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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也做了相应调整。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对比现行准则和旧准则,一个很明显的变化是调整了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的范围。旧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使得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损益包含了子公司实现的损益,从而导致了母公司的损益波动幅度加大,利润预测不可靠程度加大;而且易产生母公司和子公司损益抵销和共振现象,掩盖了母公司的真实状况;甚至会出现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虚假信息扩散和堆积现象。因此现行准则作了相应调整,有效地克服了这些缺陷,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
一、会计准则对投资划分的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交易方式层出不穷,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从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到2002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再到2006年颁布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国内具体实情,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现行准则提出了许多新理念。其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做了较大调整。如图1示:
二、旧准则对投资处理方法的缺陷
根据旧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会计实务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一规定凸显了种种不合理之处。
第一、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导致母公司个别报表的损益中包含了子公司确认的损益,当母子公司都实现盈利时,其损益便产生共振现象;当一方实现盈利。另一方亏损时,这将导致母子公司的损益出现抵销现象。这就掩盖了母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这种共振或抵销现象,使母公司的损益波动幅度增大,导致利润预测的可靠性大打折扣。而且,当母公司同时提供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时,由于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包含子公司的盈利状况,导致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的信息交叉,信息相关性降低。
第二、当有多阶层的母子公司关系时,即母公司旗下有子公司。该母公司又被其他公司所控制,母公司的母公司还受其他公司控制。这种多阶层的母子公司关系,要是按阶层来排列,如将子公司作为基层层层往上,便会形成金字塔状。如果处于下阶层的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中有虚假信息,而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其子公司的投资时,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也就无意中包含了各个子公司的虚假信息。这样层层往上,越处于上级的母公司就包含了越多的虚假信息,形成倒金字塔效益。扩散和堆积了虚假信息,扭曲了上层母公司信息的真实性。进而误导信息使用者。
第三、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要求母公司同步确认子公司实现的损益变动。即使子公司没有分配现金股利,也需要确认投资收益,反映在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中。但是实际上只有当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是真实的现金流入,这表明母公司的损益中包含虚利润,可能导致母公司出现超分配现象,这与新经济环境下要求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投资者可持续投资的理念相悖。
三、现行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处理变化
面对如此多的问题不得不思量该如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根据现行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实行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调整。
很明显,新旧准则对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做出了调整。如图2所示:
显然,现行准则中扩大了成本法核算的范围,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核算。也许有人觉得反正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还得将该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还不如始终如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来的直接和简单,采用成本法核算反而多此一举了。笔者倒认为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如果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称为病源的话,由其产生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则成为病症,那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就是一副良药,对症下药,各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当子公司实现损益变动时,母公司不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也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这样,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中不再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混为一谈,反映的只是个别信息。因此,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信息交叉问题、母公司和子公司损益共振和抵销问题、虚假信息倒金字塔效益问题也自然就不存在了。
第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只有在子公司分配实实在在的现金股利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是真实的现金流入,因此母公司利润虚增、超分配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了。
而且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与世界接轨的一个体现。200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十七号一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中取消了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允许采用权益法。而改为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调整。我国现行准则中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同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很多企业合并主体具有关联性的特点,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并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
五、建议
由于母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编制时间的差异,出现综合信息披露的断层。为了弥合这一断层。笔者认为有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为信息断层区搭建一座桥梁,即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重要的综合信息。考虑到母公司信息披露的效率、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和信息使用者关注的焦点,母公司可以在月报、季报中简单披露对子公司的投资状况。母公司应该每月定期汇总子公司的状况,了解子公司实现的损益和其他权益变动,然后按权益法核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附注中加以披露。具体披露格式可以如图3所示: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信息空白,既满足了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且为母公司将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积累了资料,奠定了基础。使得这座桥梁实现了“填补”和“连接”的双重价值。
