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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就业歧视纠纷的司法裁判标准并不明确。集中表现在对就业歧视的定义、特征和表现形式等基本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就业歧视案件的案由不统一;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不明确和举证安排不合理。对我国就业歧视司法裁判标准的构建应在平等原则、权力倾斜配置理论和利益衡平理论的指引下从如下几方面展开思考:主体资格、歧视禁止行为、受保护特征、主观意图、可比较对象、正当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