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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法制化建设日益完善,司法实践中对法医活体损伤鉴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们既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规范,秉承客观、公正、科学的理念,熟练掌握检验鉴定的方法技能,又要有刻苦专研、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新形势下探索检验鉴定的新方法和技能,进而深入研判活体损伤鉴定相关问题。此文对法医学中活体损伤鉴定涉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活体损伤 法医学 检验鉴定
作者简介:穆达文,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39
司法鉴定实践中,活体损伤鉴定是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其涉及广,跨越科目多,需要法医鉴定人不断学习和探索,本文作者在多年实践工作基础上,对法医学中活体损伤鉴定涉及的五大类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讨论,在此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确认有无损伤
一般损伤的发生都会受到物理性或化学性物质的作用。如头部受到棍棒打击岀现头皮血肿或头皮挫裂创;眼眶部被拳击后出现眼睑皮下出血;面部黑褐色流柱状烧伤等。鉴定即根据这些损伤所见认定机体的头部、眼部和面部受到损伤。
对于局部损伤不明显或无伤痕的情况,鉴定有无损伤有一定难度。如某甲申诉腹部被某乙用拳击伤。伤后腹痛和镜下血尿,医生诊断为肾挫伤。检查时腹部皮肤无伤痕,是否存在肾挫伤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确有肾挫伤,因为腹部皮肤、腹肌有弹性,使得皮肤的损伤不明显,伤后多次尿化验均为血尿,2周后尿化验正常,肾B超检查肾体积增大,回声不均匀,2周后复查均恢复正常。这种有相关的阳性体征和检查结果符合肾挫伤的诊断。因此,本例虽然体表局部的损伤不明显,肾挫伤的诊断成立;反之,体表无伤痕,第2次尿化验正常,肾B超检查及复查均无异常。此时,肾挫伤及腹部损伤的诊断均难成立。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定要进行复查,通过动态观察帮助分析判定。
二、损伤类型的判断
通常判定损伤类型是以损伤的形态特征为依据。首先要区别是生物性、化学性损伤,还是物理性损伤。一般在活体检查中,较为多见的仍是物理性损伤,且又以机械性损伤最常见。从理论上讲,不同的致伤物作用于人体造成损伤的形态是不同的,如挫伤、挫裂创、切创、砍创、刺创、枪弹创以及电流伤和化学烧伤等。法医鉴定人对以上损伤经过检验做出认定并不困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经常见到的是瘢痕,而非原始损伤。原始损伤往往是通过病历的记载来分析,由于临床医生重点在治疗,对损伤的记载往往不够详细或欠准确,如将挫裂创诊断为砍创,并进行清创缝合。因此,在鉴定时根据瘢痕的形态难以确切判定原始损伤。但对推定损伤的类型,如钝器伤还是锐器伤是能够做到的。若能采取到创(伤)周或创内异物,并进行检验,对判定损伤类型有很大的帮助。
三、推定致伤物
推定致伤物在鉴定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在多数案件中致伤物是清楚的,但是有不少案例,如两人斗殴各执一词又无旁证;或双方均有多人参加斗殴,对打斗过程叙述不一,证人证词又互相矛盾的案件并不少见。因此,致伤物的推定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来分析。主要根据伤或创的形状、表皮是否剥脱、创缘是否整齐、创口的长度与创腔深度的关系、是否存在组织间桥、创腔内有无异物等来区别是钝器、锐器或火器损伤。至于有的案例要求判定此损伤是否由此凶器所致,往往是困难的,只有在致伤物本身具有个别特征,并在损伤部位遗留特殊的造形,可和可疑的凶器比对,有时可以认定。
