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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基础和前提是规范界定其概念表达的实质含义以及准确使用相应名称.然而教育理论界和教育行政部门迄今尚未正确理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名"与"实",对理论和实践造成了误导.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存在不少待商榷之处.教师教育惩戒权中的"教育惩戒"并非其字面意义所表达的一般意义上的处分、惩罚含义,而应为批评、抵制和制止等适时性管教措施.在特别行政法律关系之中,教育惩戒形式上应表现为作为行政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