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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西方大公司中,首席法务官(CLO) 作为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成员,也是首席执行官 (CEO) 和首席财务官 (CFO) 最佳的战略伙伴,三者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公司治理铁三角,共同参与公司战略的规划与决策。CLO在西方公司的崇高地位源于全面市场化的经济和严苛的政府监管,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CLO的加入以补充战斗装备,而政府监管者更期望通过公司所有者或者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层直接委派CLO,并赋予其极大权力和法律责任,用以监督和规范公司在合规遵循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避免重大舞弊等内部人控制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公司在内外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长久运营。
CLO,一种新兴的公司治理制度
CLO产生于欧美国家。西方发达的经济、现代的公司制度、优良的营商环境和严苛的市场监管等肥沃土壤孕育了现代CLO制度。特别是从上个世纪末算起,已经发展了近20年的美国CLO模式逐渐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学习的典范,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和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公司正成为现代CLO先进制度的拥趸。总体上,欧美国家法律层面和公司管理层面均对CLO寄予厚望,促使该制度不断契合公司治理的演进趋势,融入企业管理框架中并日益占据重要地位。但在亚洲,CLO制度总体发展缓慢,这里面的因素复杂,因为融合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差异,亚洲公司很难照搬美国的CLO模式,而是要做大量的改良工作。
CLO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司治理制度,其理论框架必然建立在诸如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上。例如,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 认为因信息分布不对称而引起的所有人和代理人利益的偏离和冲突,就会产生内部人败德和内部人控制行为。为减少或避免上述行为或现象,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于是,CLO监督制度作为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被推到前台;而公司治理理论 (Corporate Governance) 认为,公司治理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制衡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权利的制衡,而CLO制度正好偏重于内外部的控制,CLO制度是一种董事会在经理内部建立的制衡机制,是董事会对经理制衡机制的一种延伸。
金字塔,CLO的权力结构
在公司治理中,现代企业已经意识到赋予CLO权力的重要性,在实践中,CLO的权力来自股东会、董事会或者CEO的不同授权,而最常见的是后两种情况。例如,根据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55%的CLO从CEO获得授权并向CEO 负责,36%的CLO从董事长获得授权并向董事长负责,这一比例比2007年增长了10个百分点。在CLO制度内部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一个金字塔锥体,支撑起该制度的三个支点分别是一票否决权、律师豁免特权和独立合规监管,公司高管及董事会成员身份是锥体的顶端。一票否决权是指CLO对其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拥有否决权,律师特权保证了CLO特定情况下的豁免情形,而CLO的独立合规监管可以保证CLO的影响和监控覆盖整个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
CLO的权力渊源直接关系到CLO的定位。CLO对CEO为代表的经营层负责的情况下,经营者履行股东受托责任,需要CLO作为法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专家,通过其专业才能协助经营者保证企业安全;CLO对董事会负责的情况下相对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营者的“内部人”行为,使股东的利益得到较有效维护。KMPG一项2012年的调查显示,美国38%的CLO本身就是董事会成员,这一数据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CLO最好由董事会直接任免,因为董事会是股东的代表,公司章程对CLO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但两种定位都有不足之处:第一种做法会让CLO对CEO言听计从,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和舞弊由此产生。第二种做法经营层可能会排挤CLO,使其游离于企业的核心事务之外,很容易由于CLO与经营层面的沟通不顺畅而出现较高的代理成本。于是,CLO应从单向定位向双向定位协调转变,即CLO既要向董事会负责,又要向经营层负责,并协调好两者的关系。由此,产生了三个层次的CLO受托责任:对股东、董事会和CEO的受托责任。
