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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扶贫开发进程在逐步壮大并成熟,但是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同样不容小觑:法律中对于“相关部门”的频繁使用使得执法部门不明晰;环境执法中出现的多头执法、不规范执法、乡镇政府的权限小;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了公民个体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需求,但其非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针对这些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分别进行分析.以便完善泛珠三角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而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家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稳固脱贫效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