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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司法与监管如何协调关系并共防风险成为值得关注的课题.在比较研究和深入探讨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所反映出的行政权与司法权两项权力之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之间应保持既有互动又有界限的理性关系.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金融司法可尝试“二加二”的制度化安排,以司法保持中立和比例原则作为着眼点,审慎认定交易行为效力,采用从行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这一较新颖的角度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