西风东渐,美国CLO的角色定位
自2010年起,以苹果、三星和谷歌三巨头为核心的专利世界大战牵动了全球TMT行业的神经,整体诉讼的金额已经超过千亿美金,但人们没有注意到其背后的操盘手正是各大巨头的CLO们,他们凭借专业的法律能力和果敢的商业判断帮助其东家赢得了一个个战役。美国CLO战略定位在业界堪称典范,他不再仅仅担当法律顾问一种角色。
战略规划的制定者
增强CLO的战略参与功能,促进公司战略实现,是现代公司治理对CLO的主要要求。CLO立足在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位置,是公司重要战略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CLO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参与战略制定分析具备很强的优势,成为CEO决策的得力高参和亲密战友。CLO已将关注的焦点由交易处理和控制,转向决策支持和更深入的参与制定全球化的战略。而CLO战略支持角色的发挥,就为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控制权的行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治理的设计者
美国的CLO的职业角色经历了一场变革,传统职能的地位已经弱化,从为CEO的决策提供顾问咨询转变为与CEO共同分担决策制定的合伙者。CLO从法务功能中转变出来,以前是在一个垂直的公司构架中提供意见和进行控制,而现在要在一个水平的层面上为公司治理和战略决策提供支持,CLO被提升到与CEO同等重要的地位。CLO作为公司治理的策划和设计者可做的事情很多,公司董事会和CEO需要时时刻刻向CLO咨询公司治理的规划。
合规遵循的监督者
CLO对公司合规的保证责任起始于董事会,由于董事会对经理的授权经营,作为制衡手段,以达到和CEO或其他经理成员间的制约作用,降低经理舞弊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CLO合规监控角色与战略支持角色会经常产生冲突。公司必须抵制这样的倾向,即过分强调监督而仅仅把CLO定位为合规监控人,从而只关注风险管理、规范遵循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公司也须防止相反的趋势,即把CLO全部的视为战略家而忽视其还具有合规监控的重要责任。 风险管理的规划者
随着立法规模的井喷式发展、大数据与新技术带来的冲击、全球化推动,现代企业风险管控遭遇空前压力。CLO既是战略的规划者,又是决策的实施者,因此CLO应该承担起企业风险控制责任,并能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CLO透过其独立的信息流,能敏锐探知附于公司之上的风险增量。现代企业战略规划流程中必须嵌入对法律风险的考量,并以此主导企业战略目标设定、评估及实施。
法人安全的保障者
CLO作为公司安全的守护人,从物理、信息和人员三方面对公司安全进行防护。在物理安全方面,CLO要建立物理安全的防护体系;在信息安全方面,更要建立攻防一体的控制体系。现代企业的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的比重在逐步增加,信息安全保护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在法人安全方面,CLO的职责更多,他要保证法人的角色安全。
无形资产的经营者
美国很多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都已超过所有资产的一半以上,无形资产的运作管理已成为企业法律部门的重要工作。出色的CLO应是多面手,能随时在技术和知识产权专家、财产评估专家、商业战略家等角色间切换。企业中没有谁比CLO更适合担任公司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域名等的操盘手,他会识别企业无形资产中的关键价值驱动源,懂得无形资产价值增值与商业化的路径然后进行熟练的调配。
CLO在公司治理中的关系营建与冲突管理
不管将CLO比喻为公司的降落伞还是守夜人,CLO都会在职能上与其他部门存在诸多冲突,而且越是跨国公司这种矛盾会越明显,因此理清CLO与公司其他高管和机构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
CLO与CEO
在亚洲(包括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CEO专权的现象非常突出,这把中国的公司治理推入了一个进退维谷的困境。发挥CLO等经理人在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方面的作用必须合理界定CEO的职权范围,并要求CEO尊重CLO等职业经理人的权利边界。由于缺少政府中类似的司法监督部门,设置兼具合规监察和公司战略家双重角色的CLO就变成最佳选择。这是因为,董事会和CEO间的权力平衡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当权力向CEO倾斜时,就出现CEO的专制行为并有过分扩张的危险,当权力过分的倾斜于董事会时,又往往会出现决策制定的官僚主义。因此,双向负责的CLO,就非常有助于缓解董事会和CEO间的角色冲突,成为向董事会报告的合规监控人和向 CEO报告的战略家。
CLO与CFO
