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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于西方历史建筑保护的思想观念与实践和对保护现状的研究,来看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探讨对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目前存在问题,以积累历史建筑保护的经验,促进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修复
1 西方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观念及实践
在20 世纪60 年代欧洲国家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观念和实践才开始真正的实施。但是当时正值欧洲工业革命时期,人们热衷于发展经济,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缺乏认识。战后,许多欧洲国家为了恢复被战火毁灭的家园,解决住房短缺等问题进行了大规划重建,然后又为改善内城环境而进行过大规模城市改造。在这些时期,大批的传统住宅被成片推倒或自然衰落,人们建起全新的居住街区,城市中心渐渐衰败,城市风貌变得呆板、单调。这些社会问题使得公众对经过改造的内城环境有诸多不满,从而引发了保护与更新观念的重要转变。
因而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西方欧洲国家对城市历史遗产都开始采取一种比先前更为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即强调适度发展,限制再开发,希望通过鼓励人们返回市中心居住以便更好地保护旧城风貌。在增强旅游业活力的同时,重视开发本土市场,并且一系列有关的宪章和公约都得到了通过。目前,西方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基本上遵循《威尼斯宪章》中的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等。
2 西方历史建筑保护的观念与实践的现状
众所周知,不管是哪种流派都有其缺陷和片面的地方,但正是前人的这些研究工作,才有了现在关于历史保护的现代观念的出现。目前西方,特别是欧洲的国家的保护方法和保护制度等都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
在保护方法上,包括对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对旧建筑的改造再利用和对整个城市的历史文化的保护等等。历史保护作为复兴中心城区的策略,在西方许多城市得以采用。城市中心存有的大量有吸引力的优秀古建筑,人们重新认识到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采取保护性质的更新活动,确定文物建筑的保护等级,维修历史文物建筑。同时有节制地进行城市骨架和街道网络的改造,使大多数新建筑在尺度和形式上寻求与原有建筑的协调,达到视觉上的连续性。并且采取鼓励措施支持改造、利用老建筑,赋予它们以新的内容,起到复兴中心城区的作用。
在保护制度上,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并在保护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施与体现。同时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各种层次的保护机构,以及纳入法制轨道的监督与咨询机制而得以采纳。
3 中国历史建筑保护的观念与实践的不足之处
尽管我国也非常重视历史保护的问题,但依然有很多的问题存在。比如,我们经常看到把旧城区拆除,取而代之的是一些仿古的建筑;或者是对于要保护的建筑完全不顾其原有的风格形式,一律简单化处理涂上涂料,然后勾线仿做砖墙;又或者划定了保护区,但不能真正做到保护的工作。而在某种意义上,划定保护区就像是划定了一个可拆范围。
然而,对比于西方国家,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差距和不足。首先, 历史保护和城市发展中的矛盾难以解决,而一些地区的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而忽视对历史的保护。其次,保护的制度、法规和机构等方面不够完善,规划与法制衔接不利, 造成规划实施性不强,威慑力不够而成为一纸空文。最后,我国的历史保护常被政府作为一项文化事业或者政绩工程来处理,结果不仅自身负担重,对于保护的倡导和管理,无法引起民众的广泛响应,显得势单力薄。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除了加强保护意识,加强法制法规建设,加强宣传力度 呼吁更多的人来进行历史建筑的保护之外,我们应该不断的加以研究、建立和完善一个适合我们国家历史保护的理论系统。
符合我国建筑学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基本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木结构为主体的中国古建筑,有区别于西方古建筑的鲜明特点。它在文化背景、材料、技术、构造、施工技法, 损毁规律及保护修缮手段方面与西方古建筑有许多不同之处。我们要紧密结合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实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国际宪章制定的原则去制定我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
2)对于古建筑的保护维修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步骤进行。当我们对损毁的或被改变了原状的古建筑还缺乏充分的研究,对如何恢复其原状还缺乏充足依据, 或者还没条件对其进行科学修复的时候,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优先保证古建筑的暂时安全。
3)古建筑的修缮方式很多,应根据损坏状况采取不同方法。在确保古建筑的安全性、完整性、原真性的同时,要将对文物建筑的干预减小到最低限度,不要擅自扩大修缮范围。
4)油饰彩画是中国古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 油饰彩画的作用主要是保护木骨、美化建筑,同时还有彰显建筑等级、昭示建筑功能的作用。当文物古建筑的油饰彩画还具备其基本功能时,应当加以保护令其继续发挥作用;如果残存的油饰彩画已失去原有功能且无保存其艺术价值时,就应重新修复。修复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不应千篇一律。修复要注重“四原”原则, 不能改变原状。“不改变原状” 原则是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原状”应是古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的状况。衰败后的古建筑不是原状而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不改变原状不等于不改变现状。对于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
5)古建筑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古建筑本身,还要保护传统材料和传统技术。离开了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做法这些最基本的东西,就谈不上古建筑保护。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我们还有很多理论和实践的工作需要去做,当我们在不断审视自己,不断向西方国家获取经验教训后,我们应该在前人的基础上做得更好,更多,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约翰·拉斯金.建筑的七盏明灯[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
