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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减轻法院负担,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然而实践当中法院很少真正运用这一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遇冷门"。究其原因,除了立法对这一新增加的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外,与小额诉讼强制适用下"一审终审"的规定不无关联。本文现从小额诉讼在司法实践的运行困境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