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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增长,相伴产生的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冲突加剧,其影响了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因此,要准确把握维护群众权益的新内容,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关 键 词:群众权益;民生民权;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3-0056-04
收稿日期:2011-12-23
作者简介:卿红(1970—),女,湖南隆回人,中共株洲市委党校副教授,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目前,我国正处于重大的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导致社会利益不断分化,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社会阶层间的利益差距不断扩大,利益主体及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步觉醒,利益观念不断增强,都想在利益格局调整中维护并促进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民众维权机制不够健全,使得因企业改制、农村征地及城市拆迁等引发的矛盾冲突加剧,群体性事件频发。加剧的矛盾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九篇更是专章描述了“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要“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些论述对于进一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加快健全并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维护群众权益的新内容
群众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权利和利益的前提和基础都是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而群众权利和利益也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政治权利和利益,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利益。从利益上讲,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在现阶段,我们强调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强调的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1]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一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首先,人民群众只有了解政府政务运作的信息,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从而减少可能因怀疑、误会而产生的与政府的矛盾、冲突;即使在矛盾和冲突产生后,也易于沟通、协调和解决。其次,人民群众获取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收集的社会信息,可以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被侵权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在侵权事件、矛盾和冲突发生后,有了信息公开,有了知情的渠道和途径,相应问题才有获得较为公正和有效解决的可能。二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首先,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其次,人民群众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三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所谓“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2]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话语权,才能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不同思想、不同主张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权、话语权,才能相互了解、相互协调、相互妥协,各种利益冲突才能化解。四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监督是保障公权力合法与正当行使的必要条件,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膨胀、腐败和被滥用。监督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实现自我纠错、自我调节,以保障立法者、决策者、执法者主客观一致,法律、政策与国情、社情、民情适应,从而实现社会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条件。
(二)社会经济权利和利益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益,是指公民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条件,是与改善与提高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密切有关的重要权利。一是必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取得合理报酬权。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当前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就业压力相当大。这就要求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二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征用即使目的或出发点是正当的,它也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如果不对这种损害给予补偿,行政征用就不具有完全的正当性。行政征用的完全正当性还需要对财产损害的相当性补偿予以支持。三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权益之一。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当前尤其要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重点,大力发展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四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保证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五是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受救助权。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必须在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要加快完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
(三)文化权利和利益
公民文化权利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创造成果受保护的权利,五是进行文化选择的自由权利。[3]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是平等的,它们在公民权利结构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状况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作为公共行政部门,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积极推动文化的发展,如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等。但政府最基本的法定职责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共资源,创造各种条件去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同时,政府作为其中的责任主体,必须把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正确认识维护群众权益的新高度
(一)维护群众权益是实现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建立之初就把中国人民的解放和中华民族的富强作为自己的宗旨;改革开放以来,党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首要的问题去看待、去解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价值取向。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我们党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是共产党人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人民群众看我们党,不仅要看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而且要看他们身边的党员干部是否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是否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揭示了做好群众工作的核心:维护群众权益。我们党多年的执政实践证明,只有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才能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奋斗,取得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胜利。也只有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推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协调发展。
(二)维护群众权益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现实需要
权益问题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原因。权益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是行为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创造和享用外界对象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殊社会关系。唯物史观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追求权益既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又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看到,在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利益矛盾日趋复杂。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在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权益矛盾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涌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由于竞争条件不公平、公共产品不充足、社会管理不到位、有的干部作风不端正等因素,导致贫富差距悬殊、区域发展失调、城乡差别拉大、行业收入失衡、劳资关系失和、医患关系紧张、就业压力增大、干群矛盾突出等。这一切,归根结底在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尊重、充分实现和有效维护,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必须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加以解决。唯有如此,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民团结,促进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发展。[4]
