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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操作的标志,是经过近十年间,几次审议,反复研究,数次修改而后的产物。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形势的深刻变化,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暴露出很多问题,文章针对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招投标评法;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市场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 (2010)13-0190-03
自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行,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制,使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发生了质的变化,建筑产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招标投标法》就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外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本文将把重点放在如何解决目前招投标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上。现阶段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一、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一)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分包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由该法调整。但在具体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调整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一般是工程的整体招标,也就是俗称的“总包招标”。由于已经进行了一次招标,总包的中标人往往对分包工程进行直接发包。由于《招标投标法》中对此种行为没有具体规定,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总包招标结束的分包招标也不再进行管理,造成分包招标失控的局面。
2.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而目前的政策都不能确实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3.陪标现象。由于现今招投标都是以公开招标为主,一些部门滥用权利,透露名单给其它投标人,或一个投标人以多家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竞标,致使投标人有机可乘,进行相互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买标或直接进行围标,从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是否满足招标条件的问题。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领到招标文件之后,招标人要提供相应的地质报告及其它一切工程相关文件,并组织勘察现场,但实际上,很多项目都没有在所有手续齐全后开始招标,都是一边招标一边办理政府的相关手续,导致勘察现场都只是形式,没有起到具体作用。
5.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组成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及业主代表组成。问题是,有些业主对建筑一知半解,有些甚至是外行,因此他们的投票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经济专家往往是由熟悉工程造价、商务合同、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士担任,大多数情况下经济专家对技术的评判仅停留在概念、总体印象上,因此经济专家所打的技术分与技术专家所打的经济分,其产生的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可想而知。
6.专家评标时间不足的问题。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6个,而对于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据作者调查,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7.现行评标方法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无论综合评标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都无一例外地包含了“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的规定,其本意在于遏制恶意压价竞标行为,但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究竟工程项目的成本应该为多少很难界定。
招投标实务中,综合评标法评定报价合理与否的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以定额为准,将报价与评标前事先准备好的标底价格进行比较;二是以平均报价为准,与各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再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后的价格(或去掉最高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相比较,凡低于标底价格或者各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后的价格者作废标处理。用最低投标价法评定报价合理与否,往往以专家意见为准。专家认为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者也作废标处理。笔者认为以上几种确定是否低于成本价 (或合理报价)的方法不尽合理。
首先,定额计价属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确立了市场定价的地位,故以定额确定工程成本价有悖市场竞价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投资的节约,也从根本上违背招投标原则。其次,以平均报价确定成本价容易使合理低价标被废除,如投标单位采用串标、围标等手段哄抬标价,反而会导致合理低价远低于均值标底而被废除。另外,以专家意见确定是否低于成本价的主观随意性大,由于专家本身技术水平有限及职业道德等原因,很可能使最优合理低价标被废除。
由此可见,评标方法中关于“成本价”的标定不利于市场竞争,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综合评标法中的评分标准、评分方法及打分高低都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其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可想而知。
(二)由于招投标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而导致的直接后果
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社会潜规则造成的。由于项目审批部门的权限有分工,大部分私营业主及房地产商为规避招标,将大的项目拆分为几个甚至十几个项目,利用各种渠道,将工程直接发包。少数业主与投标人串通,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施工企业出卖资质,允许他人挂靠参与招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等等。有的边远地区甚至还存在建筑管理、招标监管、工程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四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情况。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职责交叉,岗位不明,由此导致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只注重收费而实际却无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工程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一系列的恶劣影响。
1.规范化、标准化的市场统一规则难以建立。
2.建筑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综合实力将受到影响。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偏面追求产值、稳定队伍、不重产出的现象在国企和集体企业中仍较普通。不计成本的“血本大比拼”是承揽工程的主要手段,造成了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结果,拼掉的是建筑业的“元气”,将影响整个行业的总体水平的提高和健康发展,损害同国外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3.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廉政建设将会受到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应该是公平、公正、等价的,企业的行为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任何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惩罚。工程建设的历史表明: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工程造价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任意压低造价或工期,都可能给工程造成不必要的事故隐患。投标企业低价中标后,为避免亏损,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1)工程质量下降。通过偷工减料来减少损失,给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2)安全生产侥幸心理增加。通过减少安全设施的投入和缩减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费用支出来节省开支,给施工安全带来了后患;(3)腐败现象滋生。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通过施工中的签证或修改设计等方式来补偿损失;(4)造成工期延误。软缠硬磨拖延工期,使项目不能如期投产,迫使建设单位增加造价。
二、对完善现行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浅见