在公司治理中的很多方面,CLO与CFO的职能有相似之处,例如,他们是企业管理中专业性很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控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有许多工作交叉,但相比于CFO,CLO在企业中的作用要被发现的晚得多,这可能因为公司财务构成一个企业运营的基本单元,离开它企业可能根本无法有效运转,但公司法务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并不是公司部门的必备单元。完善的CFO制度为CLO制度提供了很多可借鉴之处,在很多跨国公司,CFO和CLO共同肩负起股东的受托责任。
CLO与董事会
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履行经营监督权和决策控制权,经理层履行经营权,为了使对经理的决策经营授权不失控制,确保股东财产的保值增值,董事会必须对经理采取直接和间接的制衡措施,CLO制度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提供了一种可能。CLO首先是董事会的专业智囊,在董事会拟定重大策略时预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提出预警,为董事会在公司具体业务运营体系中的风险防控提供保障,必要时行使监督否决权;其次是董事会的决策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其指令开展工作;再次,CLO往往是董事会的核心成员,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的草拟和签发前的评审,行使董事的职权。
CLO与监事会
监事会在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监事会更关心建立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在这一点上非常像CLO的监控职能,因此监事会非常依赖CLO从合规的角度为监事会提出建议,而监事会可以从更高位阶的公司章程获取明确的监督授权。有些情况下,监事会与CLO的职能仍会产生一定交集,CLO可以协助监事会制定监察制度细则,将监督职能落到实处,而且CLO本身经常担任执行监事,以增加监事会职权行使的权威性。
CLO与股东会
近几年来,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距离在拉近,股东开始对公司高管履职情况日益关注。CLO身处高管核心圈,其特殊和独立的身份更易成为股东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和贯彻者,而作为职业法律人,CLO又受到律师行业的监管,更有可能始终秉承优良的职业操守,所以比较容易得到股东的充分信任与青睐。其实,即使是股东会的日常工作开展也离不开CLO的支持,例如,股东会会议召开流程的展开、议案拟定、决议作出、决议执行公证等程序性事务均需CLO及其团队从法律及公司章程角度保证合规性。
CLO与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监督机制,CLO经常会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重大诉讼、风险和合规等方面向审委会进行汇报。CLO与审计委员会的合作非常紧密,例如,CLO需要了解公司运转情况并探知可能的风险漏洞,而审委会掌握企业经营中方方面面的第一手数据与资料,CLO可通过列席审计会议等渠道掌握企业风险切口,及早进行预警防控,而审委会也非常倚重CLO在控制企业风险上得天独厚的法律思维和行动优势。
CLO与风控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之一,风控委员会按照其具体的工作细则进行风险管理、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风控委员会制度功能的发挥离不开CLO的鼎力支持,对于风险的敏感性和卓越的法律素养赋予CLO游刃有余管控企业风险的能力。在很多跨国公司,CLO往往兼任企业首席风控官职务并主导风控委员会的工作开展。
中国CLO转型升级要素 CLO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会遭遇诸多障碍,但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中国CLO逐渐从幕后走向前台,其中的佼佼者如阿里的蔡崇信、腾讯的陈一丹和华为的宋柳平都是从公司律师进阶成为董事会中的核心成员。
健全市场机制,创设有利CLO制度发展的新环境
就外部环境来讲,西方CLO制度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其肥沃的土壤和环境,诸如自由竞争的市场、公平法治的环境、投资人和债权人较高权利意识和监管机构严苛的合规管制,这些因素都强烈地激发出企业对CLO的巨大需求和深度期望。如果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CEO权力不受监督,监事会作用微弱,那么发挥CLO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只是一句空话,即从根本上否决了CLO 的存在价值。
制定CLO制度标准,使CLO成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CLO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境地,企业每一项重大的活动都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可行性论证,随着CLO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建立CLO制度的全球标准已经刻不容缓。没有CLO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完善的治理结构,但若使CLO制度成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就首先要得到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CLO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尽快修订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将CLO制度写入法律,把CLO提高到与CEO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法律要明确规定CLO由董事会甚至股东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
