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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本位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导致了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不当介入,损害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引发了立法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以当事人再审诉权作为再审程序的制度基础,建立再审之诉,从而很好地实现民事再审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