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三十年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变迁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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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三十年来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经历了两大变迁,一是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型改革。它从1978年企业基金制度开始启动,经过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的摸索,“利改税”收益分配雏形的形成,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到税利分流收益分配模式的最终确立,这一系列改革较好地解决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二是从1993年开始至今的、在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牵引下进行的制度变迁型的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这一改革确立了人力资本成为企业收益分配主体的地位,丰富了企业收益分配形式,使企业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深入。
  
  作者简介:
  湖南理工学院经管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
  
  1978年以前,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是和国家财政收支制度统一的,企业收益分配完全由国家统收统支,企业没有收益分配的自主权。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也先后进行了系列的改革,根据每次改革的特点和改革内容的完善程度,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启动(1978~1979年):企业基金制度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也开始启动。其标志是1978年开始、并在1979年作了一些改进的国营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基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企业对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劳动生产率、利润等年度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 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或3%不等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其目的是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企业基金制度是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开端,是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标志。
  与1978年以前的收益分配制度相比,企业基金制度主要体现在企业基金不需要上缴国家,再由国家统一调配,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使用,尽管要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才可提取企业基金,但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二、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摸索(1979~1983年):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
  
  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财权,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从1979年下半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国有企业改革。责任制的核心是国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是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
  1979年7月后,国务院连续颁布了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等5个文件。国家对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即“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和“超计划利润留成”等。
  企业根据产量、品种、质量、成本、利润等五项计划指标的完成程度,按规定的利润留成比例提取全部或大部分利润留成。企业的留成利润,按照核定的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盈亏包干制度③。
  与企业基金制度相比,利润留成制度下企业留成利润较多,而且企业留成既可用于职工福利与奖励,还可将一部分用于生产。从理论上来看,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对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的经济权力与经济责任、经济利益与经济效果更好地结合起来,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利润留成式的改革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企业的状况千差万别,利润留成基数难以确定,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也难以稳定,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企业在改革中获得财权和留成利润。
  
  三、企业收益分配制度雏形的初步形成(1983~1986年):“利改税”制度
  
  鉴于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的缺陷,为了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稳定下来,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国于1983年6月推行第一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内容包括: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按照实现利润和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并存的格局。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
  第一步利改税实施一年多后,因为价格不合理形成利润水平悬殊所带来的企业之间苦乐不均问题未能解决;税后利润分配办法仍较纷繁,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
  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办法,统一改征调节税;将原来的工商税分别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调节作用。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 “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留用利润要建立五项基金,即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对于亏损企业则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
  利改税制度将国有企业财政缴款中的上交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时,放弃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交方式,改为以税收法律形式调整并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这对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等,都有一定的意义。
  利改税制度基本形成了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雏形,为下一步企业收益分配改革奠定了基础。
  由于当时外部经济条件和配套改革不尽完备,加上利改税从指导思想到制度设计都存在一定问题,如没有区分国家的双重身份、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税前还贷口子越开越大、企业存在“苦乐不均”现象、国家与企业关系难以稳定等问题,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制度实施几年后,国有企业并未真正活起来,不少企业处境仍很困难。
  
  四、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逐步完善(1987~1990年):承包经营责任制
  
  为扭转“利改税”存在的“苦乐不均”问题,国家于1987年8月开始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两包一挂”,即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承包经营责任制分配利润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承包制通过契约形式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了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对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企业活力,都具有比较明显的激励效果。但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对利改税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局部的纠正,仍然没有触及到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在行为短期化、包盈不包亏等弊端相继出现;包税包利的做法,客观上也否定了利改税中对所得税的承认,使分配关系难以规范化,实行改制的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停滞不前。
  
