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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药质量从狭义概念来讲是指其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为了增强对质量“问题”农药讨论和执法的针对性,重点阐述了产品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识不相符的质量问题。
关键词:假农药;劣质农药;质量标准;界定
一个农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通过法定检测机构检验,一般应当同时从以下4个方面考量。
1 产品的质量标准
1.1 标准分类
我国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质量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行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质量技术要求。如有国家标准公布,该行业标准自行废止。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企业标准是由企业起草并制定的产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2 判断标准的有效性
检验和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前,应当首先核查标签上所标注的标准有效性。例如,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在标签上标注了企业标准号时,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否则,企业标准即为无效的标准。执法或检测机构应当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判定。
1.3 产品质量与标准的相符性
农药产品标准中有较多的技术指标,通常将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乳液稳定性、限制性成分含量作为主要技术指标,将水分、酸度等作为辅助技术指标。严格意义讲,只有对所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后,才能作出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为突出工作重点,管理部门主要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或根据监督抽查公布的方案进行检测和判定。
1.4 产品剂型与标签标识是否相符
部分农药生产企业为减少农药登记费用,擅自改变助剂种类和组成,实际生产产品的剂型与标签标识明显不符。此类产品的使用也会对农业生产造成潜在危害,应该属于农药质量问题的范畴。对此种情形,仅检测产品农药有效成分种类、含量指标难以发现,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规定,同时对产品外观、水分、酸度等指标进行综合判定。
2 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明示是否相符
所有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并不一定都是质量合格的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以下3种情形的为假农药。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指标签上明示产品为农药,但经检测产品中不含农药有效成分,生产者用其他物质冒充农药。
(2)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此种情形主要指该产品本身含有农药成分,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且标签明示的农药有效成分与产品实际所含有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完全不符,或其中某一种不符。
(3)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经核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的农药有效成分不符的。此种情形主要指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身含有农药成分,已取得农药登记,但实际生产的产品中的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登记时核准的有效成分种类不符,包括完全不符,或其中某一种不符。例如,某企业生产的阿维菌素(5%乳油)已取得农药登记,阿维菌素含量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但被检出含有克百威成分,属于“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经核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的农药有效成分不符”的情形,应当被判定为假农药。
3 是否混有药害成分
有的农药虽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但其使用后却对农作物产生药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如果在产品中检测出含有导致药害的成分,应当将产品判定为劣质农药。例如,将毒死蜱(40%乳油)用于防治棉花害虫,但却发生了药害。经检测,产品中含有极微量的2,4-D丁酯。2,4-D丁酯对棉花十分敏感,即使微量也能产生药害,因此,应当将该产品判定为劣质农药。
4 产品是否在质量保证期限内
原则上,仅对处于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评价。对于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但如果存在因产品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明示不相符、混有药害成分等问题,生产经营者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超过保质期的农药质量易发生变化,如易产生农药分层、沉淀、结块等物理性质改变,导致产品使用不均匀,影响药效的发挥;有效成分或助剂成分可能会降解,杂质种类增加、含量提高,易产生药害;产品分解产物酸(碱)度过高、结块,还会腐蚀或堵塞施药器械。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一般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作为劣质农药对待。2005年起,我国成为世界农药生产和出口大国,生产量远大于需求量,并且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和环保意识明显提高,不能接受过期农药用于农业生产。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对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外的管理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农药质量的界定,除上述4个方面外,还包括农药的净含量不足等。随着国家对农药监管的加强,质量问题农药越来越突出地反映在产品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识不相符方面,即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或减去某一个甚至多个农药有效成分。
(收稿日期:2019-10-14)
关键词:假农药;劣质农药;质量标准;界定
一个农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通过法定检测机构检验,一般应当同时从以下4个方面考量。
1 产品的质量标准
1.1 标准分类
我国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质量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行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质量技术要求。如有国家标准公布,该行业标准自行废止。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企业标准是由企业起草并制定的产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2 判断标准的有效性
检验和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前,应当首先核查标签上所标注的标准有效性。例如,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在标签上标注了企业标准号时,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否则,企业标准即为无效的标准。执法或检测机构应当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判定。
1.3 产品质量与标准的相符性
农药产品标准中有较多的技术指标,通常将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乳液稳定性、限制性成分含量作为主要技术指标,将水分、酸度等作为辅助技术指标。严格意义讲,只有对所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后,才能作出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为突出工作重点,管理部门主要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或根据监督抽查公布的方案进行检测和判定。
1.4 产品剂型与标签标识是否相符
部分农药生产企业为减少农药登记费用,擅自改变助剂种类和组成,实际生产产品的剂型与标签标识明显不符。此类产品的使用也会对农业生产造成潜在危害,应该属于农药质量问题的范畴。对此种情形,仅检测产品农药有效成分种类、含量指标难以发现,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规定,同时对产品外观、水分、酸度等指标进行综合判定。
2 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明示是否相符
所有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并不一定都是质量合格的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以下3种情形的为假农药。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指标签上明示产品为农药,但经检测产品中不含农药有效成分,生产者用其他物质冒充农药。
(2)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此种情形主要指该产品本身含有农药成分,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且标签明示的农药有效成分与产品实际所含有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完全不符,或其中某一种不符。
(3)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经核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的农药有效成分不符的。此种情形主要指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身含有农药成分,已取得农药登记,但实际生产的产品中的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登记时核准的有效成分种类不符,包括完全不符,或其中某一种不符。例如,某企业生产的阿维菌素(5%乳油)已取得农药登记,阿维菌素含量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但被检出含有克百威成分,属于“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经核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的农药有效成分不符”的情形,应当被判定为假农药。
3 是否混有药害成分
有的农药虽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但其使用后却对农作物产生药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如果在产品中检测出含有导致药害的成分,应当将产品判定为劣质农药。例如,将毒死蜱(40%乳油)用于防治棉花害虫,但却发生了药害。经检测,产品中含有极微量的2,4-D丁酯。2,4-D丁酯对棉花十分敏感,即使微量也能产生药害,因此,应当将该产品判定为劣质农药。
4 产品是否在质量保证期限内
原则上,仅对处于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评价。对于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但如果存在因产品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明示不相符、混有药害成分等问题,生产经营者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超过保质期的农药质量易发生变化,如易产生农药分层、沉淀、结块等物理性质改变,导致产品使用不均匀,影响药效的发挥;有效成分或助剂成分可能会降解,杂质种类增加、含量提高,易产生药害;产品分解产物酸(碱)度过高、结块,还会腐蚀或堵塞施药器械。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一般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作为劣质农药对待。2005年起,我国成为世界农药生产和出口大国,生产量远大于需求量,并且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和环保意识明显提高,不能接受过期农药用于农业生产。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对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外的管理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农药质量的界定,除上述4个方面外,还包括农药的净含量不足等。随着国家对农药监管的加强,质量问题农药越来越突出地反映在产品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识不相符方面,即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或减去某一个甚至多个农药有效成分。
(收稿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