(三)维护群众权益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
着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消极腐败的危害是我们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要战略任务。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面对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的新形势,有的干部宗旨错位,群众观念淡薄,无视百姓疾苦,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冷暖不闻不问;有的干部脱离实际,乱铺摊子,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有的干部理想丧失、信念动摇,精神颓废、意志消沉,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上败下阵来等。这些消极腐败现象虽然只发生在少数干部身上,但它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势必危及党的生存与执政地位。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才能把握发展的航向,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才能使党和国家的事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三、努力构建维护群众权益的新机制
维护群众权益是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的科学机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机制建设为龙头,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着力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同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创新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探求和完善从根本上清除侵害群众权益现象的长久之计。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
群众权益在本质上是利益问题,因此,必须发挥党和政府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主导作用,要引导社会利益主体培育正确的价值取向, 合理定位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利益协调环境。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约束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同时强化调控功能,特别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以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实现分配公平,为社会组织、成员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社会保障。要加强制度建设,一方面,加强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制度约束,引导人们合法获取正当利益,防止通过非法途径谋取利益;另一方面,强化审计问责职能,堵塞国家资产可能出现的流失受损等漏洞,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基本利益,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5]
(二)构建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要有新举措,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充分考虑诉求表达机制的快速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将传统表达手段和现代表达手段相结合。一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所辖地区领导干部带领工作人员分片联系群众责任制,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密切关注群众的思想动向,掌握第一手材料,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从而实现变群众上访反映问题为领导干部主动下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政府信访部门可以考虑派遣独立巡视员定期到各社区巡察,接受群众来访,减少群众集体上访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二是坚持和改进传统的信访制度。不断探索适应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网络问政、官方博客等形式,学会在网上与群众沟通,善于利用网络了解民情民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可考虑开通信访局门户网站,设立“信访信箱”,政府行政长官可以考虑设“市长邮箱”和“区长邮箱”等,让群众不出家门就能反映诉求。[6]三是改革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即将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上访率”更改为问题的“解决率”。这有利于扭转地方政府消极应对弱势群体上访事件的局面,使上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三)构建健全有力的矛盾调处机制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凸显期,各方面的矛盾积累较多,因此,应建立健全利益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与冲突预警机制。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及时收集掌握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社会利益矛盾的苗头和发展动向;正确分析和掌握社会利益矛盾的动态及趋势,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要高度重视并采用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化解已经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构建利益各方协商对话的平台,通过对话协商达成共识,理性地解决利益矛盾;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根据矛盾实际,采用适宜的调解方式;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直接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和化解利益矛盾方面的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解决处理,决不能贻误时机,激化矛盾。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只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慎重、妥善处置,才能稳定群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构建有效管用的权益保障机制
保障广大群众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参与、管理、监督等权益不受侵犯;使他们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一是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国家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加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建设,不断为群众维权和矛盾化解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司法机关要禀法裁决和审判。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只有司法公正,才有裁决公正,才能解决和平息社会纷争,司法的公正是实现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最根本的保障。司法机关应该以快捷的审判消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利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诉讼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有效解决和疏导我国独具特色的信访问题,使其充分发挥在维护群众权益中的作用。[7]三是必须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注重政策的科学性与配套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扩大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对低收入群体的失业、医疗和养老以及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 农民工社会保障等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与必要补偿,由此促进利益均衡,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
【参考文献】
[1]青连斌.维护群众权益必须形成合力[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6/14871737.html.
[2]姜明安.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EB/OL].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5674.
[3]王京生.创造一种高尚的城市文明样式[N].深圳商报,2009-11-30.
[4]徐晨光,黄象品.维护群众权益是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N].人民日报,2011-11-30.
[5]高建生.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J].党建研究,2010,(08).
[6]钟瑞栋,张云翔.加强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的研究——以厦门市信访工作的调研为例[J].知识经济,2011,(06).
[7]马瑞.信访制度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0,(04).
