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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和体制转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农民工社会保障权问题的妥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进程,因此,对其作探讨和交流很有必要。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问题是复杂的现实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各方的合力。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构建基于必要性,必要性基于背景分析原则。要理清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构建与农民工问题所处大背景的关系,认清问题本质,排除干扰因素,使制度建构具有必要性。
2、坚持局部服从和促进整体发展,整体发展带动局部发展。首先要坚持农民工社会保障构建服从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整体建设的原则。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建设和发展也应充分把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这个时机,把城镇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当作一盘大棋来对待。
3、坚持全方位设计,分层级推进。要理清农民工社会保障构建的现有条件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全方位设计、分层级推进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政策措施的可行性以及理论研究的前瞻性。
4、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要理清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一致性与农民工群体自身构成的复杂性以及分布的集中性的关系,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障对象范围上逐步推进。
5、坚持着眼整体,配套推进。要理清农民工社会保障构建与相关方面问题解决的关系,坚持着眼整体、配套推进的原则,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1、尽快制订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法,在整体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形成以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基本法和专门法并举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公正性。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尽管我国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制方面存在有部分的法律,但从整体上看,这一体系仍欠统一、完善、科学、系统,还存在较大缺陷与不足。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法》,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工作条例、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水平落后,适应性差,而且相配套的法规太少,相互之间协调程度低,内容层差不齐,又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等,使得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权威性,立法效果不明显。这一问题在法治建设进程中较突出,是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主要缺失。由于这一基本法的核心是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因此必须要有适应农民工特点的优势,应该具有明显的特色,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性对相关的制度措施规定实行特殊规定。不应该是照抄或者简单模仿现有的有关规定,而应该反映出我国现存环境下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在总体方面的特色。
2、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严格规范用工制度是一切的前提,是最为重要的。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严格规范用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因此,虽然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较城市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用人单位不太可能寻求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法律有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目标,而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来保证用人单位的效益,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是法律应该加以规范的行为。
3、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涉及农民工的工伤及其他职业伤害事故不断见诸报端,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问题会引发无尽的纠纷,而农民工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法律应该运用其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优势,在法律中对用人单位进行这一保险的强制规定,就可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
4、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障制度。要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财政给予必要补贴,建立基金调剂制度,增强承受能力。强化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再就业相结合的机制,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在“保生活”和“促就业”方面的作用。
5、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收入补偿和提供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进城务工农民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要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将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适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分类分步解决问题。
6、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工,实行补助的制度,是确保农民工基本生活的主要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建立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便于查询与监督,适时对低保户进行调整;规范收入审核和待遇申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完善低保工作法规和程序;建立低保资金的筹集、银行小额贷款贴息制度,规范程序,使之公开、公正、公平。为进入城镇落户并将承包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而定。在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上应该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次性出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此举不仅有助于为农民工化解进入城市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助于减少农民的数量,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有人以现实中多数农民仍然没有放弃土地为例,认为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眷恋”,并以此担心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难度。其实这恰恰证明了应该以社会保障制度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性,农民之所以“眷恋”土地,是因为其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其“天然”地被排斥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如果农民工进入城镇后能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进城农民对土地的“眷恋”程度会大大降低。□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姚诣路.关于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J].经济纵横.
[2]李守霞.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DB/OL].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3]张浩.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社会保障权问题是复杂的现实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各方的合力。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构建基于必要性,必要性基于背景分析原则。要理清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构建与农民工问题所处大背景的关系,认清问题本质,排除干扰因素,使制度建构具有必要性。
2、坚持局部服从和促进整体发展,整体发展带动局部发展。首先要坚持农民工社会保障构建服从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整体建设的原则。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建设和发展也应充分把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这个时机,把城镇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当作一盘大棋来对待。
3、坚持全方位设计,分层级推进。要理清农民工社会保障构建的现有条件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全方位设计、分层级推进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政策措施的可行性以及理论研究的前瞻性。
4、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要理清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一致性与农民工群体自身构成的复杂性以及分布的集中性的关系,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障对象范围上逐步推进。
5、坚持着眼整体,配套推进。要理清农民工社会保障构建与相关方面问题解决的关系,坚持着眼整体、配套推进的原则,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1、尽快制订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法,在整体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形成以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基本法和专门法并举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社会的公正性。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尽管我国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制方面存在有部分的法律,但从整体上看,这一体系仍欠统一、完善、科学、系统,还存在较大缺陷与不足。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法》,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工作条例、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水平落后,适应性差,而且相配套的法规太少,相互之间协调程度低,内容层差不齐,又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等,使得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权威性,立法效果不明显。这一问题在法治建设进程中较突出,是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主要缺失。由于这一基本法的核心是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因此必须要有适应农民工特点的优势,应该具有明显的特色,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性对相关的制度措施规定实行特殊规定。不应该是照抄或者简单模仿现有的有关规定,而应该反映出我国现存环境下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在总体方面的特色。
2、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严格规范用工制度是一切的前提,是最为重要的。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严格规范用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因此,虽然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较城市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用人单位不太可能寻求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法律有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目标,而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来保证用人单位的效益,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是法律应该加以规范的行为。
3、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涉及农民工的工伤及其他职业伤害事故不断见诸报端,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问题会引发无尽的纠纷,而农民工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法律应该运用其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优势,在法律中对用人单位进行这一保险的强制规定,就可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
4、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障制度。要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财政给予必要补贴,建立基金调剂制度,增强承受能力。强化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再就业相结合的机制,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在“保生活”和“促就业”方面的作用。
5、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收入补偿和提供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进城务工农民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要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将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适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分类分步解决问题。
6、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工,实行补助的制度,是确保农民工基本生活的主要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建立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便于查询与监督,适时对低保户进行调整;规范收入审核和待遇申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完善低保工作法规和程序;建立低保资金的筹集、银行小额贷款贴息制度,规范程序,使之公开、公正、公平。为进入城镇落户并将承包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而定。在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上应该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次性出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此举不仅有助于为农民工化解进入城市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助于减少农民的数量,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有人以现实中多数农民仍然没有放弃土地为例,认为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眷恋”,并以此担心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难度。其实这恰恰证明了应该以社会保障制度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性,农民之所以“眷恋”土地,是因为其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其“天然”地被排斥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如果农民工进入城镇后能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进城农民对土地的“眷恋”程度会大大降低。□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姚诣路.关于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J].经济纵横.
[2]李守霞.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DB/OL].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3]张浩.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