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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一个较有新意的规定是:“如果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将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重申了《消法》关于明星代言和购物网站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出台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了。尽管它不是专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但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延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司法解释。201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步施行。
大约是因为当下食品药品纠纷对司法解释的需求实在太急迫,导致最高法院在《消法》实施20年后终于借法律新修订的时机出台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该司法解释还是澄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些误解,为食品药品消费纠纷进入司法保护开设优先通道。
司法解释首先将药品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笔者曾代理齐二药和甲氨蝶呤假药案时,尚不能将药品销售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只能适用《产品质量法》。从此以后,包括医院、药店等在内的药品销售渠道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同时,司法解释解决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实际给了王海式的打假维权一个明确的说法,意味着各级法院在处理时,不再以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作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
司法解释中另一个较有新意的规定是:“如果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将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后者。
食品认证是食品认证机构对初级农产品或经过加工的食品所达到的等级作出的认定,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公众关心的转基因食品等认证标识。据统计,中国经批准的认证企业有5468家,却存在着部分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重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明星代言和购物网站的连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大型购物网站如果明知网店侵权而不作为也将被“连坐”。毕竟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消费者更为现实的选择。
不过有些遗憾的是,既然食品药品消费可以这样,其他消费不也可以如此吗?最高法院何时制定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整司法解释,尚无时间表。
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出台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了。尽管它不是专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但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延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司法解释。201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步施行。
大约是因为当下食品药品纠纷对司法解释的需求实在太急迫,导致最高法院在《消法》实施20年后终于借法律新修订的时机出台了食品药品纠纷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该司法解释还是澄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些误解,为食品药品消费纠纷进入司法保护开设优先通道。
司法解释首先将药品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笔者曾代理齐二药和甲氨蝶呤假药案时,尚不能将药品销售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只能适用《产品质量法》。从此以后,包括医院、药店等在内的药品销售渠道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同时,司法解释解决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实际给了王海式的打假维权一个明确的说法,意味着各级法院在处理时,不再以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作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
司法解释中另一个较有新意的规定是:“如果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将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后者。
食品认证是食品认证机构对初级农产品或经过加工的食品所达到的等级作出的认定,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公众关心的转基因食品等认证标识。据统计,中国经批准的认证企业有5468家,却存在着部分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重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明星代言和购物网站的连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大型购物网站如果明知网店侵权而不作为也将被“连坐”。毕竟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消费者更为现实的选择。
不过有些遗憾的是,既然食品药品消费可以这样,其他消费不也可以如此吗?最高法院何时制定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整司法解释,尚无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