赋权与CLO并规定其法律责任
没有权力的CLO无法履行职责,而不受约束的权利会使CLO滥用权利,导致CLO制度的失控。不同级别的授权产生的效果差别很大,CLO的权力来源的位阶越高,CLO的权力就越大,CLO的地位就越高。同时,为了防止CLO自身做违法的事情,CLO同样要受到外部和内部监管部门的同时监管。外部监管包括证监会、市场监督机构、评级机构、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委员会及媒体等,内部的监管则包括各部门的交叉监督,如管理委员会、审计部、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美国公司的CLO制度结构就是这样从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展开,在如此严厉的制衡机制下,如果公司出现了违规违法的问题,CEO和CLO都难辞其咎,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要想蒙骗过关是很艰难的。
探索CLO 知识体系与职业能力框架
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在《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中说:目前经济制度最难解决的就是道德风险问题。一个合格CLO必须在职业道德上自我约束,在业务上自我提高。CLO不仅应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懂得会计、财务、金融、税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而且要拥有较强的逻辑能力、沟通能力和能够迅速做出决策的能力,并有执著的专业精神、良好表达能力及防范风险意识,最重要的是他应该是一个好人。因此,建立CLO职业资格准入及认证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过对CLO资格的认定,不仅能提高CLO水准和企业管理水平,规范CLO制度的建设,而且还能促使企业设立CLO岗位。
重视CLO制度发展中经济和文化的力量
CLO制度的生存和发展倚赖企业内生的经济动力和优秀的顶层制度设计,CLO是企业规模和治理结构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必然产物,这也是治理结构从形式到内容逐步趋于完善的过程。但在实践中,亚洲(特别是中国)传统的家族或政府控股的商业模式,依然保持强劲势头,而这往往有悖于建立透明、开放和问责的环境,传统的中庸文化和江湖文化不利于中国公司治理的改善,成为CLO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另一道屏障,中国制度建设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郭建军:诺亚财富副总裁兼CLO
CLO,一种新兴的公司治理制度
CLO产生于欧美国家。西方发达的经济、现代的公司制度、优良的营商环境和严苛的市场监管等肥沃土壤孕育了现代CLO制度。特别是从上个世纪末算起,已经发展了近20年的美国CLO模式逐渐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学习的典范,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和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公司正成为现代CLO先进制度的拥趸。总体上,欧美国家法律层面和公司管理层面均对CLO寄予厚望,促使该制度不断契合公司治理的演进趋势,融入企业管理框架中并日益占据重要地位。但在亚洲,CLO制度总体发展缓慢,这里面的因素复杂,因为融合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差异,亚洲公司很难照搬美国的CLO模式,而是要做大量的改良工作。
CLO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司治理制度,其理论框架必然建立在诸如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上。例如,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 认为因信息分布不对称而引起的所有人和代理人利益的偏离和冲突,就会产生内部人败德和内部人控制行为。为减少或避免上述行为或现象,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于是,CLO监督制度作为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被推到前台;而公司治理理论 (Corporate Governance) 认为,公司治理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制衡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权利的制衡,而CLO制度正好偏重于内外部的控制,CLO制度是一种董事会在经理内部建立的制衡机制,是董事会对经理制衡机制的一种延伸。