结合大量的实践情况,要使《招标投标法》真正发挥最大的实效性,解决目前招投标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应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2.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3.对评委会成员组成的解决方法。按照国家招标法规
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作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相同专业水平。为此,要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一是统一专家的专业划分和专业配置,以满足工程评标的需要;二是完善专家的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和进场程序;三是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四是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五是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4.专家评标时间不足的解决方法。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应规定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庸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单位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投标单位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5.现行评标方法不足的解决方法。首先,在我国传统的概预算定额和国家建设部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应紧密结合建设领域最新技术动态,提倡有条件的施工企业编制本企业的内控人工、机械、材料消耗定额,结合市场价格可基本确定个别成本,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可参照企业的方法编制较为准确的标底,例如可参照市场的比较法或收集企业的第一手资料等都可较为准确地测算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成本。为此,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为评标专家确定“合理低价标”提供参,考积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依据市场规律,企业合理报价,公平竞争,为实行最低价法评标打下基础。其次,本着“统一量,竞争费”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国际上通行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这样既有利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遏止腐败。发达国家的实践和我国一些民营企业的先例业绩已证明:最低价评标只要坚持最佳资源配置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工程质量是可以保证的。
6.坚持工程招标投标与造价管理相协调的原则。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项目法人为了选择实力强、信誉好、能协助其圆满完成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从而达到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合理确定或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通过制定《定额》为建设单位科学合理计划人、财、物的投入和预期投资效益提供依据。实践证明:工程造价是项目建设的依据和核心,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具体手段和方法。招投标应以工程造价为依据、为指导,工程造价是否科学合理、管理工作是否有效到位,直接影响着招投标工作的成败。同时,招投标对造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可促使工程造价更趋合理、科学和完善。因此,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应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结语
招标投标法的实质,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尹国顺.关于工程投标报价评审方法的探讨[J].中外建筑,2003.
[2]杨小俊.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的成本分析与风险防范[J].建筑,2004.
[3]万俊,邓蓉晖.工程施工招标中业主风险的分析与防范[J].建筑经济,2001.
[4]王华.对工程量清单和无标底招标的一点思考[J].建筑经济,2003.
[5]陈国龙,顾红春,张友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无标底招标研究[J].建筑大学学报,2004.
[6]张宇,赵永涛,丁朝燕.工程量清单招标中业主的风险防范[J].建筑经济,2004.
[7]李峰.无标底招标及其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J].当代经济,2002.
[8]唐伟明.浅谈无标底中标与合理低价中标[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3.
[9]邱会旺.试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无标底招标[J].江西:江西水利科技,2004.
[10]李安山,陆彦.工程项目无标底招标的对策[J].水利建设与管理,2004.
[11]伏国龙.关于无标底招标实践与操作方法的探讨[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4.
[12]齐宝库,姜海波,黄昌铁.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评标方法的探讨[J].建筑与预算,2001.
作者简介:孙伟 (1980-),男,江苏南京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项目管理公司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项目管理(交通、工民建等)。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招投标评法;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市场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 (2010)13-0190-03
自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行,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制,使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发生了质的变化,建筑产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招标投标法》就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外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本文将把重点放在如何解决目前招投标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上。现阶段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一、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一)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分包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由该法调整。但在具体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调整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一般是工程的整体招标,也就是俗称的“总包招标”。由于已经进行了一次招标,总包的中标人往往对分包工程进行直接发包。由于《招标投标法》中对此种行为没有具体规定,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总包招标结束的分包招标也不再进行管理,造成分包招标失控的局面。
2.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而目前的政策都不能确实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3.陪标现象。由于现今招投标都是以公开招标为主,一些部门滥用权利,透露名单给其它投标人,或一个投标人以多家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竞标,致使投标人有机可乘,进行相互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买标或直接进行围标,从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是否满足招标条件的问题。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领到招标文件之后,招标人要提供相应的地质报告及其它一切工程相关文件,并组织勘察现场,但实际上,很多项目都没有在所有手续齐全后开始招标,都是一边招标一边办理政府的相关手续,导致勘察现场都只是形式,没有起到具体作用。
5.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组成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及业主代表组成。问题是,有些业主对建筑一知半解,有些甚至是外行,因此他们的投票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经济专家往往是由熟悉工程造价、商务合同、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士担任,大多数情况下经济专家对技术的评判仅停留在概念、总体印象上,因此经济专家所打的技术分与技术专家所打的经济分,其产生的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可想而知。
6.专家评标时间不足的问题。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6个,而对于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据作者调查,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7.现行评标方法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无论综合评标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都无一例外地包含了“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的规定,其本意在于遏制恶意压价竞标行为,但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究竟工程项目的成本应该为多少很难界定。
