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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从哲学意义上和社会关系意义上来理解自由的内涵:前者指在认识必然性的基础上,进而在实践中实现对世界的改造;后者指不受他人或事物的干预或限制和自己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自由对于法具有决定性意义,这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本体论意义上,自由是法的进化的基础和构成法的基本因素;(2)在认识论意义上,自由是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基础;(3)在价值论意义上,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