(责任编辑:牟春野)
On the Paths of Mechanism′s Innovation of Safeguarding People's Rights
Qing Hong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people's material and cultural needs growing,accompanied by the various interests of the intensification of the conflict affected people in normal production and life,and undermine social stability.To accurately grasp the new content to maintain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to strengthen and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ership to safeguard people's rights to form a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interest,expression mechanism,conflict mediation mechanisms and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and earnest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asses,and promote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people's rights;people's livelihood and civil rights;mechanism construction
关 键 词:群众权益;民生民权;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3-0056-04
收稿日期:2011-12-23
作者简介:卿红(1970—),女,湖南隆回人,中共株洲市委党校副教授,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目前,我国正处于重大的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导致社会利益不断分化,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社会阶层间的利益差距不断扩大,利益主体及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步觉醒,利益观念不断增强,都想在利益格局调整中维护并促进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民众维权机制不够健全,使得因企业改制、农村征地及城市拆迁等引发的矛盾冲突加剧,群体性事件频发。加剧的矛盾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九篇更是专章描述了“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要“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些论述对于进一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加快健全并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维护群众权益的新内容
群众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权利和利益的前提和基础都是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而群众权利和利益也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政治权利和利益,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利益。从利益上讲,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在现阶段,我们强调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强调的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1]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一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首先,人民群众只有了解政府政务运作的信息,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从而减少可能因怀疑、误会而产生的与政府的矛盾、冲突;即使在矛盾和冲突产生后,也易于沟通、协调和解决。其次,人民群众获取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收集的社会信息,可以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被侵权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在侵权事件、矛盾和冲突发生后,有了信息公开,有了知情的渠道和途径,相应问题才有获得较为公正和有效解决的可能。二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首先,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其次,人民群众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三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所谓“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2]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话语权,才能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不同思想、不同主张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权、话语权,才能相互了解、相互协调、相互妥协,各种利益冲突才能化解。四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监督是保障公权力合法与正当行使的必要条件,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膨胀、腐败和被滥用。监督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实现自我纠错、自我调节,以保障立法者、决策者、执法者主客观一致,法律、政策与国情、社情、民情适应,从而实现社会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条件。
(二)社会经济权利和利益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益,是指公民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条件,是与改善与提高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密切有关的重要权利。一是必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取得合理报酬权。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当前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就业压力相当大。这就要求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二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征用即使目的或出发点是正当的,它也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如果不对这种损害给予补偿,行政征用就不具有完全的正当性。行政征用的完全正当性还需要对财产损害的相当性补偿予以支持。三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权益之一。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当前尤其要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重点,大力发展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四是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保证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五是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受救助权。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必须在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要加快完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
(三)文化权利和利益
公民文化权利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文化创造成果受保护的权利,五是进行文化选择的自由权利。[3]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是平等的,它们在公民权利结构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状况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作为公共行政部门,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积极推动文化的发展,如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等。但政府最基本的法定职责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共资源,创造各种条件去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同时,政府作为其中的责任主体,必须把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正确认识维护群众权益的新高度
(一)维护群众权益是实现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建立之初就把中国人民的解放和中华民族的富强作为自己的宗旨;改革开放以来,党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首要的问题去看待、去解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价值取向。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我们党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是共产党人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人民群众看我们党,不仅要看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而且要看他们身边的党员干部是否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是否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揭示了做好群众工作的核心:维护群众权益。我们党多年的执政实践证明,只有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才能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奋斗,取得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胜利。也只有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推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协调发展。
(二)维护群众权益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现实需要
