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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畜牧条例》正式出台,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销售畜禽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从事屠宰加工的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畜禽内脏的,应当包装上市。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和经营台账。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