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肚子里的宝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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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您好!我和老公3年前结婚,去年发现他有外遇,我们现在准备协议离婚了。但是没想到,上周我竟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已经两个月了,我狠不下心来做掉这样一个无辜的小生命,我想把孩子生下来。但是当我把这件事情告诉老公时,遭到了他的强烈决反对。他说,我生孩子就是为了跟他要抚养费,为了离婚时可以多分一些财产。但是我知道,他是不想有任何拖累。他见我执意要生,又说,“要生你自己生,生下来你自己养。”我很难过,我想知道,如果我不顾他的反对生下宝宝,孩子能得到抚养费吗?我到底该怎么办?
  读者:贾玲
  贾玲读者:
  首先,现在你的丈夫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时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里规定了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像你现在的情况,你丈夫是不能提出离婚的。
  其次,没有人可以强迫你做流产,只要你愿意,完全可以把孩子生下来,而且即使以后你们离婚,孩子的父亲是必须要尽到抚养义务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恋爱期间送的钻戒能要回吗?
  编辑同志:
  您好!我去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小薇。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我的心意,我曾经花了5000多元送给她一枚钻石戒指作为定情信物。结婚后我发现我们两个人生活情趣差异很大,而且性格不合。所以我们打算离婚了。我们没什么共同财产,但是我想问一下,我送给她的那枚钻石戒指能要回吗?
  读者:小梁
  小梁读者:
  你是无法要回钻石戒指的。首先,这涉及到婚姻法上的“彩礼”和合同上的“赠与”的区分问题。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或对方亲属的钱或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简而言之,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和婚后因表达爱情、取悦对方而互赠的礼物是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像你把戒指当成定情信物赠与给小薇,是不能当成彩礼的。这涉及到《合同法》上赠与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你已经把戒指送给了小薇,根据物权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戒指已经发生了权利转移,它已经归小薇所有,而且,你要求撤销赠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以上几种情形,所以你是不能要回这枚戒指的。
  
  影楼丢了孩子的满月照,我能要求赔偿吗?
  编辑同志:
  您好。我的孩子今年3岁了。前些天,我把他的满月照送到影楼去翻拍,想以后给他做一个成长纪念册。但是上周我去影楼取照片,被告知照片不小心被摄影师删掉了,我送去的原版也弄丢了。我跟他们交涉了半天,影楼只同意退还拍摄费用,还说当时他们给我开的票上都写得很明白,照片丢失只退还拍摄费用,其他概不负责。但是我觉得,孩子的满月照还是很有纪念意义的,丢失了就再也无法补救了。如果影楼只赔偿拍摄费用,那就太不公平了。请问,我还能得到其他补偿吗?
   殷晴
  殷晴读者:
  你可以要求影楼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影楼的票上写的东西,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极不公平合理的。影楼给你开的票上写的“丢失照片只退还拍摄费用,其他概不负责”是格式条款,单方规避了影楼的责任,应视为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孩子的满月照具有特别的意义,而且丢失之后无法弥补。影楼的行为对您的精神造成了伤害,您完全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孩子在幼儿园受了伤,谁该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您好。我的孩子今年4岁,在上幼儿园。前几天,他在学校跟小朋友一起玩耍打闹,被一个叫小明的孩子推了一下,头磕到了桌子角上,当时流了好多血,还缝了几针。事情发生时,老师在外面和另外一个老师聊天。孩子病愈出院后,我们想要跟幼儿园讨个说法,但是幼儿园说是别的孩子推的,幼儿园没有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到底该向谁要求赔偿呢?
  白丽
  白丽读者:
  您可以向小明的父母主张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明是一个上幼儿园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导致了您的孩子受伤,所以小明的父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老师有保护孩子不遭受人身损害的义务,事情发生时,老师在外聊天,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ma-ch-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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