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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价作为最重要的二次能源价格在我国一直受到严格的政府规制。本文重点探讨电价规制政策对我国粗放经济的诱导作用。通过梳理建国以来我国的电价规制历程,按照时间节点划分为5大阶段,并且对关键时间节点的电价规制改革进行政策有效性检验,检验结果发现,在我国的电价规制政策下经济发展粗放度在1979年、1996年具有结构变动,助推了粗放经济模式的形成。
[关键词]电价规制;政策检验;粗放模式;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076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我国的电价一直为政府规制电价,政府对电价规制的有效性值得商榷。本文在回顾电价规制历程的基础上,将电价规制历程划分为五大阶段,研究我国不同电价规制阶段的规制效果。
1 电价规制历程回顾
1.1 统一定价阶段:改革开放前
1952-1956年是我国电价形成的阶段,1953年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 kVA以上的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1961年国家颁布了目录电价,同时改变了两部制电价的适用范围。1976年颁布目录电价表,对1961年目录电价进行局部修改和调整,电价分直供和趸售两大类,根据用户用电性质分为照明电价、非工业与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以及农业电价等。总体来讲,这一阶段属于统一管理模式。
1.2 结构调整阶段:1979-1984年
1979年到1984年间,电价的变化幅度只有4.8%,这一时期的电价改革主要侧重于结构性调整。1983年国家水利电力部重新制定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明确了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扩大实行范围,1984年水利电力部批准在福建、西南地区、华中地区试行峰谷电价,在西南地区试行丰枯季节电价。总体来讲,这一阶段属于电价的结构调整阶段。
1.3 纠偏阶段:1985-1995年
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从此形成了指令性电价和指导性电价,采取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电价的办法。但地方政府考虑更多的是地方利益,降低国家投资的指令性电价,提高地方的指导性电价,使电价出现了严重扭曲现象。
1.4 规制分权阶段:1996-2001年
1996年国家计委加强了对地方指导性电价的管理,实行地方提价申请制度,制度规定未经国家计委同意,地方政府不得自行提价。1997年全国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制度,使全国2/3的地区指令性电价与指导性电价实行并轨。1998年开始,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决定取消一切电价外加价及收费。这一时期,国家还出台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电气化铁路用电规定。
1.5 市场化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3月,国家出台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在不具备垄断条件下的发电和售电环节放松规制,实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竞争机制,并把电网部门分为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下设华东、东北、华北、华中与西北五大区域电网公司。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9号文),以输配电价改革为核心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加速推进。
2 电价规制的有效性检验
本文选取能源消费量作为排放强度的代理变量来衡量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研究电价规制政策变动对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的影响。选取1954-2012年电力价格和粗放度的时间序列数据,电力价格(p)选取我国历年电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作为代理变量,以1954年为基期,计算历年来电力工业品出厂价格的累计变化指数,并剔除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排放强度(e)以历年我国能源消费量来表示。
2.1 对时间序列的整体判断及阶段划分
2.1.1 单位根检验及序列滞后期判断
根据ADF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所选2个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在VAR模型中序列滞后阶数检验结果显示,LR、FPE、AIC等准则选定模型滞后阶数为4。
2.1.2 协整关系检验
1954-2012年间的电力价格和排放强度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考虑到近60年的跨度期,期间的电价规制政策变动对排放强度的影响很可能存在结构性变动。
2.1.3 结构分割点的拟定
回顾我国的电价规制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我国的电价走势以及整体的电力改革影响重大,比如1979年伴随着改革开放,传统的统一电力定价规制模式受到巨大冲击,进行了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一系列电价规制初步调整。198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集资办电政策正式推出,并相应出台了还本付息电价政策,造成了电价非正常上涨、成本失控。1996年国家规定地方指导性电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调整电价。2002年对电网资产进行重组,开始市场化改革。基于以上重要时间节点,本文的结构分割点拟定为1979、1985、1996和2002年4个年份,以待进一步进行结构性变动检验。
2.2 结构性变动检验
结构变动检验公式如下:
我国电力规制政策变动对经济发展粗放程度产生结构性变动影响的年份为1979和1996年。鉴于此,本文将我国建国以来的电价规制政策历程分为三大阶段,分别是1979年以前、1979-1995年、1996年至今,并对三大阶段中电价与经济发展粗放程度进行对比分析。
2.3 三大阶段的对比分析
第一阶段电力价格与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的协整系数为-0.434 715;第二阶段的协整系数为-0.042 657;第三阶段的协整系数为-0.523 413 1。三个规制阶段的协整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实际电价水平与經济发展水平呈现负相关关系,实际电价水平将会伴随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的提升而降低。分阶段来看,实际电价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程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1979-1995阶段,电价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诱发力度明显低于1979年之前和1996年至今的两个阶段,而在1979年之前和1996年之后的两个规制期内,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电价规制失效,1996年之后的失效性略高于1979年之前。
3 结 语
通过政策有效性检验,本文将电价规制历程分为三大阶段,分别是1979年之前、1979-1995年、1996年至今三个阶段。其中1979年之前的阶段也可描述为高度集中、单一低电价阶段,此阶段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电力产业主要基于社会福利性质由国家统一管理并进行全环节计划定价,电价长期处于低位水平且保持稳定。1979-1995年这一阶段我国的电价规制先是经历了结构性调价,旨在缓解电价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却使电价结构更加扭曲。受电力短缺和双轨制的影响,电价对粗放经济的诱发并不明显。1996年至今是规制分权、地方竞赛以及市场化推广阶段。1996年国家计委对地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成为我国电价规制分权的开端,为日后的低电价促发展、保增长的地方竞赛提供了条件。1996年以后的地方GDP锦标赛正是在低电价、高排放的基调下大范围开展,逐步固化了粗放型经济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小钢,张耀辉.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型——基于中国工业36个行业的实证考察[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2(3).