招投标实务中,综合评标法评定报价合理与否的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以定额为准,将报价与评标前事先准备好的标底价格进行比较;二是以平均报价为准,与各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再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后的价格(或去掉最高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相比较,凡低于标底价格或者各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后的价格者作废标处理。用最低投标价法评定报价合理与否,往往以专家意见为准。专家认为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者也作废标处理。笔者认为以上几种确定是否低于成本价 (或合理报价)的方法不尽合理。
首先,定额计价属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确立了市场定价的地位,故以定额确定工程成本价有悖市场竞价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投资的节约,也从根本上违背招投标原则。其次,以平均报价确定成本价容易使合理低价标被废除,如投标单位采用串标、围标等手段哄抬标价,反而会导致合理低价远低于均值标底而被废除。另外,以专家意见确定是否低于成本价的主观随意性大,由于专家本身技术水平有限及职业道德等原因,很可能使最优合理低价标被废除。
由此可见,评标方法中关于“成本价”的标定不利于市场竞争,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综合评标法中的评分标准、评分方法及打分高低都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其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可想而知。
(二)由于招投标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而导致的直接后果
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社会潜规则造成的。由于项目审批部门的权限有分工,大部分私营业主及房地产商为规避招标,将大的项目拆分为几个甚至十几个项目,利用各种渠道,将工程直接发包。少数业主与投标人串通,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施工企业出卖资质,允许他人挂靠参与招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等等。有的边远地区甚至还存在建筑管理、招标监管、工程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四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情况。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职责交叉,岗位不明,由此导致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只注重收费而实际却无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工程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一系列的恶劣影响。
1.规范化、标准化的市场统一规则难以建立。
2.建筑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综合实力将受到影响。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偏面追求产值、稳定队伍、不重产出的现象在国企和集体企业中仍较普通。不计成本的“血本大比拼”是承揽工程的主要手段,造成了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结果,拼掉的是建筑业的“元气”,将影响整个行业的总体水平的提高和健康发展,损害同国外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3.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廉政建设将会受到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应该是公平、公正、等价的,企业的行为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任何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惩罚。工程建设的历史表明: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工程造价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任意压低造价或工期,都可能给工程造成不必要的事故隐患。投标企业低价中标后,为避免亏损,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1)工程质量下降。通过偷工减料来减少损失,给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2)安全生产侥幸心理增加。通过减少安全设施的投入和缩减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费用支出来节省开支,给施工安全带来了后患;(3)腐败现象滋生。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通过施工中的签证或修改设计等方式来补偿损失;(4)造成工期延误。软缠硬磨拖延工期,使项目不能如期投产,迫使建设单位增加造价。
二、对完善现行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浅见
结合大量的实践情况,要使《招标投标法》真正发挥最大的实效性,解决目前招投标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应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2.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3.对评委会成员组成的解决方法。按照国家招标法规
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作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相同专业水平。为此,要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一是统一专家的专业划分和专业配置,以满足工程评标的需要;二是完善专家的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和进场程序;三是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四是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五是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4.专家评标时间不足的解决方法。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应规定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庸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单位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投标单位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5.现行评标方法不足的解决方法。首先,在我国传统的概预算定额和国家建设部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应紧密结合建设领域最新技术动态,提倡有条件的施工企业编制本企业的内控人工、机械、材料消耗定额,结合市场价格可基本确定个别成本,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可参照企业的方法编制较为准确的标底,例如可参照市场的比较法或收集企业的第一手资料等都可较为准确地测算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成本。为此,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为评标专家确定“合理低价标”提供参,考积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依据市场规律,企业合理报价,公平竞争,为实行最低价法评标打下基础。其次,本着“统一量,竞争费”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国际上通行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这样既有利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遏止腐败。发达国家的实践和我国一些民营企业的先例业绩已证明:最低价评标只要坚持最佳资源配置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工程质量是可以保证的。
6.坚持工程招标投标与造价管理相协调的原则。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项目法人为了选择实力强、信誉好、能协助其圆满完成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从而达到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合理确定或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通过制定《定额》为建设单位科学合理计划人、财、物的投入和预期投资效益提供依据。实践证明:工程造价是项目建设的依据和核心,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具体手段和方法。招投标应以工程造价为依据、为指导,工程造价是否科学合理、管理工作是否有效到位,直接影响着招投标工作的成败。同时,招投标对造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可促使工程造价更趋合理、科学和完善。因此,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应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结语
招标投标法的实质,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尹国顺.关于工程投标报价评审方法的探讨[J].中外建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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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伟 (1980-),男,江苏南京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项目管理公司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项目管理(交通、工民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