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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向深圳经济特区和内地区企业的贷款情况比较复杂。本文仅拟联系自己对外经济律师工作情况,对外国银行贷款的有关法律问题试作探讨。外国银行贷款合同形式主要表现为贷款契约和担保书。贷款契约和担保书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两种契约。前者发生在香港、外国;后者发生在深圳、内地区。两者的关系是,前者是主法律行为,而后者是从法律行为。贷款契约是主合同,受香港法律或外