[2]何小钢,尹硕.低碳规制、能源政策调整与节约增长转型:基于发达国家经验的比较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4(3).
[关键词]电价规制;政策检验;粗放模式;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076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我国的电价一直为政府规制电价,政府对电价规制的有效性值得商榷。本文在回顾电价规制历程的基础上,将电价规制历程划分为五大阶段,研究我国不同电价规制阶段的规制效果。
1 电价规制历程回顾
1.1 统一定价阶段:改革开放前
1952-1956年是我国电价形成的阶段,1953年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 kVA以上的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1961年国家颁布了目录电价,同时改变了两部制电价的适用范围。1976年颁布目录电价表,对1961年目录电价进行局部修改和调整,电价分直供和趸售两大类,根据用户用电性质分为照明电价、非工业与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以及农业电价等。总体来讲,这一阶段属于统一管理模式。
1.2 结构调整阶段:1979-1984年
1979年到1984年间,电价的变化幅度只有4.8%,这一时期的电价改革主要侧重于结构性调整。1983年国家水利电力部重新制定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明确了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扩大实行范围,1984年水利电力部批准在福建、西南地区、华中地区试行峰谷电价,在西南地区试行丰枯季节电价。总体来讲,这一阶段属于电价的结构调整阶段。
1.3 纠偏阶段:1985-1995年
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从此形成了指令性电价和指导性电价,采取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电价的办法。但地方政府考虑更多的是地方利益,降低国家投资的指令性电价,提高地方的指导性电价,使电价出现了严重扭曲现象。
1.4 规制分权阶段:1996-2001年
1996年国家计委加强了对地方指导性电价的管理,实行地方提价申请制度,制度规定未经国家计委同意,地方政府不得自行提价。1997年全国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制度,使全国2/3的地区指令性电价与指导性电价实行并轨。1998年开始,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决定取消一切电价外加价及收费。这一时期,国家还出台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电气化铁路用电规定。
1.5 市场化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3月,国家出台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在不具备垄断条件下的发电和售电环节放松规制,实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竞争机制,并把电网部门分为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下设华东、东北、华北、华中与西北五大区域电网公司。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9号文),以输配电价改革为核心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加速推进。
2 电价规制的有效性检验
本文选取能源消费量作为排放强度的代理变量来衡量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研究电价规制政策变动对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的影响。选取1954-2012年电力价格和粗放度的时间序列数据,电力价格(p)选取我国历年电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作为代理变量,以1954年为基期,计算历年来电力工业品出厂价格的累计变化指数,并剔除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排放强度(e)以历年我国能源消费量来表示。
2.1 对时间序列的整体判断及阶段划分
2.1.1 单位根检验及序列滞后期判断
根据ADF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所选2个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在VAR模型中序列滞后阶数检验结果显示,LR、FPE、AIC等准则选定模型滞后阶数为4。
2.1.2 协整关系检验
1954-2012年间的电力价格和排放强度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考虑到近60年的跨度期,期间的电价规制政策变动对排放强度的影响很可能存在结构性变动。
2.1.3 结构分割点的拟定
回顾我国的电价规制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我国的电价走势以及整体的电力改革影响重大,比如1979年伴随着改革开放,传统的统一电力定价规制模式受到巨大冲击,进行了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一系列电价规制初步调整。198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集资办电政策正式推出,并相应出台了还本付息电价政策,造成了电价非正常上涨、成本失控。1996年国家规定地方指导性电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调整电价。2002年对电网资产进行重组,开始市场化改革。基于以上重要时间节点,本文的结构分割点拟定为1979、1985、1996和2002年4个年份,以待进一步进行结构性变动检验。
2.2 结构性变动检验
结构变动检验公式如下:
我国电力规制政策变动对经济发展粗放程度产生结构性变动影响的年份为1979和1996年。鉴于此,本文将我国建国以来的电价规制政策历程分为三大阶段,分别是1979年以前、1979-1995年、1996年至今,并对三大阶段中电价与经济发展粗放程度进行对比分析。
2.3 三大阶段的对比分析
第一阶段电力价格与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的协整系数为-0.434 715;第二阶段的协整系数为-0.042 657;第三阶段的协整系数为-0.523 413 1。三个规制阶段的协整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实际电价水平与經济发展水平呈现负相关关系,实际电价水平将会伴随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的提升而降低。分阶段来看,实际电价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程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1979-1995阶段,电价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诱发力度明显低于1979年之前和1996年至今的两个阶段,而在1979年之前和1996年之后的两个规制期内,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电价规制失效,1996年之后的失效性略高于1979年之前。
3 结 语
通过政策有效性检验,本文将电价规制历程分为三大阶段,分别是1979年之前、1979-1995年、1996年至今三个阶段。其中1979年之前的阶段也可描述为高度集中、单一低电价阶段,此阶段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电力产业主要基于社会福利性质由国家统一管理并进行全环节计划定价,电价长期处于低位水平且保持稳定。1979-1995年这一阶段我国的电价规制先是经历了结构性调价,旨在缓解电价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却使电价结构更加扭曲。受电力短缺和双轨制的影响,电价对粗放经济的诱发并不明显。1996年至今是规制分权、地方竞赛以及市场化推广阶段。1996年国家计委对地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成为我国电价规制分权的开端,为日后的低电价促发展、保增长的地方竞赛提供了条件。1996年以后的地方GDP锦标赛正是在低电价、高排放的基调下大范围开展,逐步固化了粗放型经济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小钢,张耀辉.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型——基于中国工业36个行业的实证考察[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2(3).
[2]何小钢,尹硕.低碳规制、能源政策调整与节约增长转型:基于发达国家经验的比较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