在推定致伤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同一致伤物因打击面的不同,可形成不同形状的损伤。如棍棒类物体打击头部可形成长椭圆形头皮血肿或条状头皮挫裂创;如棍棒末端打击头部,可形成弧形头皮挫裂创;若打击背腰部、大腿处,则形成条状皮下出血。又如以砖的平面打击头部,可形成星芒状头皮挫裂创;如以边角打击,则可形成成角的挫裂创。
2.不同的致伤物有时可形成相似的损伤。如砖头、斧背、锤底面打击均可形成具有成角的挫裂创,此时只能反映出致伤物具有边角和面的特点。
3.小的锐器可形成大的创,大的锐器也可形成小的创。通常小的锐器,如水果刀形成较小的切割创或刺切创,但是在斗殴时由于体位的移动,水果刀可形成长而深的切创或刺切创。以致误认为是较大的刀(如菜刀)和匕首所致;同样,较大的刀具在砍時因体位移动,而形成小的切创。因此,不能单纯以创的长度和大小来判定致伤物的大小。
4.以瘢痕形状推定致伤物时存在其局限性。在鉴定工作中,办案人常常要求通过鉴定被害人身上的伤痕推定致伤物。不同致伤物通常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伤愈后遗留不同形状的瘢痕,这样有助于推定致伤物,但是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困难。如头皮有一长6cm、宽0.3cm条状瘢痕,瘢痕两侧缘较平整,两端均较锐利,此瘢痕是锐器所致的切创还是钝器所致的头皮挫裂创,不易区分。进一步肉眼和放大镜观察瘢痕内残留头发生长分布的情况,发现有不同的表现:一种是瘢痕内头发的分布是弥散无序的;另一种头发在瘢痕中线的两侧生长,而中线处无头发。因此,前者符合头皮挫裂创为钝器所致,后者符合锐器所致的切创。
由于损伤在形成瘢痕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组织缺损的程度、感染,尤其是医疗措施等改变其瘢痕的形状。如头部挫裂创,创缘不整,组织挫灭严重,医生在清创缝合时将挫灭坏死的组织切除后缝合,愈合形成了线状瘢痕;或锐器所致的切、砍创因感染而形成不规整瘢痕,以致瘢痕不能反映出原有损伤的特点,而失去推定致伤物的条件。
5.必要时,可根据可疑致伤物上黏附的血迹、毛发、指纹等其他物证检验加以鉴定。
四、推定损伤时间
活体损伤因受致伤因素、损伤部位、损伤程度、个体素质和有无并发症等因素的影响,对损伤时间一般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根据临床医学的理论和经验还是可以进行推测的。笔者仅对如下三种损伤时间推定的方法进行列举。
关键词 活体损伤 法医学 检验鉴定
作者简介:穆达文,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39
司法鉴定实践中,活体损伤鉴定是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其涉及广,跨越科目多,需要法医鉴定人不断学习和探索,本文作者在多年实践工作基础上,对法医学中活体损伤鉴定涉及的五大类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讨论,在此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确认有无损伤
一般损伤的发生都会受到物理性或化学性物质的作用。如头部受到棍棒打击岀现头皮血肿或头皮挫裂创;眼眶部被拳击后出现眼睑皮下出血;面部黑褐色流柱状烧伤等。鉴定即根据这些损伤所见认定机体的头部、眼部和面部受到损伤。
对于局部损伤不明显或无伤痕的情况,鉴定有无损伤有一定难度。如某甲申诉腹部被某乙用拳击伤。伤后腹痛和镜下血尿,医生诊断为肾挫伤。检查时腹部皮肤无伤痕,是否存在肾挫伤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确有肾挫伤,因为腹部皮肤、腹肌有弹性,使得皮肤的损伤不明显,伤后多次尿化验均为血尿,2周后尿化验正常,肾B超检查肾体积增大,回声不均匀,2周后复查均恢复正常。这种有相关的阳性体征和检查结果符合肾挫伤的诊断。因此,本例虽然体表局部的损伤不明显,肾挫伤的诊断成立;反之,体表无伤痕,第2次尿化验正常,肾B超检查及复查均无异常。此时,肾挫伤及腹部损伤的诊断均难成立。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定要进行复查,通过动态观察帮助分析判定。
