人户籍”和“夫妻户籍”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个人户籍”,意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从该户籍中获得相应的收入。在没有办理“夫妻户籍”的情况下,即使是夫妻共同运作一个户籍,也是“个人户籍”。但只要办理了“夫妻户籍”,共同编号,不论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经营,还是以个人名义经营,获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双方的。
但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意义却完全不同。
尽管各国关于直销的法规各有不同,但却没有哪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直销业务时夫妻必须办理“夫妻户籍”。关于户籍的规定只是在直销公司各自的《营业守则》或称《营业规范》中才有。
比如A公司就明确规定,夫妻做到一定级别必须办理“夫妻户籍”:要么选择其中一个户籍并入,也就是所谓的“合户”;要么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办理“夫妻户籍”。
夫妻使用同一户籍,所有获得的收入自然就成为了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从运作团队来讲,这是很有益的——两个人共同经营,似乎比一个人的力量大,也有利于团队稳定。如果各自一个户籍,各做各的,不利于互相协助和管理团队。
但如果离婚,“夫妻户籍”就会带来无限麻烦:因为直销收入不是很稳定,很难划定究竟谁付出得更多,财产该如何分配。所以很多时候即使夫妇感情破裂,为了这份可继承的家业,也要硬撑着走下去。
依据我国新《婚姻法》的部分条例,如: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首先,夫妻同一户籍在直销中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是共同财产。如A公司等直销公司硬性规定夫妻必须“合户”,就会造成在只有一方经营的情况下,经营所得被强行划分为共同财产的情况。而且,有些直销员在结婚前就获得了很高的级别,但因为结婚后“合户”,自己通过直销获得的收入就必须划归为夫妻共有,也显然是不公平的——像A公司等公司对海外旅游奖有很严格的规定,那就是夫妻同户籍,对很多高阶直销员来说,不想“合户”也得“合户”。
其次,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一方所有。但在直销中,由于婚后收入还在继续,成为“夫妻户籍”后就更难确定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了。
不过,最大麻烦还在于离婚时如何切割夫妻双方的团队。因为离婚后不管是哪一方发展的团队都还在运作。不管团队收入增长还是下降,判给哪一方所有,对另一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据说曾经就发生过A公司的“钻石”级直销员在离婚时,法院无法认定这种财产的属性,最终判决团队属户籍拥有者管理,但其必须将终身的直销收入划一半给对方。
因此,如果一个直销员既要规避夫妻“合户”以后在财产分割方面的麻烦,又要符合直销公司有关“合户”的规定,可以跟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如此就不会因婚姻问题而造成直销经营上的麻烦。
“夫妻户籍”的“株连”问题
大多数直销公司对“夫妻户籍”还有这样的规定:一方违反公司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将视同另一方的行为。也就是说,一方的行为由双方负责。如果一方的行为使公司取消了其户籍,另一方也要承受这个结果,从此这个户籍的收入夫妻都不能再拥有,也同时不再是公司的直销员。
直销公司的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呢?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法律上,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构成犯罪,另一方是否构成监护失职?这时,法律会考虑阻止犯罪的发生是否是在监护一方能力所及的范围之内。而从目前大多数直销公司取消高级直销员户籍的案例来看,只要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取消户籍的条件,夫妻双方都会被取消资格,不必进行调查了解。也就是说,直销公司的这种规定给夫妻对方设立了一个义务,就是双方监督,一方“犯罪”,另一方就要受“株连”。
对于直销公司的这种规定是否人性化,合理还是不合理,公平还是不公平,在法规出台之前无法进行评述。不过,如果法规没有规定到那么细致的话,必然会造成一个盲点,但这一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应该引起立法部门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