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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保护"与"刑罚轻缓化"在刑事和解中互为条件,相互作用,成为刑事和解的两大功能。然而"被害人保护"与"刑罚轻缓化"的产生原因与适用范围均不相同,旨趣各异,将二者试图融合在刑事和解一项制度之中,将直接影响到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和妥当性。宜分化刑事和解的功能,通过不同的途径分别实现"被害人保护"与"刑罚轻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