金字塔,CLO的权力结构
在公司治理中,现代企业已经意识到赋予CLO权力的重要性,在实践中,CLO的权力来自股东会、董事会或者CEO的不同授权,而最常见的是后两种情况。例如,根据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55%的CLO从CEO获得授权并向CEO 负责,36%的CLO从董事长获得授权并向董事长负责,这一比例比2007年增长了10个百分点。在CLO制度内部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一个金字塔锥体,支撑起该制度的三个支点分别是一票否决权、律师豁免特权和独立合规监管,公司高管及董事会成员身份是锥体的顶端。一票否决权是指CLO对其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拥有否决权,律师特权保证了CLO特定情况下的豁免情形,而CLO的独立合规监管可以保证CLO的影响和监控覆盖整个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
CLO的权力渊源直接关系到CLO的定位。CLO对CEO为代表的经营层负责的情况下,经营者履行股东受托责任,需要CLO作为法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专家,通过其专业才能协助经营者保证企业安全;CLO对董事会负责的情况下相对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营者的“内部人”行为,使股东的利益得到较有效维护。KMPG一项2012年的调查显示,美国38%的CLO本身就是董事会成员,这一数据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CLO最好由董事会直接任免,因为董事会是股东的代表,公司章程对CLO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但两种定位都有不足之处:第一种做法会让CLO对CEO言听计从,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和舞弊由此产生。第二种做法经营层可能会排挤CLO,使其游离于企业的核心事务之外,很容易由于CLO与经营层面的沟通不顺畅而出现较高的代理成本。于是,CLO应从单向定位向双向定位协调转变,即CLO既要向董事会负责,又要向经营层负责,并协调好两者的关系。由此,产生了三个层次的CLO受托责任:对股东、董事会和CEO的受托责任。
西风东渐,美国CLO的角色定位
自2010年起,以苹果、三星和谷歌三巨头为核心的专利世界大战牵动了全球TMT行业的神经,整体诉讼的金额已经超过千亿美金,但人们没有注意到其背后的操盘手正是各大巨头的CLO们,他们凭借专业的法律能力和果敢的商业判断帮助其东家赢得了一个个战役。美国CLO战略定位在业界堪称典范,他不再仅仅担当法律顾问一种角色。
战略规划的制定者
增强CLO的战略参与功能,促进公司战略实现,是现代公司治理对CLO的主要要求。CLO立足在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位置,是公司重要战略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CLO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参与战略制定分析具备很强的优势,成为CEO决策的得力高参和亲密战友。CLO已将关注的焦点由交易处理和控制,转向决策支持和更深入的参与制定全球化的战略。而CLO战略支持角色的发挥,就为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控制权的行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治理的设计者
美国的CLO的职业角色经历了一场变革,传统职能的地位已经弱化,从为CEO的决策提供顾问咨询转变为与CEO共同分担决策制定的合伙者。CLO从法务功能中转变出来,以前是在一个垂直的公司构架中提供意见和进行控制,而现在要在一个水平的层面上为公司治理和战略决策提供支持,CLO被提升到与CEO同等重要的地位。CLO作为公司治理的策划和设计者可做的事情很多,公司董事会和CEO需要时时刻刻向CLO咨询公司治理的规划。
合规遵循的监督者
CLO对公司合规的保证责任起始于董事会,由于董事会对经理的授权经营,作为制衡手段,以达到和CEO或其他经理成员间的制约作用,降低经理舞弊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CLO合规监控角色与战略支持角色会经常产生冲突。公司必须抵制这样的倾向,即过分强调监督而仅仅把CLO定位为合规监控人,从而只关注风险管理、规范遵循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公司也须防止相反的趋势,即把CLO全部的视为战略家而忽视其还具有合规监控的重要责任。 风险管理的规划者
随着立法规模的井喷式发展、大数据与新技术带来的冲击、全球化推动,现代企业风险管控遭遇空前压力。CLO既是战略的规划者,又是决策的实施者,因此CLO应该承担起企业风险控制责任,并能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CLO透过其独立的信息流,能敏锐探知附于公司之上的风险增量。现代企业战略规划流程中必须嵌入对法律风险的考量,并以此主导企业战略目标设定、评估及实施。
法人安全的保障者
CLO作为公司安全的守护人,从物理、信息和人员三方面对公司安全进行防护。在物理安全方面,CLO要建立物理安全的防护体系;在信息安全方面,更要建立攻防一体的控制体系。现代企业的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的比重在逐步增加,信息安全保护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在法人安全方面,CLO的职责更多,他要保证法人的角色安全。
无形资产的经营者
