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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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吴尚荣(1986—)男,汉族,河南项城市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摘要: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一般的工商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相互之间激烈的竞争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同的经济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会导致竞争结果的显著差别。在竞争中银行业的失利而引起的破产将带来更多负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普通企业在竞争中导致破产则会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引发更多涉私人利益的损失。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商业银行与社会经济及市民生活联系日益密切,我们发现不能正确认识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对于合理配置银行资源,充分发挥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效能是及其不利的。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特殊性;破产预防;存款保险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述
  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网络中连接各方的重要枢纽,它的作用不容小觑。一旦它被依法宣告破产就会给众多相关行业、单位及个人带来不可避免的巨大损失,甚至危及一国社会整体利益。
  1.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内涵
  商业银行破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对陷入经营危机,符合国家特定破产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行政救助措施或者股东自主挽救或者在危机无法规避时启动相关债务清偿执行程序。后者多涉及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①本文主要采用广义上的商业银行破产,主要包括破产预防,救济和清算的全过程。
  2.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条件
  在经济活动中,商业银行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对外依法责任自担,因此其具有破产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银行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它是指危机银行客观上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等任何方式彻底还清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而且这种无力偿还并非暂时性中止支付,而是持续无法偿还。它也包括我国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即债务总额超过了资产总额的客观情况。
  其二,经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银行业的公共利益性及其高风险性决定了其运行的各个阶段应由专门机构实施从严监管。我国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依法被宣告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监管当局同意。
  3.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业的支柱和联系各经济体的枢纽,其破产会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效应并且危机会在短期内迅速扩散,波及社会的各行各业。极易诱发系统内部危机,也会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因此与普通商事企业破产不同,商业银行的破产所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是无法估量的。
  基于银行业的特殊地位,各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更注重的是破产预防和化解财务危机,帮助银行重建,挽救危机银行。而且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银行监管部门对问题银行的审查是法院宣告破产的行政前置程序。②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法律现状及其缺陷
  1.我国银行破产制度的法律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与一般商事主体破产并无质的差别,主要事项依然遵从普通企业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另外,处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的考虑,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突出。政府的强制性规制带来的结果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来限制银行破产,用不确定的、非系统的和次优的政策性调整来取代法律调整。③
  2.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是银行破产没有体现破产预防的目标和理念;其二是对与众多储户利益攸关的保护制度不健全。对于前者,由于我国银行破产适用一般破产程序,因此更加注重破产后债的清偿而忽略了破产前的预防。而真正能缓解危机、降低损失和缩小危机波及范围的是破产前的预防制度。另外,由于破产重整在我国普通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得到积极确立,从而使我国危机银行的重组及和解程序缺乏可行性的指导。对于后者,我国虽然规定了储蓄存款的优先性,但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对存款人的特别保护。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制的完善
  1.以重组与和解为主确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机制
  银行重组与和解是银行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是指对危机银行的资产和债务进行重整,恢复银行的信用体系和外务状况,从而防止危机银行启动破产程序。而和解是在危机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后与债权人达成谅解协议,对问题银行进行整顿,避免其最终破产。银行重组与和解可以使问题银行重新起死回生,从而有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预防银行业危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开拓稳定的秩序环境。④基于此,我国在制度确立中应该对以重组与和解为主的破产预防机制给予高度重视。在必要时对问题银行采取一些强制行政措施,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接管或者实现银行间的收购与兼并以规避破产获得重生。
  2.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按规定对存款进行投保并缴纳相应的保费,当该金融机构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濒临危机时,则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赔付。它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权益,避免在银行出现危机时引发挤兑风暴。近些年来,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发挥了防范金融风暴的积极作用并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纳。其运作的实践也表明它确实大大减少了银行破产对货币供应量的冲击。⑤因此,从广大储户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我国应该也采纳该制度并以此避免由银行破产引发的挤兑风潮。
  结语:基于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以及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我们应该慎重对待危机银行的破产问题。既要看到银行破产带来的巨大负外部性,尽力实现事前预防,避免商业银行破产给国家经济系统带来的巨大破坏。同时也要在银行破产启动后重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权益,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建立完备有效的破产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周仲飞,郑晖.银行法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149
  [2]吴敏.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法律出版社,2010.54-54
  [3]何畅.现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金融论坛,2003,2
  [4]肖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分析,行政与法.2009,7:113
  [5]张中军.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275
  注解:
  ①周仲飞,郑晖.银行法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149
  ②吴敏.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法律出版社,2010.54-55
  ③何畅.现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金融论坛,2003,2
  ④肖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分析,行政与法.2009,7:113
  ⑤张中军.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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