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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娟(化名)等25人原系某电子总厂下属的大集体企业——南昌某电子机械厂(该厂199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职工,自1990年起陆续被总厂调入总厂的各车间工作。1998年林娟等25人与总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厂方未与林娟等25人续签劳动合同,但林娟等25人仍按厂方要求继续在车间工作,劳动关系依然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