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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
:
法学研究
【发表日期】
:
2004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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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教授关于案件事实与证据问题的长文《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以下简称“王文”),运用哲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研究方法,试图在诉讼程序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可操作性标准”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在我看来,该文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这样的作用:首先,推动证据学研究的理性化发展。
裁判者运用法律规范解决某一个案时,其任务不仅仅是给出一个裁决,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对这一裁决作出正当性说明。裁决的正当性来源于实体和程序的互动作用,不可否认的是,最有效的莫过于作为裁决基础的事实认定是准确的。发现真实,使裁判者认定的案件事实同客观事实一致,实现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的目标,是诉讼制度存立的基础之一。
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学术界有着许多争议,尤其是客观真实观和法律真实观一直是近几年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在诉讼中应当确立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律真实观,对此,可以从几个方面认识: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解决的无非是两个问题:其一,在做出有罪裁判时,证据的总体证明力应该使法官对指控事实达到何种程度的确信或认识;其二,法官能够对事实达到何种程度的认识。前者属于价值评判的范围,并且是一种实体价值权衡;后者属于认识领域,不同的认识论基础可能会对这一问题形成不同的理解。难
王敏远先生在《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一文中从哲学和历史学的角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作了研究。该研究有助于我们跳出本体论的窠臼,从认识论的角度重新审视案件事实与证据问题;也有助于我们关注与证据法学相关的其他学科如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的最新进展,从而为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奠定具有普适性的基础。
法律真实论与客观真实论的学术争议,使法学研究长期忽视的认识论受到关注,各执一说的学者从认识论纷繁复杂的学说中寻找各自持以为论的依据,一时间不同的认识论观点纷纷在讨论中“出场亮相”,热闹非凡。人们由此深化了对于诉讼认识的理解,这无疑是这场争论的积极效果。但证据法学是如此贴近实践的学科,它的研究上的每一个进展,都不可避免地对司法实践产生显著的影响。
证明标准问题近来成为中国诉讼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其中王敏远教授对“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猛烈批判又将这种讨论推向了法学之外。笔者无意加入法学之外的抽象的、宏观的证明标准的讨论,倒是希望从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有利于提高裁判质量,有利于说服公众以便树立司法权威方面做点努力。
2004年11月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秘书处协办的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甘肃厅)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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