二、损伤类型的判断
通常判定损伤类型是以损伤的形态特征为依据。首先要区别是生物性、化学性损伤,还是物理性损伤。一般在活体检查中,较为多见的仍是物理性损伤,且又以机械性损伤最常见。从理论上讲,不同的致伤物作用于人体造成损伤的形态是不同的,如挫伤、挫裂创、切创、砍创、刺创、枪弹创以及电流伤和化学烧伤等。法医鉴定人对以上损伤经过检验做出认定并不困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经常见到的是瘢痕,而非原始损伤。原始损伤往往是通过病历的记载来分析,由于临床医生重点在治疗,对损伤的记载往往不够详细或欠准确,如将挫裂创诊断为砍创,并进行清创缝合。因此,在鉴定时根据瘢痕的形态难以确切判定原始损伤。但对推定损伤的类型,如钝器伤还是锐器伤是能够做到的。若能采取到创(伤)周或创内异物,并进行检验,对判定损伤类型有很大的帮助。
三、推定致伤物
推定致伤物在鉴定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在多数案件中致伤物是清楚的,但是有不少案例,如两人斗殴各执一词又无旁证;或双方均有多人参加斗殴,对打斗过程叙述不一,证人证词又互相矛盾的案件并不少见。因此,致伤物的推定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来分析。主要根据伤或创的形状、表皮是否剥脱、创缘是否整齐、创口的长度与创腔深度的关系、是否存在组织间桥、创腔内有无异物等来区别是钝器、锐器或火器损伤。至于有的案例要求判定此损伤是否由此凶器所致,往往是困难的,只有在致伤物本身具有个别特征,并在损伤部位遗留特殊的造形,可和可疑的凶器比对,有时可以认定。
在推定致伤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同一致伤物因打击面的不同,可形成不同形状的损伤。如棍棒类物体打击头部可形成长椭圆形头皮血肿或条状头皮挫裂创;如棍棒末端打击头部,可形成弧形头皮挫裂创;若打击背腰部、大腿处,则形成条状皮下出血。又如以砖的平面打击头部,可形成星芒状头皮挫裂创;如以边角打击,则可形成成角的挫裂创。
2.不同的致伤物有时可形成相似的损伤。如砖头、斧背、锤底面打击均可形成具有成角的挫裂创,此时只能反映出致伤物具有边角和面的特点。
3.小的锐器可形成大的创,大的锐器也可形成小的创。通常小的锐器,如水果刀形成较小的切割创或刺切创,但是在斗殴时由于体位的移动,水果刀可形成长而深的切创或刺切创。以致误认为是较大的刀(如菜刀)和匕首所致;同样,较大的刀具在砍時因体位移动,而形成小的切创。因此,不能单纯以创的长度和大小来判定致伤物的大小。
4.以瘢痕形状推定致伤物时存在其局限性。在鉴定工作中,办案人常常要求通过鉴定被害人身上的伤痕推定致伤物。不同致伤物通常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伤愈后遗留不同形状的瘢痕,这样有助于推定致伤物,但是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困难。如头皮有一长6cm、宽0.3cm条状瘢痕,瘢痕两侧缘较平整,两端均较锐利,此瘢痕是锐器所致的切创还是钝器所致的头皮挫裂创,不易区分。进一步肉眼和放大镜观察瘢痕内残留头发生长分布的情况,发现有不同的表现:一种是瘢痕内头发的分布是弥散无序的;另一种头发在瘢痕中线的两侧生长,而中线处无头发。因此,前者符合头皮挫裂创为钝器所致,后者符合锐器所致的切创。
由于损伤在形成瘢痕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组织缺损的程度、感染,尤其是医疗措施等改变其瘢痕的形状。如头部挫裂创,创缘不整,组织挫灭严重,医生在清创缝合时将挫灭坏死的组织切除后缝合,愈合形成了线状瘢痕;或锐器所致的切、砍创因感染而形成不规整瘢痕,以致瘢痕不能反映出原有损伤的特点,而失去推定致伤物的条件。
5.必要时,可根据可疑致伤物上黏附的血迹、毛发、指纹等其他物证检验加以鉴定。
四、推定损伤时间
活体损伤因受致伤因素、损伤部位、损伤程度、个体素质和有无并发症等因素的影响,对损伤时间一般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根据临床医学的理论和经验还是可以进行推测的。笔者仅对如下三种损伤时间推定的方法进行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