第二,消除编制时间的差异。也就是让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的披露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达到同步。这样既避免了信息空白的缺陷,也为现有实务中母公司在半年报中提供合并简表这一做法提供更详尽的信息。当然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大大加重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也可能由于信息汇总的效率而影响母公司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但是,随着未来信息技术的发展,母子公司信息传递的流畅性和记账报告流程的自动化程度必然会随之提高,相信未来的技术会给这种解决方法提供可能性。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
一、会计准则对投资划分的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交易方式层出不穷,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从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到2002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再到2006年颁布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国内具体实情,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现行准则提出了许多新理念。其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做了较大调整。如图1示:
二、旧准则对投资处理方法的缺陷
根据旧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会计实务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一规定凸显了种种不合理之处。
第一、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导致母公司个别报表的损益中包含了子公司确认的损益,当母子公司都实现盈利时,其损益便产生共振现象;当一方实现盈利。另一方亏损时,这将导致母子公司的损益出现抵销现象。这就掩盖了母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这种共振或抵销现象,使母公司的损益波动幅度增大,导致利润预测的可靠性大打折扣。而且,当母公司同时提供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时,由于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包含子公司的盈利状况,导致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的信息交叉,信息相关性降低。
第二、当有多阶层的母子公司关系时,即母公司旗下有子公司。该母公司又被其他公司所控制,母公司的母公司还受其他公司控制。这种多阶层的母子公司关系,要是按阶层来排列,如将子公司作为基层层层往上,便会形成金字塔状。如果处于下阶层的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中有虚假信息,而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其子公司的投资时,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也就无意中包含了各个子公司的虚假信息。这样层层往上,越处于上级的母公司就包含了越多的虚假信息,形成倒金字塔效益。扩散和堆积了虚假信息,扭曲了上层母公司信息的真实性。进而误导信息使用者。
第三、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要求母公司同步确认子公司实现的损益变动。即使子公司没有分配现金股利,也需要确认投资收益,反映在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中。但是实际上只有当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是真实的现金流入,这表明母公司的损益中包含虚利润,可能导致母公司出现超分配现象,这与新经济环境下要求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投资者可持续投资的理念相悖。
三、现行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处理变化
面对如此多的问题不得不思量该如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根据现行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实行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调整。
很明显,新旧准则对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做出了调整。如图2所示:
显然,现行准则中扩大了成本法核算的范围,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核算。也许有人觉得反正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还得将该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还不如始终如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来的直接和简单,采用成本法核算反而多此一举了。笔者倒认为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如果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称为病源的话,由其产生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则成为病症,那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就是一副良药,对症下药,各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当子公司实现损益变动时,母公司不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也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这样,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中不再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混为一谈,反映的只是个别信息。因此,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信息交叉问题、母公司和子公司损益共振和抵销问题、虚假信息倒金字塔效益问题也自然就不存在了。
第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只有在子公司分配实实在在的现金股利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是真实的现金流入,因此母公司利润虚增、超分配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了。
而且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与世界接轨的一个体现。200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十七号一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中取消了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允许采用权益法。而改为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调整。我国现行准则中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同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很多企业合并主体具有关联性的特点,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并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
五、建议
由于母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编制时间的差异,出现综合信息披露的断层。为了弥合这一断层。笔者认为有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为信息断层区搭建一座桥梁,即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重要的综合信息。考虑到母公司信息披露的效率、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和信息使用者关注的焦点,母公司可以在月报、季报中简单披露对子公司的投资状况。母公司应该每月定期汇总子公司的状况,了解子公司实现的损益和其他权益变动,然后按权益法核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附注中加以披露。具体披露格式可以如图3所示: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信息空白,既满足了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且为母公司将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积累了资料,奠定了基础。使得这座桥梁实现了“填补”和“连接”的双重价值。
第二,消除编制时间的差异。也就是让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的披露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达到同步。这样既避免了信息空白的缺陷,也为现有实务中母公司在半年报中提供合并简表这一做法提供更详尽的信息。当然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大大加重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也可能由于信息汇总的效率而影响母公司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但是,随着未来信息技术的发展,母子公司信息传递的流畅性和记账报告流程的自动化程度必然会随之提高,相信未来的技术会给这种解决方法提供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