  五、企业收益分配模式的最终确立(1991~1992年):税利分流制度改革
  
  利改税的理论观点尽管存在某些不妥之处,但以税收法律形式调整并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包税包利上交的做法,客观上也否定了利改税中对所得税的承认。之后,人们通过实践,比较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对国有企业纯收入的分配,既应同对其他经济形式一样依据政治权力征收所得税;又应依据资产权力,参与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构成税利分流理论。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积极搞活企业,促进企业经营机制和行为的合理化,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1991年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开始我国在一部分国营企业中实行 “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
  税利分流是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税后承包则是企业把上交所得税以后应交给国家的投资收益部分以承包方式确定下来;税后还贷则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在交纳所得税以后,用企业留用利润或其他自主运用的资金归还,改变了先前税前还贷、实际上由国家承担部分还贷负担的状况。
  税利分流制度,将上交国家利润中的所得税和利润分开,既是对利改税优点的继承,又是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由于各种经济成份相继出现,同时并存,这就要求在企业收益分配政策上规范统一。为此,1992年底财政部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收益分配关系规范,开始在“两则”的基础上进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也是以“两则”为基础制定企业收益分配政策,形成了目前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主要模式:按33%比例税率依法交纳所得税,税后收益分为两部分,即企业留存收益和向投资者分红,并规范和确定了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我国企业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较好地解决了企业与国家之间收益分配关系。国家以公共权力参与企业分配,以税收形式取得应得份额,同时又以出资人身份取得资本要素报酬;工资报酬与劳动贡献逐渐有了联系。
  上述这一系列的改革属于国家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型改革,并未触及深层次的产权问题,收益分配改革不可能深入,企业经营者还没有获得剩余收益的分配权。
  
  六、产权制度变革下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1993~2008年):
  
  在确立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后,1993年开始,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开始了在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牵引下的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
  1.产权制度变迁引导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变革
  早在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提出了企业应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规定了企业的14项自主权;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主题,为此进行了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试点,在这期间,大量的乡镇企业和小型国企也进行了民营化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试验。1996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开始了国有企业全面实质性的产权制度变革;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强调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此后,国有股“减持”、国企改制、股权置换、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等全面铺开,国企产权改革开始出现实质性突破。
  在产权制度改革的牵引下,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改革。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5年,经国务院同意又印发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并在全国100家国有企业进行试点。1997年8月,原劳动部在印发的《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力争到“九五”期末初步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同年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明确提出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国资委成立后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先后颁布了《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一批指导企业深化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
  这一阶段我国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深入,主要体现在: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由外部转向了内部;由国家强制执行转向了国家引导下企业自主制定分配制度,扩大了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分配制度由国有企业转向了各种所有制企业,且由原来国有企业的标杆作用转换成了私有化企业在分配改革中更为彻底和完善;允许企业探索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取消了国家统一的企业工资等级标准,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范围也从国有企业为主逐步转变为各类企业;调控内容从工资总额逐步转变为工资水平,调控方式从以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为主逐步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信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间接调控。初步形成了国家利益、企业职工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相互统一的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格局。
  2.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共同成为了企业收益分配主体
  从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到“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全面实施;从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到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积极试行技术入股,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办法,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从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到2006年财政部修改的《财务通则》明确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具体处理办法;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凸显出党和政府从初步主张劳动报酬与企业效益对称结合,升华到允许和实施劳动、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一起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从而打破了财务资本作为企业收益分配唯一主体的格局,基本形成了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共同成为企业收益分配主体的格局。
  二元收益分配主体的确立,打破了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经营者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形成了经营者收入与其他职工收入相分离的分配制度。通过对经营者年薪制的合理设计,初步形成了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对管理、技术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培育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一支职业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队伍奠定了坚实基础。
  人力资本成为企业收益分配主体,其“资本”及其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双重特性,使得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形式也极为丰富。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从实际出发,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经营者收入分配形式,除传统的现金分配形式外,股票、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虚拟股票(Phantom)和股票增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以及股票奖励和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ESOP)等分配形式层出不穷,有些企业还辅之以企业债券、房产、汽车等实物形式;甚至还出现了针对人力资本特性的晋级升职、后续教育等精神利益分配形式的概念。
  
  七、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目前企业收益分配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还没有得到合理规范;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逐步下降;中小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较低;垄断性行业和其他行业工资差距呈拉大趋势等。这些都是今后我国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这些精神,对于明确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今后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市场化的薪酬改革方向,在如何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如何协调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分配关系;如何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职位消费等配套改革相结合,提高薪酬分配的透明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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