美国很多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都已超过所有资产的一半以上,无形资产的运作管理已成为企业法律部门的重要工作。出色的CLO应是多面手,能随时在技术和知识产权专家、财产评估专家、商业战略家等角色间切换。企业中没有谁比CLO更适合担任公司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域名等的操盘手,他会识别企业无形资产中的关键价值驱动源,懂得无形资产价值增值与商业化的路径然后进行熟练的调配。
CLO在公司治理中的关系营建与冲突管理
不管将CLO比喻为公司的降落伞还是守夜人,CLO都会在职能上与其他部门存在诸多冲突,而且越是跨国公司这种矛盾会越明显,因此理清CLO与公司其他高管和机构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
CLO与CEO
在亚洲(包括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CEO专权的现象非常突出,这把中国的公司治理推入了一个进退维谷的困境。发挥CLO等经理人在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方面的作用必须合理界定CEO的职权范围,并要求CEO尊重CLO等职业经理人的权利边界。由于缺少政府中类似的司法监督部门,设置兼具合规监察和公司战略家双重角色的CLO就变成最佳选择。这是因为,董事会和CEO间的权力平衡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当权力向CEO倾斜时,就出现CEO的专制行为并有过分扩张的危险,当权力过分的倾斜于董事会时,又往往会出现决策制定的官僚主义。因此,双向负责的CLO,就非常有助于缓解董事会和CEO间的角色冲突,成为向董事会报告的合规监控人和向 CEO报告的战略家。
CLO与CFO
在公司治理中的很多方面,CLO与CFO的职能有相似之处,例如,他们是企业管理中专业性很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控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有许多工作交叉,但相比于CFO,CLO在企业中的作用要被发现的晚得多,这可能因为公司财务构成一个企业运营的基本单元,离开它企业可能根本无法有效运转,但公司法务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并不是公司部门的必备单元。完善的CFO制度为CLO制度提供了很多可借鉴之处,在很多跨国公司,CFO和CLO共同肩负起股东的受托责任。
CLO与董事会
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履行经营监督权和决策控制权,经理层履行经营权,为了使对经理的决策经营授权不失控制,确保股东财产的保值增值,董事会必须对经理采取直接和间接的制衡措施,CLO制度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衡提供了一种可能。CLO首先是董事会的专业智囊,在董事会拟定重大策略时预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提出预警,为董事会在公司具体业务运营体系中的风险防控提供保障,必要时行使监督否决权;其次是董事会的决策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其指令开展工作;再次,CLO往往是董事会的核心成员,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的草拟和签发前的评审,行使董事的职权。
CLO与监事会
监事会在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监事会更关心建立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在这一点上非常像CLO的监控职能,因此监事会非常依赖CLO从合规的角度为监事会提出建议,而监事会可以从更高位阶的公司章程获取明确的监督授权。有些情况下,监事会与CLO的职能仍会产生一定交集,CLO可以协助监事会制定监察制度细则,将监督职能落到实处,而且CLO本身经常担任执行监事,以增加监事会职权行使的权威性。
CLO与股东会
近几年来,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距离在拉近,股东开始对公司高管履职情况日益关注。CLO身处高管核心圈,其特殊和独立的身份更易成为股东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和贯彻者,而作为职业法律人,CLO又受到律师行业的监管,更有可能始终秉承优良的职业操守,所以比较容易得到股东的充分信任与青睐。其实,即使是股东会的日常工作开展也离不开CLO的支持,例如,股东会会议召开流程的展开、议案拟定、决议作出、决议执行公证等程序性事务均需CLO及其团队从法律及公司章程角度保证合规性。
CLO与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监督机制,CLO经常会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重大诉讼、风险和合规等方面向审委会进行汇报。CLO与审计委员会的合作非常紧密,例如,CLO需要了解公司运转情况并探知可能的风险漏洞,而审委会掌握企业经营中方方面面的第一手数据与资料,CLO可通过列席审计会议等渠道掌握企业风险切口,及早进行预警防控,而审委会也非常倚重CLO在控制企业风险上得天独厚的法律思维和行动优势。
CLO与风控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之一,风控委员会按照其具体的工作细则进行风险管理、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风控委员会制度功能的发挥离不开CLO的鼎力支持,对于风险的敏感性和卓越的法律素养赋予CLO游刃有余管控企业风险的能力。在很多跨国公司,CLO往往兼任企业首席风控官职务并主导风控委员会的工作开展。