权益问题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原因。权益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是行为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创造和享用外界对象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殊社会关系。唯物史观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追求权益既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又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看到,在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利益矛盾日趋复杂。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在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权益矛盾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涌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由于竞争条件不公平、公共产品不充足、社会管理不到位、有的干部作风不端正等因素,导致贫富差距悬殊、区域发展失调、城乡差别拉大、行业收入失衡、劳资关系失和、医患关系紧张、就业压力增大、干群矛盾突出等。这一切,归根结底在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尊重、充分实现和有效维护,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必须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加以解决。唯有如此,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民团结,促进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发展。[4]
(三)维护群众权益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
着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消极腐败的危害是我们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要战略任务。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面对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的新形势,有的干部宗旨错位,群众观念淡薄,无视百姓疾苦,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冷暖不闻不问;有的干部脱离实际,乱铺摊子,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有的干部理想丧失、信念动摇,精神颓废、意志消沉,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上败下阵来等。这些消极腐败现象虽然只发生在少数干部身上,但它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势必危及党的生存与执政地位。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才能把握发展的航向,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才能使党和国家的事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三、努力构建维护群众权益的新机制
维护群众权益是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的科学机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机制建设为龙头,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着力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同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创新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探求和完善从根本上清除侵害群众权益现象的长久之计。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
群众权益在本质上是利益问题,因此,必须发挥党和政府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主导作用,要引导社会利益主体培育正确的价值取向, 合理定位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利益协调环境。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约束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同时强化调控功能,特别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以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实现分配公平,为社会组织、成员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社会保障。要加强制度建设,一方面,加强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制度约束,引导人们合法获取正当利益,防止通过非法途径谋取利益;另一方面,强化审计问责职能,堵塞国家资产可能出现的流失受损等漏洞,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基本利益,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5]
(二)构建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要有新举措,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充分考虑诉求表达机制的快速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将传统表达手段和现代表达手段相结合。一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所辖地区领导干部带领工作人员分片联系群众责任制,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密切关注群众的思想动向,掌握第一手材料,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从而实现变群众上访反映问题为领导干部主动下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政府信访部门可以考虑派遣独立巡视员定期到各社区巡察,接受群众来访,减少群众集体上访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二是坚持和改进传统的信访制度。不断探索适应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网络问政、官方博客等形式,学会在网上与群众沟通,善于利用网络了解民情民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可考虑开通信访局门户网站,设立“信访信箱”,政府行政长官可以考虑设“市长邮箱”和“区长邮箱”等,让群众不出家门就能反映诉求。[6]三是改革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即将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上访率”更改为问题的“解决率”。这有利于扭转地方政府消极应对弱势群体上访事件的局面,使上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三)构建健全有力的矛盾调处机制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凸显期,各方面的矛盾积累较多,因此,应建立健全利益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与冲突预警机制。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及时收集掌握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社会利益矛盾的苗头和发展动向;正确分析和掌握社会利益矛盾的动态及趋势,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要高度重视并采用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化解已经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构建利益各方协商对话的平台,通过对话协商达成共识,理性地解决利益矛盾;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根据矛盾实际,采用适宜的调解方式;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直接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和化解利益矛盾方面的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解决处理,决不能贻误时机,激化矛盾。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只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慎重、妥善处置,才能稳定群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构建有效管用的权益保障机制
保障广大群众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参与、管理、监督等权益不受侵犯;使他们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一是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国家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加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建设,不断为群众维权和矛盾化解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司法机关要禀法裁决和审判。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只有司法公正,才有裁决公正,才能解决和平息社会纷争,司法的公正是实现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最根本的保障。司法机关应该以快捷的审判消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利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诉讼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有效解决和疏导我国独具特色的信访问题,使其充分发挥在维护群众权益中的作用。[7]三是必须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注重政策的科学性与配套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扩大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对低收入群体的失业、医疗和养老以及失地农民的合理补偿、 农民工社会保障等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与必要补偿,由此促进利益均衡,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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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春野)
On the Paths of Mechanism′s Innovation of Safeguarding People's Rights
Qing Hong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people's material and cultural needs growing,accompanied by the various interests of the intensification of the conflict affected people in normal production and life,and undermine social stability.To accurately grasp the new content to maintain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to strengthen and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ership to safeguard people's rights to form a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interest,expression mechanism,conflict mediation mechanisms and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and earnest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asses,and promote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people's rights;people's livelihood and civil rights;mechanism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