[2]常青. 建筑遗产的生存策略——保护与利用设计实验[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3]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
[4]陈侠.欧洲历史建筑保护印象[J].山西建筑,2007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修复
1 西方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观念及实践
在20 世纪60 年代欧洲国家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观念和实践才开始真正的实施。但是当时正值欧洲工业革命时期,人们热衷于发展经济,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缺乏认识。战后,许多欧洲国家为了恢复被战火毁灭的家园,解决住房短缺等问题进行了大规划重建,然后又为改善内城环境而进行过大规模城市改造。在这些时期,大批的传统住宅被成片推倒或自然衰落,人们建起全新的居住街区,城市中心渐渐衰败,城市风貌变得呆板、单调。这些社会问题使得公众对经过改造的内城环境有诸多不满,从而引发了保护与更新观念的重要转变。
因而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西方欧洲国家对城市历史遗产都开始采取一种比先前更为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即强调适度发展,限制再开发,希望通过鼓励人们返回市中心居住以便更好地保护旧城风貌。在增强旅游业活力的同时,重视开发本土市场,并且一系列有关的宪章和公约都得到了通过。目前,西方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基本上遵循《威尼斯宪章》中的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等。
2 西方历史建筑保护的观念与实践的现状
众所周知,不管是哪种流派都有其缺陷和片面的地方,但正是前人的这些研究工作,才有了现在关于历史保护的现代观念的出现。目前西方,特别是欧洲的国家的保护方法和保护制度等都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
在保护方法上,包括对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对旧建筑的改造再利用和对整个城市的历史文化的保护等等。历史保护作为复兴中心城区的策略,在西方许多城市得以采用。城市中心存有的大量有吸引力的优秀古建筑,人们重新认识到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采取保护性质的更新活动,确定文物建筑的保护等级,维修历史文物建筑。同时有节制地进行城市骨架和街道网络的改造,使大多数新建筑在尺度和形式上寻求与原有建筑的协调,达到视觉上的连续性。并且采取鼓励措施支持改造、利用老建筑,赋予它们以新的内容,起到复兴中心城区的作用。
在保护制度上,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并在保护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施与体现。同时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各种层次的保护机构,以及纳入法制轨道的监督与咨询机制而得以采纳。
3 中国历史建筑保护的观念与实践的不足之处
尽管我国也非常重视历史保护的问题,但依然有很多的问题存在。比如,我们经常看到把旧城区拆除,取而代之的是一些仿古的建筑;或者是对于要保护的建筑完全不顾其原有的风格形式,一律简单化处理涂上涂料,然后勾线仿做砖墙;又或者划定了保护区,但不能真正做到保护的工作。而在某种意义上,划定保护区就像是划定了一个可拆范围。
然而,对比于西方国家,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差距和不足。首先, 历史保护和城市发展中的矛盾难以解决,而一些地区的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而忽视对历史的保护。其次,保护的制度、法规和机构等方面不够完善,规划与法制衔接不利, 造成规划实施性不强,威慑力不够而成为一纸空文。最后,我国的历史保护常被政府作为一项文化事业或者政绩工程来处理,结果不仅自身负担重,对于保护的倡导和管理,无法引起民众的广泛响应,显得势单力薄。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除了加强保护意识,加强法制法规建设,加强宣传力度 呼吁更多的人来进行历史建筑的保护之外,我们应该不断的加以研究、建立和完善一个适合我们国家历史保护的理论系统。
符合我国建筑学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基本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木结构为主体的中国古建筑,有区别于西方古建筑的鲜明特点。它在文化背景、材料、技术、构造、施工技法, 损毁规律及保护修缮手段方面与西方古建筑有许多不同之处。我们要紧密结合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实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国际宪章制定的原则去制定我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
2)对于古建筑的保护维修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步骤进行。当我们对损毁的或被改变了原状的古建筑还缺乏充分的研究,对如何恢复其原状还缺乏充足依据, 或者还没条件对其进行科学修复的时候,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优先保证古建筑的暂时安全。
3)古建筑的修缮方式很多,应根据损坏状况采取不同方法。在确保古建筑的安全性、完整性、原真性的同时,要将对文物建筑的干预减小到最低限度,不要擅自扩大修缮范围。
4)油饰彩画是中国古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 油饰彩画的作用主要是保护木骨、美化建筑,同时还有彰显建筑等级、昭示建筑功能的作用。当文物古建筑的油饰彩画还具备其基本功能时,应当加以保护令其继续发挥作用;如果残存的油饰彩画已失去原有功能且无保存其艺术价值时,就应重新修复。修复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不应千篇一律。修复要注重“四原”原则, 不能改变原状。“不改变原状” 原则是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原状”应是古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的状况。衰败后的古建筑不是原状而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不改变原状不等于不改变现状。对于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
5)古建筑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古建筑本身,还要保护传统材料和传统技术。离开了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做法这些最基本的东西,就谈不上古建筑保护。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我们还有很多理论和实践的工作需要去做,当我们在不断审视自己,不断向西方国家获取经验教训后,我们应该在前人的基础上做得更好,更多,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约翰·拉斯金.建筑的七盏明灯[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
[2]常青. 建筑遗产的生存策略——保护与利用设计实验[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3]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
[4]陈侠.欧洲历史建筑保护印象[J].山西建筑,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