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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定位为公益性事业,毋庸置疑是正确的,但由此形成的法律困惑也是无法回避的。由于国家对法人的管理和政策不同,民办高校被定性为“非企业法人”,加剧了处于初始发展时期的民办高校的弱势。而法律虽然认可了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但在其框架中并没有按照民商法的原理设置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民办高校对其法人财产实质上只是财产管理权,与之相对应,举办者出资所得不仅被定性为“奖励措施”,且以“合理”厘定,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法人财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民办学校难以据此建立起合理的法人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