中国CLO转型升级要素 CLO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会遭遇诸多障碍,但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中国CLO逐渐从幕后走向前台,其中的佼佼者如阿里的蔡崇信、腾讯的陈一丹和华为的宋柳平都是从公司律师进阶成为董事会中的核心成员。
健全市场机制,创设有利CLO制度发展的新环境
就外部环境来讲,西方CLO制度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其肥沃的土壤和环境,诸如自由竞争的市场、公平法治的环境、投资人和债权人较高权利意识和监管机构严苛的合规管制,这些因素都强烈地激发出企业对CLO的巨大需求和深度期望。如果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CEO权力不受监督,监事会作用微弱,那么发挥CLO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只是一句空话,即从根本上否决了CLO 的存在价值。
制定CLO制度标准,使CLO成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CLO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境地,企业每一项重大的活动都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可行性论证,随着CLO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建立CLO制度的全球标准已经刻不容缓。没有CLO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完善的治理结构,但若使CLO制度成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就首先要得到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CLO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尽快修订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将CLO制度写入法律,把CLO提高到与CEO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法律要明确规定CLO由董事会甚至股东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
赋权与CLO并规定其法律责任
没有权力的CLO无法履行职责,而不受约束的权利会使CLO滥用权利,导致CLO制度的失控。不同级别的授权产生的效果差别很大,CLO的权力来源的位阶越高,CLO的权力就越大,CLO的地位就越高。同时,为了防止CLO自身做违法的事情,CLO同样要受到外部和内部监管部门的同时监管。外部监管包括证监会、市场监督机构、评级机构、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委员会及媒体等,内部的监管则包括各部门的交叉监督,如管理委员会、审计部、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美国公司的CLO制度结构就是这样从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展开,在如此严厉的制衡机制下,如果公司出现了违规违法的问题,CEO和CLO都难辞其咎,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要想蒙骗过关是很艰难的。
探索CLO 知识体系与职业能力框架
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在《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中说:目前经济制度最难解决的就是道德风险问题。一个合格CLO必须在职业道德上自我约束,在业务上自我提高。CLO不仅应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懂得会计、财务、金融、税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而且要拥有较强的逻辑能力、沟通能力和能够迅速做出决策的能力,并有执著的专业精神、良好表达能力及防范风险意识,最重要的是他应该是一个好人。因此,建立CLO职业资格准入及认证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过对CLO资格的认定,不仅能提高CLO水准和企业管理水平,规范CLO制度的建设,而且还能促使企业设立CLO岗位。
重视CLO制度发展中经济和文化的力量
CLO制度的生存和发展倚赖企业内生的经济动力和优秀的顶层制度设计,CLO是企业规模和治理结构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必然产物,这也是治理结构从形式到内容逐步趋于完善的过程。但在实践中,亚洲(特别是中国)传统的家族或政府控股的商业模式,依然保持强劲势头,而这往往有悖于建立透明、开放和问责的环境,传统的中庸文化和江湖文化不利于中国公司治理的改善,成为CLO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另一道屏障,中国制度建设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郭建军:诺亚财富副总裁兼C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